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州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業主、業主大會依法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且與新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舊物管公司必須退出。
物管退出須提前3個月告知
近年來,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撤離、拒不退出和強行進駐物業項目的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在深入調研分析的基礎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廣州市實際,起草了本《辦法》。
《辦法》明確了原物業服務企業必須退出物業項目的5種情形及退出時必須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的7種資料和財物,同時設立提前告知制度:業主大會依法要求物業企業退出或者物業企業主動退出的,應當提前3個月書面告知對方;業主大會與新聘物業企業簽訂合同后3個工作日內,應當書面告知原物業企業、屬地街道(鎮政府)、居委會(村委會)以及各專營服務單位。
逾期不退2年不得參加招標
對不按規定退出物業項目的物業企業,在按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的同時,《辦法》增設制約措施:一是取消其2年內參加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物業管理招投標的資格;二是取消其3年內參加國家、省、市物業管理示范(優秀)項目評選資格。
五種情形,物管須退出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業主、業主大會依法作出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且與新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
二、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或者符合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業主、業主大會依法作出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且與新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
三、物業服務企業依法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屆滿不再續約的;
四、物業服務企業因破產或資質被注銷、吊銷等原因致使其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
五、依法應當退出的其他情形。(記者 鄭旭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