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一條為更好地鼓勵和吸引國內外投資者在我縣投資,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二條 第二條凡國內外各類投資者固定資產實際投資超過500萬元人民幣(含500萬元,不含土地出讓金,下同)的企業或注冊型企業、總部經濟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均可享受本優惠政策。
第三條 第三條凡入園實體企業原則上畝均投入不少于100萬元。
第四條 第四條對投資額特別大、帶動性特別強、高新技術產業項目、上市公司或注冊企業年納稅特別大的企業等實行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特事特辦政策,給予特殊優惠。
第二章 第二章投資導向
第五條 第五條鼓勵投資者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各類項目,重點鼓勵投資以下領域及項目:
(一)包括青稞、土豆、羊絨、肉制品、奶制品、飲品等在內的農業綜合開發及其產品深加工,農牧業產業化經營;
(二)高原生物和藏醫藥加工項目;
(三)旅游資源開發、民族特色產品生產、民俗文化旅游、生態旅游和其他旅游項目;
(四) (四)新能源和機電制造業項目;
(五) (五)物流產業和各類市場建設;
(六) (六)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交通項目及其他有利于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項目和產業。
第三章 第三章財稅政策
第六條 第六條凡入駐園區的各類企業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 第七條國家、自治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從經營之日起,分別免征企業所得稅10年、8年。
第八條 第八條達孜縣財政設立“企業發展激勵資金”,凡入駐園區的新辦企業,在享受自治區、拉薩市規定企業所得稅免征年限的基礎上,在園區繳納稅收達到一定數額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注冊企業具體比率:
1、流轉稅(增值稅、營業稅)
30萬元至500萬元以下的,扶持比例為實際繳納稅收總額的40%。
500萬元以上至2000萬元以下的,扶持比例為實際繳納稅收總額的45%。
200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以下的,扶持比例為實際繳納稅收總額的50%。
2、所得稅(企業及個人所得稅)
500萬元以下的,扶持比例為實際繳納稅收總額的40%。
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以下的,扶持比例為實際繳納稅收總額的45%。
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扶持比例為實際繳納稅收總額的50%。
企業稅收貢獻突出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一事一議。
第九條 第九條凡成長性企業爭創品牌、技術創新、環保節能、技改投入和外資嫁接的,按照《達孜縣關于加快工業經濟發展獎勵辦法》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四章 第四章土地政策
第十條 對符合園區產業政策的入園實體企業,投資在500萬元以下的項目,原則上不單獨供地;投資在500—1500萬元的企業,土地出讓價格為10萬元/畝;對于投資在1500—3000萬元的企業,土地出讓價格為8萬元/畝;投資3000—5000萬元的企業,土地出讓價格為6.8萬元/畝;對于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大型上市公司、高新企業的土地政策參照第四條實行特事特辦。
第五章 第五章金融政策
第十一條 投資企業享受中央賦予西藏的特殊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允許境外客商在達孜投資企業以外匯質押方式向區外匯指定銀行申請人民幣貸款。
第十三條 凡園區企業屬自治區、拉薩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利率執行扶貧貸款利率。
第六章 第六章戶籍管理政策
第十四條 在園區投資形成固定資產20萬元以上的投資者,憑園區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十五條 被園區各類企事業單位聘任的區外中級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憑聘用單位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七章 第七章外貿經營政策
第十六條 縣外企業與園區各類外貿企業共同興辦經濟實體,投資份額達到25%以上的,可申請自產產品的進出口經營權。
第八章 第八章規費政策
第十七條 凡落戶園區的企業,除國家、區、市規定收取的行政事業性的收費外,縣直機關、各鄉鎮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章 第九章服務保障政策
第十八條 縣園區建立企業招商服務中心,具體履行全縣招商引資的宣傳推介、招商聯絡、組織洽談、立項審批、政策咨詢、綜合協調、管理服務等職能,為企業提供“保姆”式服務。
第十章 第十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政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本政策所涉及的國家、自治區、市出臺更優惠的政策,按最優惠的政策實行。
本政策由達孜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