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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并表監管管理辦法
來源:網群國際    瀏覽:
【發布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4-03-08


  【生效日期】2004-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并表監管工作,有效實施風險監管,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負責指導外資銀行并表監管工作。



  第三條 銀監會對設立營業性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的獨資、合資銀行,以及在華設立兩家以上(含兩家)營業性分支機構的外國銀行實行并表監管。



  通過并表方式,銀監會全面監管在華注冊外資法人機構的全球經營和風險狀況;監管外國銀行在華總體經營和風險狀況,并關注該機構全球經營風險和市場表現。



  第四條 以下所稱主報告行是指獨資、合資銀行的總行,以及經外國銀行總行或授權的地區管理部指定、向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合并財務報表和綜合信息上報機構。并表監管局是指外資銀行主報告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屬地監管局是指外資銀行其他營業性分支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年度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公歷年度,會計年度是指各國法定的會計年度。



  第二章 主報告行的確定及其職責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并表監管條件的外資銀行應確定主報告行。



  第七條 由于機構增設或并購符合并表監管條件的外資法人機構,應在條件成立后一個月內向總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由于機構增設符合并表監管條件的外國銀行,其總行或授權的地區管理部應在獲銀監會正式批準后一個月內指定主報告行,由該主報告行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并抄報相關屬地監管局。



  第八條 需要更改主報告行的外國銀行,其總行或授權的地區管理部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前一個月變更主報告行,由原主報告行和新指定主報告行將變更情況分別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并抄報相關屬地監管局。



  新擬定的主報告行自下一會計年度起承擔主報告行的職責。



  第九條 主報告行應視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的中國區合規經理。合規經理的任職資格審核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外資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備案制。



  第十條 主報告行是外資銀行合并財務報表和綜合信息匯總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主報告行應根據監管要求向并表監管局報送或備案監管報表、重大事項說明、報告和其他監管資料。主報告行應對報送和備案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主報告行還負責向并表監管局統一提交涉及多家境內分行的業務申請,并抄報相關屬地監管局。



  (二)主報告行可代表所屬外資銀行參加銀監會召開的工作或研討會議,并以該外資銀行的名義提出意見和建議。參加會議的主報告行應及時將會議情況向母行(總行)或地區管理部報告,并及時通報境內其他營業性分支機構。



  外資銀行對中國相關監管法規的意見和建議應由主報告行匯總后統一向并表監管局提出。獲得反饋意見后,主報告行應及時傳達給境內其他營業性分支機構。



  (三)主報告行應按照監管要求報告母行(總行)和母國(地區)經濟金融方面的相關信息。



  (四)主報告行負責外資銀行境內營業性分支機構的信息披露工作。



  (五)執行監管當局的其他要求。



  主報告行在報送書面材料的同時應附電子文檔。



  第十一條 主報告行的法定負責人對主報告行承擔的并表工作職責負責。



  第三章 非現場監管



  第十二條 銀監會負責指導和監督派出機構對外資銀行的非現場并表監管工作。



  第十三條 并表監管局應監督主報告行按季上報境內機構合并財務報表。其中,獨資、合資銀行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的財務報表和集團合并財務報表按年度上報書面材料。



  第十四條 并表監管局應監督主報告行及時備案下列事項:



  (一)已公布的年報和境內營業性分支機構會計年度信息披露。



  (二)外部評級機構評級。



  (三)母行(總行)對外發布的重要新聞稿。



  (四)涉嫌被調查事件的說明文件。



  (五)母國(地區)監管當局評價和重大監管措施。



  (六)母國(地區)金融、經濟政策的重大調整說明。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并表監管局應要求主報告行每半年度提交一份《外資銀行經營情況匯總報告》,包括基本信息(營業性機構數量、員工數、業務范圍變動等)、授信集中度說明、貸款損失準備金分析、大額資產劃轉情況、資金流出入分析、關聯交易情況、境外貸款/投資清單,以及營業性分支機構經營動態等內容。報告還應就母行(總行)組織結構、業務策略、資本充足水平、財務狀況及市場信譽等變動情況做出說明。



  第十六條 并表監管局負責按季監測并表考核的合規監管指標,并對風險監管指標走勢和總體經營表現進行分析。



  第十七條 并表監管局應收集外資銀行業務管理制度,并與主報告行或地區管理部高級管理人員就外資銀行區域管理模式、管理信息系統、風險及授權管理、合規管理、信貸管理和財務管理等風險管理內容進行溝通。



