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信用卡高額罰息的現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圖文無關)
消費1萬元,按期還了9999元,差1元未還,還要以1萬元作為基數算利息?你的信用卡也是這種“全額罰息”的“霸王卡”嗎?近日來,信用卡高額罰息的現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不少市民直指銀行“霸道”。然而,明知信用卡透支超期了還不歸還,就不是承擔高額罰息和滯納金那么簡單了,還有可能面臨牢獄之災。信息時報記者近日獲悉,廣州市番禺區就有兩人因惡意透支、拒不還款,而被判處有期徒刑。兩人無法歸還本金,高額罰息和滯納金更讓他們望而卻步,索性躲起來不還了。這種惡意欠款的行為固然違法,但案件同樣暴露了銀行高額罰息和滯納金的問題。
案例
透支5萬4年后變22萬,還不起!
2008年4月9日,番禺居民陳某雯向中國民生銀行廣州分行申請辦理信用卡,并于同月21日成功開辦信用卡。其后,陳某雯使用該信用卡進行現金透支及刷卡消費購買金飾、手提電腦等,至2009年6月6日,合共透支47697.51元。期間,陳某雯曾小額還款,后再沒能力還款。
三年間,民生銀行廣州分行通過電話、信函、外訪等多種方式先后54次向陳某雯催收,陳某雯仍不還款。截至2012年6月15日,陳某雯共欠中國民生銀行連本金、利息、滯納費用合共22萬多元,逾期44個月。其中,利息總額34000余元,跨行費用和滯納金合計145000余元。
記者了解到,銀行方曾與陳某雯協商,約定僅返還本金和利息部分,但陳某雯仍表示無力支付。銀行報警后,6月29日,公安機關在陳某雯工作單位內將其抓獲。近日,陳某雯因惡意透支,犯信用卡詐騙罪被番禺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法院對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陳某雯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至于對涉案金額的認定,法院在判決書中僅提及透支部分,即47697.51元。
8萬本息協議還3萬,忘了還?
同樣在廣州市番禺區,2008年5月14日,市民李某華在某銀行廣州分行開通信用卡,至2009年5月16日,合共透支22431.05元。期間,銀行通過電話、信函、外訪等方式催收40次,李某華仍不還款。
李某華稱,之前有能力償還,但后來自己經營的服裝店出現資金困難,之后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記不清花了多少錢,也無力還款。截至2012年6月15日,李某華共欠銀行本金、利息、滯納金合共82889.30元。
催收無果后,銀行向警方報案。今年8月,李某華與銀行達成還款協議,談妥還本金22432和利息5000元,其余利息銀行減免。盡管債務還清,李某華惡意透支終究難逃法網。近日,番禺區法院一審判處李某華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
法官說法
信用卡欠款入刑意義何在
惡意透支危及金融安全
李某華案的經辦法官認為,信用卡“透支”實質上是銀行等發卡機構給予持卡人的短期信貸,即允許持卡人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先進行消費,以后再由持卡人補足資金,并按規定支付一定的利息。持有信用卡的客戶一方透支不還,違反與銀行的約定,銀行方面完全有理由伸張自身權益,并要求客戶賠償本息。
該法官認為,因為“惡意”透支到一定程度,則應上升到刑法來調整的層面。因為惡意透支拒不還款的行為,其實已經危及到金融安全,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他同時提到,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對入罪的門檻也有嚴格規定,比如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才能認定為“惡意透支”。在透支數額上,一般在1萬元以上。
【觀點PK】
全額罰息是霸王條款嗎?
陳某雯和李某華惡意透支,受到刑事處罰無可厚非,但從案情來看,其間均涉及高額的罰息問題。近日,央視炮轟這一現象,指出一旦延遲還款,信用卡的利息和滯納金就會像滾雪球一樣不斷變大。尤其是“全額罰息”的存廢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也有律師炮轟這應屬于霸王條款,持卡人應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權。
網友觀點
正方:全額罰息是“合法的高利貸”
近日央視炮轟“全額罰息”之后,事件在網絡上引起廣泛關注,網友們幾乎一邊倒地認為銀行“霸道”。微博名為“CHI_JTIAN”的網友說,這是“合法的高利貸”。“崔小平律師”也不無氣憤的講:“全額罰息是格式條款、霸王條款,明顯不公平,應該無效,怎么會有那么大的爭議?”
