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G2高速(京津塘高速)出京方向42公里處,樹立著一塊“蘇煙”的廣告牌。
人民網北京11月1日電 近日,有網友反映在G2高速(京津塘高速)出京方向42公里處,樹立著一塊“蘇煙”廣告牌。記者聯系上此廣告牌所屬公司,該公司工作人員聲稱他們擁有這個廣告牌已有20年,當記者表示此處是否不該設置煙草廣告時,上述工作人員稱“我們老板有非常關系可以投放煙草廣告”。
按《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5條規定,在國家禁止范圍以外的媒介或者場所發布煙草廣告,必須經省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授權的省轄市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 記者采訪了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中國控制吸煙協會理事吳宜群。他認為,高速公路旁的廣告屬戶外廣告,是否違規,關鍵看是否有當地省級工商部門的批準。
人民網記者與廣告牌設置地所屬的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聯系,該局商標廣告處的工作人員告知記者,“印象中”省局并未批準此廣告的投放。
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廣告處接到記者電話后派人去現場,確認該廣告牌的安放位置確屬廊坊轄區。一名潘姓工作人員表示,已通過內部程序,確認該廣告內容未得到省局授權,現對其立案調查,并表示根據程序規定,如無特殊原因,將在立案90日內公布調查結果。
另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18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3條規定,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11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四第、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依據《廣告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