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臺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參與經濟事務、擴大會員交流、整合會員力量、促進會員和諧、發揮協調功能、維護會員權益,依推展業務需要: 新竹園區設置企劃暨公共事務、人力資源、財務會計、進出口保稅作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水電氣供應、智慧財產權暨法務、職工福利聯合、信息通信、大陸事務、安全聯防、業務營銷、公關、秘書暨行政、志工等16個專業委員會。
南部園區設置企劃營銷暨公共事務、人力資源、進出口保稅作業、工業安全及護、水電氣供應、職工福利聯合、信息通信、安全聯防、采購、產學合作與技術發展、財務會計等11個專業委員會。 中部園區設置工安環保、水電氣供應、安全聯防、進出口保稅作業、人力資源暨職工福利、行政管理暨公共事務、公關等7個專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各委員會)。
第二條:各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1. 企劃暨公共事務委員會(新竹園區) 對廠區規劃、園區公共設施、公共行政管理、研究發展、投資倡導、工商服務、公共福利、社區、宿舍、廠房、土地、營建、租賃及交通安全等業務進行溝通、協調、參與及提供服務。
2. 人力資源委員會(新竹/南部園區) 對人力資源、人力培訓、建教合作、子女教育、外勞管理及勞工相關法令等業務進行溝通、協調、參與及提供服務。
3. 財務會計委員會(新竹/南部園區) 對外匯、稅務、金融、投資、財務、會計、證券管理、工商登記等業務進行溝通、協調、研究、參與及提供服務。
4. 進出口保稅作業委員會(新竹/中部/南部園區) 對進出口貿易之產品檢驗、產地證明、電檢、通關、物流、保稅、郵件、貨物及貨品簽證等相關業務進行溝通、協調、研究、建議參與及提供服務。
5. 安全衛生委員會(新竹園區) 對工廠風險管理、安全檢查、作業場所安全防護、承攬商安全管理、員工保健、職業病預防、緊急應變、相互支援等業務進行溝通、協調、研究、參與及提供服務。 2
6. 環境保護委員會(新竹園區) 對環保法令規章、工業污染防治及技術發展、廠間互檢、廢棄物共同處理體系、廢棄物清除廠商稽核、環境監測、緊急應變相互支援、環保教育、倡導等業務進行溝通、協調、研究、參與及提供服務。
7. 水電氣供應委員會(新竹/中部/南部園區) 對左列事項進行溝通、協調、研究、參考及提供服務:
(01)協調臺電、自來水公司、氣體供應商規劃園區供水、供電、供氣事宜。
(02)協調會員廠商水、電、氣運用事宜。并適時邀請臺電、自來水公司與氣體供應商說明有關用水、用電、用氣事務。
(03)協調臺電統一興建科學園區69kV、161kV及22.8kV及環路供電系
統。
(04)開辦電力安全、水資源回收運用及氣體安全之相關課程。
(05)擬訂水、電、氣設計及操作規范,做為區廠商新設及運轉依據。
(06)提供會員廠商專業技術協助。
(07)協助分析電力事故、停水及停氣原因,并研擬對策。
(08)協助管理局對會員廠商之電力及用水計劃審查。
(09)協助整合園區水、電、氣體供需調查,避免發生供需失衡情形。
(10)建立臺電、自來水公司、氣體供應者與園區用戶間之技術聯誼與緊急通報網絡。
(11)推動臺電、自來水公司與園區用戶,以及氣體供應者間之緊急支援系統,并改善園區氣體供應穩定性與供應質量。
(12)建立園區氣體供應、使用、工程建造等技術服務體系。
(13)規劃公積金使用計劃及運用管理。
(14)協調局部或統一停電事項。
(15)停電損失之理賠與協調。
8. 智慧財產權暨法務委員會(新竹園區)
對倡導智慧財產權理念、協助會員廠商處理及排解智慧財產權爭議、研議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修訂、促請政府單位公平合理處理智慧財產權問題、參與國內外活動、加強交流、了解智慧財產權侵害認定之差異、整合會員廠商人力/財力處理智慧財產權爭議事項、搜集智慧財產權相關信息、及協助其他法務相關事宜,舉辦各種研討會、提升業界自律精神及推動教育訓練咨詢服務等業務進行溝通/
協調、研究、參與及提供服務。
9. 職工福利聯合委員會(新竹園區)
對福利品之聯合采購、特約商店之簽訂、福利信息之推廣應用、聯合舉辦活動或相互觀摩等業務進行溝通、協調、研究、參與及提供3服務。
