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林芝地區對外開放的總體水平,吸引更多的國內外客商到林芝投資興業、發展經濟,確保林芝地區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圍繞率先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結合地區實際,在國家法律法規與自治區相關政策的基礎上,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二條 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允許經營的投資行業和領域,投資者可自由投資、自主經營,不受發展速度、發展比例、經營方式、經營規模、股權比例等具體條件的限制。
第三條 凡到林芝地區投資興辦企業和其他項目的投資者,除享受中央、西藏自治區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外,同時,可享受我地區的各項優惠政策。
。ㄒ唬┩顿Y者從事農牧林業技術推廣和服務,利用“五荒”資源從事農牧林漁綜合開發經營,在農牧區興辦扶貧企業或項目的,自投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ǘ┩顿Y旅游景區(點)、旅游線路、旅游產品、旅游基礎設施建設開發的旅游項目,應按地區旅游總體規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發并舉的要求實施。投資企業自經營自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7年。
(三)投資林下資源開發、林產品深加工(限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綠色產品(食品)開發加工的生產性項目,自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ㄋ模┩顿Y傳統藏藥劑型改良,新型藏藥研制開發,培育、經營、開發、生產藏藥資源的藥業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
(五)國家、自治區認定為高科技產業和高科技產品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分別免征企業所得稅10年、8年。
。投資信息、咨詢、會計、法律、審計、資產評估等中介組織和技術服務的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
。ㄆ撸┦召、兼并、嫁接地區經營狀況較好的國有企業的投資者,自簽約之日起,同級財政部門對超過原上繳所得稅部分全額返還;收購、兼并、嫁接微利或虧損的國有企業的投資者,除享受西藏自治區賦予的有關優惠政策外,對收購、兼并資金能一次性到位支付的投資企業,可按合同價的10%給予優惠。
(八)托管、租賃地區國有虧損企業的,在托管、租賃經營期內,自簽約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
。ň牛┩顿Y者把在林芝地區外經貿局境內興辦企業所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金,或者作為資本金在林芝投資興辦其他企業,經營期在3年以上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全額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
。ㄊ┩顿Y者在林芝地區新辦的各類企業,年繳企業所得稅達到80萬元以上的,可同時享受(藏政辦發[1997]24號)《關于扶持企業發展,培植骨干財源的若干暫行規定》中的各項優惠政策待遇。
(十一)鼓勵投資者以技術等無形資產入股在藏設立企業,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可突破占公司注冊資本20%的限定,但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35%,以高新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可不受占公司注冊資本35%的限定。
第四條 投資企業所需用地,符合林芝產業發展方向和行署鼓勵的行業優先安排,限八一城區外基準地價下調50%,免收土地使用費、土地管理費、土地登記費、土地抵押登記費、減半收取土地評估費。免收土地出讓金地方所得部分。征用土地原則上采取有償使用的辦法,并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給予20%---30%的優惠,其有償使用期按最高年限辦理。
。ㄒ唬投資企業使用“五荒”資源進行農牧林漁綜合項目開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和辦法無償劃撥,無償使用最高年限期滿之后,土地的有償使用按土地市場價格20%——30%予以優惠。如土地用于植樹造林,經林業部門驗收后,予以頒發林權證書。
(二)對不能一次性支付土地補償費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投資者,可按照分期付款的辦法支付,即:簽約后首期付款50%,剩余部分款項可在項目投產后一年內付清。土地使用權持有方也可以土地入股的方式投資。
第五條 其他投資優惠政策:
。ㄒ唬投資企業與林芝地區企業進行合作,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中西部開發政策的,經批準可列入國家中西部優勢工程項目,享受國家有關西部開發的優惠政策。
