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資政策
巴基斯坦制定投資政策的目標是為投資者創造一個友善的投資環境。和其他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一樣,巴基斯坦對外商投資實行鼓勵和優惠政策,而且外國投資者與國內投資者享有同等的待遇。
1、采礦業和高附加值礦產加工列入鼓勵類工業的A類
。1)允許首次折舊為生產用機械設備成本的50%
。2)所需機械設備的進口享受5%的低關稅
。3)不論經營范圍、地點和規模如何均無需政府審批
。4)外資企業可擁有100%的股權
(5)允許全部資本、資本收益、紅利和利潤匯返還
(6)外國投資者與國內投資者享有同等的待遇
。7)高度自由的外匯體制,本幣盧比在經常項目下可自由兌換。
。ǘ┑V業政策
巴政府于1995年9月首次頒布國家礦產政策,其中包括礦權保障及對勘查的鼓勵措施。近幾年來,巴政府還在已有政策基礎上不斷進行修訂和補充。
1、在礦業開發領域的小規模投資(投入資本額小于3億盧比),其投資者僅限于巴基斯坦國民。
2、鼓勵小規模開采者進行合并或兼并。
3、巴石油資源部下屬的巴基斯坦地質數據中心(GDCP)負責收集、保存、管理、更新全國地質數據資料。
4、對于在優先開發礦物或優先開發地區作促進性投資的相應企業,聯邦政府和省政府將提供礦物開采的優惠政策。
5、礦業開采特許權涵蓋了對礦物開采的4種權限,即:初步探測許可證、勘探許可證、礦藏持有許可證和礦物開采許可證。
。1)初步探測:申請在某一指定地區進行初步礦物勘探,此許可證可由礦藏地區所在省政府或聯邦石油資源部頒發。
。2)勘探:申請在上述地區由專業地質測量人員進行詳細勘探,此許可證根據礦物種類的不同可分別由省政府或地質勘探部(GSP)。
(3)礦藏持有:在地質勘探結束后,申請已開采出礦物的所有權。該許可證一般由巴基斯坦石油資源部頒發。
。4)礦物開采:對已知礦物進行大規模的商業開采。
金屬類礦物的所有許可證一般由石油資源部頒發,而非金屬類(如煤、石灰和石英等)則可由省政府頒發。
6、建立冶煉廠無需經過政府許可。
7、除礦區特許使用費外,沒有任何省和地方的額外稅賦。
8、礦物出口免征銷售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