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商會名稱:浙江新疆喀什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在新疆喀什地區投資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浙江籍企業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商會的性質是:黨和政府管理浙江在喀什地區企業的助手,是維護在喀什地區浙商合法權益的代表,是浙江籍企業家在喀什創業發展的家園。
第四條:本商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覺維護國家統一、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大力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切實履行服務企業和企業家的職責,團結、組織、教育、引導、激勵會員愛黨愛國、敬業奉獻、依法經營、誠信自律、團結協作、共同進步、改革創新、科學發展,把企業做大做強,為推進喀什經濟特區和中國西部明珠建設進程、繁榮喀什經濟和落實富民興喀戰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五條:本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喀什地區工商聯,登記管理機關是喀什地區民政局。本商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會的辦公地址在新疆喀什市色滿路66號
郵箱:kszjsh[ta]163.com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商會主要從事以下業務:
1、定期組織講座培訓,學習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加強職業道德和誠信建設,規范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樹立在喀什地區浙江企業和企業家的良好形象。
2、、有計劃地進行考察活動,組織會員學習先進的經營管理營銷經驗,開拓視野、轉變觀念,實現企業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3、根據市場情況和企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流會、展銷會、交易會和項目洽談會等活動,配合政府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和以商招商活動,大力推進喀什、浙江兩地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4、為會員提供企業診斷、融資牽線、投資理財、人才招聘、票務代購、商標注冊代辦和法律、技術、信息咨詢等服務。
5、加強與工商社團及經濟界人士的聯系和業務交流,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來喀什或回浙創業,為喀什和浙江的經濟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
6、反映會員的利益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協調有關政府部門和地方關系,疏通業務渠道,為會員排憂解難。
7、引導會員增強社會責任感,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加慈善活動,認真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
8、編輯出版會刊,創辦網站,推進會員企業文化建設,并協調媒體宣傳會員企業的先進事跡和經驗,擴大會員在新疆、浙江和全國的影響。
9、積極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托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維護和承認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3、浙江籍人士在喀什地區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及個體經營者、浙江籍在喀什地區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填寫入會登記表,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企業簡介、法人代表簡歷等相關資料;
3、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4、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5、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享受本會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和援助;
6、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的權益和聲譽;
3、承辦本會交辦的工作;
4、積極參與本會活動;
5、按規定繳納會費;
6、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籍、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政策被取締、經營管理不善企業自行破產倒閉、受到刑事處罰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未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準、會長授權,本會會員的外出一切活動不代表本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如發生對本會造成名譽、經濟損失的違紀、違法行為,本會將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觸犯國家法律的,將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3、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宗旨和任務及商會發展等重大事宜。
5、決定商會終止等重要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工作機構,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7、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制定本會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研究決定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事項;
11、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并做好電話記錄。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監事長、監事,可根據工作情況設置,由監事長提名,理事會決議。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1、監督檢查《章程》的貫徹執行;
2、監督檢查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
3、監督檢查議事程序,規范議事規則;
4、監督檢查財務預算及財務制度的執行,定期向會員大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
5、定期查閱會計報表,對重大財務收支項目進行跟蹤檢查。
6、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越章程行使職權的行為進行檢查、督促和糾正;
7、在發現重大問題和緊急情況下,可由3名以上監事會成員(含監事長)聯合提出舉行臨時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會長1名,執行會長1名,監事長1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2名,辦公室主任1名。
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能以大局為重,具有較高的威信,公道正派,清正廉潔,能團結和帶領在喀浙江籍投資企業共同做好工作;
4、熱愛商會事業,熟悉社團規定,有較強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奉獻精神;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辦公室主任為聘用專職,具有較強的政策法規知識水平和較好的文字寫作、口頭表達、組織協調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其中會長、監事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本會會長任期屆滿時,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可擔任本會名譽會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并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的浙江籍在喀什地區投資的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會長分工責任制。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室會議;
2、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參與社會有關重要活動;
4、行使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5、提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建議名單,報常務理事會研究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并產生。副秘書長若干名,可根據工作情況設置,由會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起草辦事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準備本會會務文件資料,組織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提出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及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建議,并交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3、做好在喀什地區工作浙江籍各級領導和工作人員的日常聯誼工作;
4、會長授權的其它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根據分工負責一方面的工作;
2、根據本會確定的目標任務,提出并研究落實分管的工作;
3、受會長委托代表會長行使有關職權;
第三十條 根據發展需要,本會可下設專業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立專業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須按有關規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
第三十一條 根據需要,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特邀高級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單位或個人的捐贈、資助;
3、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采用按屆核定、按年收取、一次****清的原則,并采取“以會養會”的發展機制解決商會經費問題,具體在會費收繳管理辦法中規定,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后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相關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經費的收繳及支出原則在財務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盈利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不因工作人員的變動而缺失,收繳的會費在銀行設立專款專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收支。經費開支實行會長審批制并定期向會員大會報告,由監事長定期審核。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須進行會計核算,遵守財務制度,實行會計監督,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做好交接手續,方可由常務理事會批準離職。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本會財務報告須按年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備案,社會捐贈、資助的,須按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個工作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喀什地區工商聯(商會)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喀什地區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協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 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