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電視臺播出了一段11月25日發生在重慶長壽區一居民小區電梯內一女孩摔打1歲男嬰的視頻,隨后嬰兒從25層墜落,重傷昏迷。事件引發各方熱議。昨晚,救治醫院通報,受害男嬰原原已蘇醒,但依舊意識不清,仍在重癥監護病房醫治,將擇期接受手術。受傷嬰兒家人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重慶長壽區高度重視“女孩摔打男嬰”一事,警方、醫院、教育與政府其他相關部門已全面介入,現正積極妥善處理此事。
最新進展
男嬰已蘇醒
仍未脫險
被摔男童原原奶奶吳女士說:出事后孩子眼睛是鼓起來的,頭上腫很大,已經人事不省了,頭上全是血。”目前孩子目前仍在重癥監護室觀察。12月3日下午5時左右,原原從昏迷中蘇醒。
原原父親李先生說,“醫生說孩子現在生命體征平穩,但不能說已脫離生命危險。”原原存在硬腦膜破裂和右腦花散列兩處腦部傷,肺部還有挫裂傷,醫院正組織專家進行會診,近日將為他做手術。醫生跟家屬說,“此次手術風險極大。”
警方通報
李某電梯內毆打男嬰
長壽警方通報:11月25日16時許,長壽區公安局接轄區“鵬運左岸”小區保安報警,稱該小區一幼童從25樓墜落。接警后,民警立即趕往現場進行處置。經調查走訪、調看小區視頻監控錄像,警方已初步查明事件情況。
經查,11月25日16時10分,該小區一住戶家十來歲的小女孩李某放學回家,至小區2棟2單元電梯時,遇原原(男,1歲)與其奶奶外出。李某在原原奶奶出電梯時,將原原抱起,電梯門自動關上。電梯監控視頻顯示,李某在電梯里對原原進行了毆打。
原原奶奶看到電梯直接運行至25樓停下,遂趕至25樓尋找,李某謊稱原原已被他人抱走,并與原原奶奶一同乘電梯下樓尋找。下樓后兩人分行,李某繞行至原原墜落地處,將灌木叢中的原原挪至七八米外的小道上,然后返回自己家中。原原奶奶徑直到小區保安處調看視頻監控。
公安機關已及時將調查結果向雙方當事人及其監護人進行了通報,因行為人李某只有十一二歲,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公安機關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偵查。
辦案民警將李某已經被其母帶到新疆一事向原原家人及其律師進行了當面告知。公安部門將進一步核查事件相關具體情況,并嚴格依法處理。
區政府通報
李某家人支付7.8萬
重慶長壽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對發生此事深感痛惜,感謝社會各界與網友的關心,責令李某監護人依法履行法定責任,截至目前,李某監護人已支付原原醫藥費7.8萬元。同時積極協助醫院盡全力做好對原原的救治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公安部門將進一步核查事實,依法處理。司法等相關部門將為原原方提供法律援助,支持原原方依法維權。12月4日,原原家人已向長壽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區法院已受理。
事件疑點
男嬰家人
懷疑女孩把孩子扔下
據原原奶奶說,她到了25樓,正好發現李某從25樓6號居民房走出來。“她拍了我一下,她說,阿姨你別著急,孩子被一個男孩抱走了,一會兒又說被一個女孩抱走了。我說到底是男孩還是女孩抱走了,她說沒看清。”李某隨后還與她一起尋找原原。原原奶奶懷疑是女孩把原原扔下來的,因為陽臺上護欄挺高,原原根本就夠不著。
原原的表叔說,“根本不可能是‘抱起、滑落’,短短幾分鐘,不可能抱起滑落,女孩在電梯里面這么兇殘,她還抱起原原去陽臺上玩耍什么?不可能!”
女孩家長
男童是自己墜樓的
李某父母均系某化工企業職工,事發時,家中只有放學回家的李某一人。據李某陳述,她將原原從電梯抱回25樓家中,在客廳沙發上對原原實施毆打,后將原原抱至陽臺欄桿上逗玩,致原原從陽臺欄桿墜落。
昨天,女孩父親李先生向記者表示,他并不認同外界關于女兒故意將男童摔下25樓的指控,“經警方調查,當時女兒和男童在陽臺,有踢打的動作,但并未故意將男童摔下。”至于男童墜樓的原因,李先生表示,事發時傳出幾聲狗叫,“男童受驚嚇自己墜樓”。
李先生稱,自己的女兒平常很喜歡小孩和小動物,“但表達方式有問題。”事發后他問女兒為什么要踢打男孩兒,“女兒說男孩跟她做鬼臉,不友好”。李先生認為,傷害男嬰只是女兒表達感情的方式,“她希望男嬰對她笑,對她友好。”
記者調查
同學反映
事發前她說想摔嬰兒
當地一名參與采訪的媒體人士稱,據鄰居透露,小女孩平常就有一些怪異行為。有人曾在小區中看到,女孩故意剮壞他人的車輛。多名鄰居稱,小女孩對比自己小的孩子很有興趣,與其同乘電梯,她會一直捏小朋友的臉,直到把對方捏哭。
小女孩所在學校的同學稱,該女孩事發前兩三天就曾經說過想要把一個嬰兒放在包里,從樓上摔下去。而此前該女孩還有把蝸牛捏碎吃掉等異常行為。據同學介紹,女孩出過車禍并頭部受傷,她的父親也曾到學校來跟老師溝通過這個情況,希望老師和同學多多關照。(據央廣 央視 《大河報》 )
專家分析
法律專家
摔嬰案誰該擔責?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楊明律師表示,從本案警方通報的情況看,李某的行為在刑事上涉嫌故意傷害和過失致人重傷犯罪。但是否追究李某的刑事責任,是需要查清李某的實際年齡方可確定。
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可將刑事責任年齡分為三類,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暴、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本案中,由于李某的年齡不足14歲,因此,依法不能追究李某的刑事責任。
楊明律師指出,我國刑法規定了罪責自負原則,即刑事責任只能由犯罪人本人承擔,禁止株連。因此,李某的父母無需就其未成年女兒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李某的父母作為監護人而免除其他法律責任。
楊明律師認為,本案中,作為致害人的女孩李某有明顯過錯,但李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責任應由監護人即李某的父母對原原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李某的父母對原原的賠償應包括:理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項費用,如果原原因受此傷害而致殘的,還應賠償其殘疾賠償金。若原原系城鎮居民,則該賠償金根據原原的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記者 邱偉)
心理專家
應對李某教育處理
“女孩對一個無辜的幼兒下狠手,這種事情是對社會底線的挑戰,對公眾基本情感的挑戰。”今天上午,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心理學系教授李玫瑾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李玫瑾認為,輿論與其關注李某“是不是有反社會人格”,還不如關注她有什么樣的父母。公安機關不應該讓李某隨便離開,同時要對監護人進行調查,查清楚這個案件是怎么發生的,李某有一個什么樣的成長背景。
李玫瑾表示,公安機關不能說不立案就不處理,讓家長帶著孩子一走了之。至少要讓孩子知道,你的行為,你父母要為此付出代價。“如果李某對事情的后果沒有任何反應,那很難說會不會有第二起、第三起。”李玫瑾認為,在國外針對未成年人的教育處理中,有訓誡令、警告令。李某做出如此殘忍的事情,不能就此不了了之。(記者 邱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