中國兒童中心學前教育部學前班主管周某在任職期間,連續三年私自招收學生30余人次,截留學費斂財30余萬元。
《法制晚報》記者上午從西城法院獲悉,周某因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周某目前已經提出要上訴。法院詳細披露了周某的作案過程。
學前班主管 3年私招30余名學生
50歲的周某案發前任中國兒童中心學前教育部學前班主管。
周某到案后承認,2010年9月開學前,她在中國兒童中心實驗教育部學前班招生期間,私自招收了3名學生,將他們安排進了學前班6班。
對此,她并未上報上級領導,3名學生也沒正式登記考勤。學費是由學生家長直接將部分學費交給周某,其余學費由家長交給代課老師朱某,再由朱某轉交給周某,這筆款項共計4.7萬余元。
收費后,周某沒給家長出具發票,還要求代課老師對外予以隱瞞。
對此,實驗教育部學前班6班的代課老師朱某證實稱,班內有3名學生是周某私自招收的。
她說,周某要求她不記這3個孩子的考勤,課外活動的費用也額外記錄,中國兒童中心一直未發現此事。
在此期間,她幫周某從學生家長處按月收取學費,并于當天將學費交給周某。
而在周某私自招生的過程中,她先后要求幾名代課老師以及學前班保健醫幫其直接從學生家長處收取學費,她再給他們500-1000元不等的“辛苦費”。
按照這種方法,周某連續三年私自招收學生30余人次。
謊稱報名學生多 預交學費能保名額
學前班招生期間,周某欺騙學生家長,稱報名的人多,如果可以向其先行支付半年學費,她則可以幫學生預訂入學名額。
學生家長趙某證實稱,2010年春節前后,她到中國兒童中心學前啟蒙班為女兒報名,啟蒙班主任周某告訴她,因為報名的人很多,如果可以先行交納半年的學費,就可以為其女兒預訂一個入學名額。
趙某擔心孩子入不了學,隨即給了周某半年的學費,共計10200元,當時周某稱學校的財務人員不在,因此她以現金的方式支付了款項,周某出具了收條,但趙某并未索要過發票。交費后,女兒順利入學,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間在該班學習。
2011年3月至6月3個月的學費,共計5100元,趙某按月向代課老師朱某交納。趙某稱,在此期間,她曾提出過要到位于學前班一樓的收費窗口刷卡交費,但朱某要求她按月以現金方式向其交付。
露餡后贓款上交 次年仍繼續私自招生
2011年,學前班的核算員發現,學前班安排上游泳課的學生人數多于在冊學生,周某則告訴核算員稱多出的學生由其去協商交費,核算員這才發現了額外招生的情況,遂將此事反映給領導。
周某私自招生的行為被學前教育部的領導發現后,她將全部款項上交單位。
但是次年,她又如法炮制,繼續私自招生直至案發。
法院判決因貪污罪一審判10年 被告人上訴
檢方指控,2010年至2012年間,周某擔任中國兒童中心學前教育部學前班主管期間,利用負責學前班招生及管理工作的職務便利,連續三年私自招收學生30余人次。
周某共截留學費47.6萬元,后揮霍,且未將收取的學費30余萬元交予中國該中心財務處,周某將該款項部分用于個人消費,并小部分發放給代課老師。
面對檢方的指控,周某辯稱,她雖有私自招生的行為,但并無將相應學費據為己有的主觀意愿,自己截留部分款項的目的是用于發放教師福利。
法院認為,周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已構成貪污罪,綜合考慮全部量刑情節,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十年。
目前,周某提出上訴,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