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喀什溫州企業聯合會
第二條 性質:喀什溫州企業聯合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西部大開發的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在喀什參與開發建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溫州企業自愿組合的聯合組織。
第三條 宗旨:全心全意為溫州企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系,維護溫州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溫州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溫州企業形象;組織溫州企業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的優勢,更好地委西部大開發服務,為新疆的社會主義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同時也吸引更多的溫州企業來喀什發展,并成為溫州、喀什兩市經濟合作的橋梁和紐帶。喀什溫州企業聯合會所有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
第四條 喀什溫州企業聯合會主管單位為喀什地區招商局,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喀什地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以及政府其它相關部門的管理指導。
第五條 喀什地區溫州企業聯合會的辦公地址在喀什市溫州大廈一單元十五樓。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 喀什地區溫州企業聯合會的業務范圍:
(一) 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調查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 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提供經營信息和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詢和服務。
(三) 組織協調溫州企業開展與喀什有關經濟組織、團體和個人的業務聯系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以交流。
(四) 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受政府委托和經“行業”民主協商,制定“行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 組織溫州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于提高溫州企業整體地位,樹立穩中有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六) 吸引和引導更多的溫州企業來喀什投資發展。
(七) 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喀什地區溫州企業聯合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喀什溫州企業聯合會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有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 在喀什的溫州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多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請,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多會員入會、退會、取消會員資格或予以除名,本會將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保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帶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機構;
(十) 決定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序有三分之二的歷史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歷史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 在本地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副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保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及專職工作人員,叫常務理事會決議;
(四) 處理日常工作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資產還禮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會費使用范圍:
(一)辦公設施、設備購置及維護費;
(二)日常辦公費;
(三)組織行業活動費;
(四)調查研究和課題等項目;
(五)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勞保福利、社會保障和
差旅費;
(六) 補助各專業工作機構;
(七) 宣傳出版;
(八) 辦公有房租金;
(九) 社會救助;
(十) 其它為保障正常工作的必要開支。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會管理工作具體情況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室表決通過后,報理事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室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條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妥善安置本會工作人員及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須經喀什溫州企業聯合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