10.職工福利會聯合委員會(南部園區)
對有關福利品之聯合采購、特約商店之簽訂、信息之相互交流、活動之聯合舉辦或相互觀摩等事務進行溝通、協調、研究、建議及參
與事項。
11.信息通信委員會(新竹/南部園區)
對園區高速寬帶通信系統規劃、爭取各項電信業務優惠折扣、建置及各項信息通信科技應用推廣等業務進行溝通、協調、研究、參與及提供建議意見。
12.大陸事務委員會(新竹園區)
(01)對會員廠商有關大陸地區投資、貿易往來、爭訟預防、勞資關系、智慧財產權等事務提供咨詢及服務。
(02)辦理兩岸工商科技經貿團體互訪及接待事項。
(03)提供大陸地區工商科技信息、研究調查資料事項。
(04)舉辦科技工商經貿講座、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事項。
(05)組團參訪、參展、拓銷產品及采購交流事務事項。
(06)經驗交流及聯誼事項。
13.安全聯防委員會(新竹/中部/南部園區)
透過「園區安全聯防體系」之「自護聯防組織」之建構運作,并配合園區內及鄰近鄉鎮警局專業警力,對于園區有關之治安防制、保全風險、治安信息通告、保全系統觀摩、保全信息提供、交通安全、警民聯系等業務進行溝通、協調、研究、建議及參與事項。
14.采購委員會(南部園區)
針對會員廠商在供應鏈上中下游采購與管理,協助促進降低營運成本策略、增進采購及提升運籌管理專業能力等業務,進行溝通、協調、研究、建議參與事項。
15.企劃營銷暨公共事務委員會(南部園區)
對園區整體規劃、公共設施、公共行政管理、投資倡導、工商服務、社區、宿舍、廠房、土地、營建、租賃,建立媒體關系、營銷、品牌及相關知識、通路、經驗交流等業務進行溝通、協調、參與及提供服務。
16.人力資源暨職工福利委員會(中部園區)
(01)對人力資源、人力培訓、建教合作、子女教育、外勞管理及勞工相關法令等業務進行溝通、協調、參與及提供服務。
(02)對福利品之聯合采購、特約商店之簽訂、福利信息之推廣應用、聯合舉辦活動或相互觀摩等業務進行溝通、協調、研究、參與及提供服務。
17.產學合作與技術發展委員會(南部園區) 針對園區產業之產品研發需求,擴大園區與各大專院校、研究單位人才及設備交流合作、辦理產官學研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或研討座談會等活動,促進經驗交流,以協助加速產品創新研發、整合產品技術規范、促進核心技術發展與建立平臺,進行溝通、協調建議及參與事項。
18.工業安全及環境保護委員會(南部園區)
對工廠風險管理、安全檢查、作業場所安全防護、承攬商安全管理、員工保健、職業病預防、緊急應變、相互支援等業務進行溝通、協調、研究、參與及提供服務。 對環保法令規章、工業污染防治及技術發展、廠間互檢、廢棄物共同處理體系、廢棄物清除廠商稽核、環境監測、緊急應變相互支援、環保教育、倡導等業務進行溝通、協調、研究、參與及提供服務。
19.工安環保委員會(中部園區)
對工廠風險管理、安全檢查、作業場所安全防護、承攬商安全管理、員工保健、職業病預防、緊急應變、相互支援等業務進行溝通、協調、研究、參與及提供服務。 對環保法令規章、工業污染防治及技術發展、廠間互檢、廢棄物共同處理體系、廢棄物清除廠商稽核、環境監測、緊急應變相互支援、環保教育、倡導等業務進行溝通、協調、研究、參與及提供服務。
20.業務營銷委員會(新竹園區)
透過委員會之整合平臺,針對異業交流、跨文化營銷經驗傳承、商業模式研習、信息分享、資源共享整合、業務開展及專業意識提升等提供服務。
21.行政事務暨公共管理委員會(中部園區)
對廠區餐飲、交通、庶務、資產管理、廠區規劃、園區公共設施、公共行政管理發展、工商服務、公共福利、社區、宿舍、廠房、土地、營建、租賃、交通安全及建立媒體關系、增進公益活動等業務進行溝通、協調、規劃、整合與推動。
22.公關委員會(新竹/中部園區)
運用委員會為平臺,聯系公關從業人員感情、交換工作心得及經驗
分享交流,以促進相互學習與成長。 與新聞媒體進行溝通、協調與聯誼,協助正確報導科技產業狀況。 規劃執行公關事務及舉辦在職訓練等業務。 協助公司高層制訂宏觀之媒體策略、執行危機管理及營造良好政府/社區關系,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透過委員會擴大公關正面影響力,彰顯公關專業的價值。
23.秘書暨行政委員會(新竹園區)
以提升秘書專業知識與技能,加強高科技產業秘書暨行政人員間聯系,擴大社會活動參與,促進社經發展及推展國民外交為宗旨。任務如下︰
