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西:今后露天采礦臨時用地使用期限為5年
新華網太原7月30日電(記者王飛航)記者從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獲悉,今年起該省將加強對露天采礦臨時用地管理,規定露天采礦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為5年,在該期限內要完成采礦、復墾和還地等工作。
山西省自2011年開始露天采礦用地改革試點,對試點范圍內的露天采礦用地,改變以往必須申請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做法,而采取分期實施、分期供地、到期歸還的做法,以臨時用地方式使用農民集體土地。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后,露天采礦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為5年,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露天采礦企業負責復墾。露天采礦企業必須將復墾費存入當地的銀行專戶,由企業、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銀行三方訂立復墾費履約保證合同。采礦企業如果違約不履行復墾義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使用該項資金,代其履行土地復墾義務。
按照規定,露天采礦企業不得改變露天采礦臨時用地的用途,不得擴大臨時用地面積或者改變位置,不得擅自延長露天開采臨時用地使用期限,若拒不履行復墾義務將受到相應處罰。
據了解,露天采礦用地改革試點需報國土資源部批準。目前,山西省中煤平朔公司東露天、安太堡及安家嶺三座露天礦采礦用地改革已獲國土資源部批準,另26座露天礦用地改革方案已上報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待報國土資源部批準。
(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