反方:借錢理直氣壯,還錢不該質疑
也有少數網友從誠信的角度對主流觀點給予質疑。網友“慈眉善眼”就說,借別人錢花的時候理直氣壯,還錢的時候就質疑別人?
專家學者
正方:已還欠款還計息,明顯不合理
廣州市律師協會金融法學專業委員會主任呂暉認為,全額罰息條款不合理,從民法的規定和合理性來講,違約部分的違約金不應該超過本金。罰息的計算方式也有問題,部分欠款沒有還,按照全額來計算違約金,但有一部分的欠款已經歸還了,還了的部分還計算違約金,明顯不合理。
反方:市場行為,不要輕易定性為“霸道”
廣州市律師協會民事法律委員會主任黃山則持不同觀點。他認為,銀行業是充分競爭的行業,有別于一般的壟斷性行業。因此,利息和滯納金是屬于市場調節的范疇,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不應禁止。他表示,在國外或香港地區,信用卡滯納金也不低,銀行競爭激烈,作為持卡人而言,有充分的選擇空間。他更傾向于認為,這是一種市場行為,而不要輕易定性為“霸道”。但如果所有的銀行都收取高額利息,存在不公平,則可以通過立法來解決。
【記者調查】
僅工行推行“部分計息”
記者昨日以咨詢客戶身份聯系了工商銀行、農業銀行、華夏銀行、浦發銀行等多家銀行。發現目前僅工商銀行一家實行“部分計息”政策,即持卡人如果按照最低還款額規定還款,則只對未清償的部分計收透支利息。比如持卡人消費欠款1000元,還款日前已償還500元,則僅就未償還的500元部分按日計收透支利息。
記者初步統計,也有一些銀行推行較“部分計息”嚴苛的“容差還款”。包括廣發銀行、建設銀行、華夏銀行、民生銀行、浦發銀行、招商銀行等均有類似舉措。所謂“容差還款”,即持卡人無法全額償還欠款時,只要在銀行規定的應還款與已還款差額的限度內,則視為當期全額還款,未還款部分計入下期賬單或免除,無需進行“全額計息”。比如持卡人欠款1000元,已還995元,僅差5元零頭,則無需進行“全額計息”,可直接視作已償還全部款項。
【建議】
完善催收機制 銀行有提示義務
律師黃山認為,社會公眾感覺信用卡利息或滯納金過高,關鍵問題還在于銀行的服務有欠缺。他以自己的親身經歷舉例說,自己在辦理信用卡時,銀行并沒有給予充分提示,對利息和滯納金的問題一般不會主動重點解釋。他認為,作為普通公眾,很難明了其利息和滯納金的計算方法。此外,一些持卡人過于自信、想當然,認為欠款不多,滯納金理所當然也不會高。一位有著七八年“卡齡”的羅先生告訴記者,他至今都不清楚自己信用卡利息和滯納金計算方法。
暨南大學金融系教授陳鷺認為,雖然罰息是國際通行慣例,但“全額罰息”是不合理的。他同時認為,銀行在催收制度上還不夠健全。“銀行如果發生罰息的問題,我覺得應當規定銀行及時催收,因為辦信用卡的人是留有手機的,過期就應當及時催收,如果過了多少年才催收,就不合理。”陳鷺認為,建立一個及時催收機制是關鍵。
它山之石
美國:利息=平均每日余額×天數×日利率
據銀率網調查顯示,以美國為例,對于采用最低還款額還款的持卡人計息方式主要是兩種——平均每日余額法和雙循環賬單法。其中,雙循環賬單法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機構在使用,已于2010年7月被廢止。目前,美國絕大多數發卡機構采用的是平均每日余額法,這種方法的計算方式為:賬單周期內的每天的欠款加在一起,除以賬單周期內天數,得到平均每日余額,然后用平均每日余額乘以賬單周期天數、周期日利率來計算利息。
名詞解釋
全額罰息是指在還款最后期限超過之后,無論當月信用卡是否產生了部分還款,發卡行都會對持卡人按照總消費金額計息。如持卡人消費1萬元,按期還款9999元,僅1元未還,計算利息時,仍以1萬元作為基數。(記者 魏伯航 何小敏 魏徽徽 葉偉報 通訊員 潘聲 許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