(01)協助秘書暨行政人員在高科技時代尋找適確的角色定位。
(02)強化秘書暨行政人員專業訓練,繼續知識與技能之進修。
(03)拓展秘書暨行政人員社經參與層面。
(04)鼓勵秘書暨行政人員參與國際性活動,協助推展國民外交。
24.志工委員會(新竹園區)
透過委員會之整合平臺,分享園區廠商之志工活動訊息、提供志工
交流成長機會及帶動志工風氣以反饋社會等業務。
第三條:各委員會之委員人選,由會員廠商分別推薦業務相關主管參與,新竹園區公關委員會、秘書暨行政委員會及志工委員會委員人選,不受上述限制,凡現任職于本會會員廠商之秘書、行政人員得申請參加秘書委員會,公關人員得申請參加公關委員會,會員廠商之員工得申請加入志工委員會,其資格審核由公會另行訂定。
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三人,由委員互選之,但本會贊助會員不得擔任委員會干部一職(依本會贊助會員入會辦法五-(3)規定),正副召集人及委員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之。三區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立總召集人一人,該人選為三區召集人中選出,并由三區正副召集人互選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正、副召集人及候補副召集人人選,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審查后,由理事長聘任之。
各委員會召集人應依業務需要,列席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出工作報告。
召集人任期未滿因離職或公司更換委員等原因無法續任,遺缺由副召集人及候補副召集人,依原選舉票數高低及個人意愿依次遞補,并報經干部會議或委員會會議確認后接任,任期至下屆改選。如經協調均無意愿者,即依本簡則第三條前項重新改選辦理之,任期至下屆改選。
副召集人任期未滿因離職或公司更換委員等原因無法續任,依原選舉票數高低依次由候補副召集人遞補,如經協調均無意愿或是出缺者,得由召集人或干部推薦遴選并報經干部會議或委員會同意后接任,任期至下屆改選。
召集人、副召集人、正副小組長及常務委員,為委員會當然干部。
第四條:每委員會依業務需要得分設小組、或常務委員負責及推展相關業務,各小組正副組長及常務委員人選由各委員會正副召集人推薦經多數委員同意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前項正副小組長及常務委員任期未滿辭卸職務,則由召集人、副召集人6或原干部推薦遞補。
第五條:各委員會依業務需要得由本會理事長指派本會理監事為指導委員或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會顧問協助處理相關業務。
第六條:各委員會委員有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參與各委員會各項業務活動之權利,有服從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義務。
第七條:各委員會每三個月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委托業務相關人員代表出席,并得委托行使各項權利。
第八條:各委員會為本會之內部作業組織單位,各項年度工作計劃由正、副召集人提報理監事聯席會審核通過后推動施行。
第九條:各委員會正副召集人、正副小組長及委員推展會務工作,對會員有重大貢獻者,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項目報請理事長于會員代表大會公開表揚之。
第十條:各委員會未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之授權不得單獨對外行文。
第十一條:各委員會推動會務工作所須經費由本會年度編列預算,并得商請政府補助及向會員廠商籌募之。
第十二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后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