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審批內容
外資企業設立章程審批。
二、 設立行政審批的法律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0年10月31日修正,國家主席令第41號公布)第六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2001年4月12日修訂,2001年4月12日國務院令第301號公布)第七條第二款:“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于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的;(二)不需要國家調撥原材料,不影響能源、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全國綜合平衡的。(三)《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2002]第346號)第十二條:“根據現行審批權限,外商投資項目按照項目性質分別由發展計劃部門和經貿部門審批、備案;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備案。其中,限制類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相應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此類項目的審批權不得下放。屬于服務貿易領域逐步開放的外商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涉及配額、許可證的外商投資項目,須先向外經貿部門申請配額、許可證。
法律、行政法規對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程序和辦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