  第十八條 并表監管局應依據相關規定向銀監會上報下列事項:



  (一)外資銀行備案的重大事項和各項管理制度。



  (二)并表數據上報錯誤情況。



  (三)并表考核指標違規及異常變動情況。



  (四)并表監管意見。



  第十九條 并表監管局應在綜合分析各項監管信息和現場檢查情況的基礎上,完成半年度和年度并表監管報告。



  第二十條 銀監會負責與外資法人機構東道國(地區)監管當局和外國銀行母國(地區)監管當局就共同關心的監管問題進行溝通,并在監管信息交流方面展開合作。



  第二十一條 銀監會負責促進系統內綜合監管信息交流和共享,并向外界提供或披露外資銀行境內經營情況。



  第二十二條 銀監會負責統一并表監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 現場檢查



  第二十三條 銀監會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外資銀行并表現場檢查。



  第二十四條 并表現場檢查的組織方式分為兩種:



  (一)委托并表監管局和屬地監管局派出檢查組,根據檢查計劃分別實施并表現場檢查。



  (二)由銀監會組織外資銀行監管人員組成檢查組,對并表機構實施并表現場檢查。



  第二十五條 銀監會每年根據風險監管情況和現場檢查周期確定外資銀行并表現場檢查計劃,并對檢查形式、檢查內容和檢查重點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二十六條 銀監會將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并表現場檢查內容,協調檢查項目時間和進度。檢查組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重大問題,也應及時報告銀監會。



  第二十七條 在銀監會組織的并表現場檢查中,銀監會將統一制定檢查方案。檢查組應按照檢查手冊和檢查方案中的程序及要求實施現場檢查,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檢查任務。



  結束現場部分的作業后,檢查組應完成《檢查事實與評價》和相應的CAMELs/ROCA評級,并就所涉及的事實與被檢查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最后確認。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將《檢查事實與評價》、CAMELs/ROCA評級結果和檢查檔案移交給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全部檢查計劃完成后,檢查組應匯總并表現場檢查報告,連同單家機構的《檢查事實與評價》和評級情況一并上報銀監會。



  第二十八條 并表現場檢查的監管意見由銀監會統一協調。銀監會將根據《檢查事實與評價》做出建議,反饋給相應的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九條 銀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并表現場檢查的跟進和處理。



  銀監會派出機構應根據《檢查事實與評價》和銀監會建議,向所在地并表機構出具現場檢查意見書,要求其整改。對于違規行為,銀監會派出機構也應根據有關規定依法處罰。



  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在并表現場檢查結束后3個月對整改措施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或對所在地并表機構實施后續現場檢查,并及時將整改情況上報銀監會。



  第三十條 銀監會負責受理外國銀行母國(地區)監管當局跨境現場檢查申請,并委托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與檢查組就被檢查機構的監管情況進行交流。



  會晤結束后,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掌握的情況及時上報銀監會,并對檢查組提及的問題進行跟進。



  第五章 外部審計和三方會談



  第三十一條 符合并表監管條件的外資銀行原則上應聘請同一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對其境內營業性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進行審計和并表審計。



  第三十二條 主報告行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向并表監管局備案本會計年度聘請的外部審計師和審計組,同時抄報相應的屬地監管局。如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主報告行還應提交書面說明。



  銀監會派出機構如對外資銀行聘請的外部審計師的審計質量持有負面意見,可以在收到備案書后14個工作日內建議外資銀行更換審計組或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十三條 外部審計師應在并表審計前,就審計要求與并表監管局進行溝通。



  第三十四條 主報告行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后五個月內將《并表審計報告》和《并表管理建議書》報并表監管局。



  第三十五條 屬地監管局應在收到《外部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后30個工作日內,向并表監管局反饋對外部審計質量的評價意見。



  并表監管局負責結合各屬地監管局反饋意見、《并表審計報告》和《并表管理建議書》中反映的問題,對外部審計質量作出綜合評價。



  第三十六條 并表監管局負責根據外資銀行綜合監管情況,提出并表三方會談計劃。



  并表三方會談由銀監會組織,參加方為銀監會、并表監管局、屬地監管局、外部審計師和主報告行。會談結束后,并表監管局應完成并表三方會議紀要,并監督主報告行及時反饋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有關并表監管意見將作為審查外資銀行機構增設和業務準入等申請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執行。其他有關外資銀行并表監管規定與本辦法抵觸的,同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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