。ǘ投資企業可依照有關法規,對機械設備采取加速折舊的辦法提取折舊。
。ㄈ┓卜相l鎮企業條件的投資企業,均可享受我區鄉鎮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四)凡符合外商企業條件的投資企業,均可享受《西藏林芝地區行政公署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中的各項優惠政策。
。ㄎ澹┓卜戏枪兄平洕鷹l件的投資者,均可享受區黨委、區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決定》中的各項優惠政策。
(六)投資企業參加商業保險的,均可享受我地區低保險率的優惠。
。ㄆ撸┓瞾砹种ネ顿Y的投資者及其眷屬和工作人員,在醫療衛生、子女就學,以及其他社會保障和社會服務方面,一律享受我地區當地居民同等待遇。
。ò耍┩鈦投資企業與我地企業同等享受低于全國信貸利率的各項信貸優惠政策。
。ň牛⿲洕б骘@著、社會貢獻大、上繳稅金多的內資企業投資者,可評定授予全國、全區勞動模范,先進生產者(工作者)等各種榮譽稱號,并可推薦安排為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
第六條 放寬入戶條件:
。ㄒ唬┓瞾砹种ネ顿Y的投資者,只要在我地境內有合法固定的經營場所,穩定的生活來源,經本人申請,均可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二)凡來林芝投資的各種所有制企業,只要投資額達到人民幣10萬元以上者,能出具真實的投資證明,經本人申請,均可辦理本人、家屬及子女的農轉非城鎮常住戶口。
。ㄈ┍坏貐^各類企事業單位聘任為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的外來者,經本人申請,憑聘用單位證明,均可辦理本人、家屬及子女的農轉非城鎮常住戶口。
(四)戶籍管理部門辦理入戶手續時,除收取正常的證件工本費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第七條 建立林芝地區招商引資獎勵基金;痤~度暫定為200萬元人民幣,由地區財政注入,基金實行專戶管理,?顚S茫瑢m椨糜谡猩桃Y獎勵;甬斈杲Y余部分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并由地區財政按基金額度補差,獎勵采取林芝地區行署直接獎勵的辦法(以下簡稱政府獎勵)。
(一)對引薦介紹國內外、區內外投資教師為林芝投資,并取得成功的項目引薦人和介紹人,行署根據投資企業投產經營后實際出資數額的1%——2%的比例(100萬元以下的,按2%的比例;100——1000萬元的部分,按1.5%的比例;1000萬元以上部分,按1%的比例),對項目引薦人和介紹人給予一次性獎金。
。ǘ榱种サ貐^引進新技術和新工藝,開發適銷產品,投資項目實現當年稅金80萬元的,行署對項目引薦人、介紹人給予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0萬元。
。ㄈ⿲ξ业貐^微利或虧損國有企業成功進行改造、兼并、嫁接,投資項目實現當年稅金100萬元的,除享受合同條款里的報酬收入外,行署按照企業當年實現稅金總額的20%——25%對投資者另行獎勵。
(四)對區外各類經營管理人才來林芝競爭國有企業中小型企業管理崗位,或創辦、領辦、承包、托管中小型企業,使企業當年新增稅金實現200萬元的,行署對杰出管理經營者給予一次性獎勵人民幣50萬元。
(五)被國家、自治區認定為高新技術產品,使企業當年新增稅金實現300萬元的,行署將對課題組和科研帶頭人給予一次性獎金人民幣100萬元。
第八條 簡化行政審批手續,提高行政辦事效率。
。ㄒ唬樯罨姓䦟徟贫雀母,簡化、規范審批程序,提高行政辦事效率,成立由地區行政公署統一領導的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按照“相對集中、統一受理”的辦法,實行“一站式”服務。
(二)設立展示廳,公示項目審批工作流程圖、示范文本和西藏自治區、林芝地區出臺的各項投資優惠政策。
(三)屬林芝地區審批權限范圍內的投資項目,自收到完備的申請文件之日起,有關部門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并辦完審批手續(個別特殊審批項目,可酌情放寬至6——10個工作日內辦完);特急項目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不予批準的審批項目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并以局面形式說明理由。
。ㄋ模┮勒找幎ㄐ枰蓢一蜃灾螀^有關部門審批的投資項目,自收到完備的報批文件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核報國家或自治區有關部門審批。
。ㄎ澹└髀毮懿块T要充分發揮本部門優勢,在職權范圍內,盡可能地幫助企業出謀劃策,積極促進企業發展。同時,要進一步樹立服務意識,轉變工作作風,杜絕“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不良現象,切實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九條 本優惠政策由林芝地區行政公署負責解釋。國家或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優于本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本優惠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