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包括9個章節,即導言、進出口總則、促進措施、免稅計劃、促進出口資本貨物計劃、出口型企業和出口加工區、電子硬件技術園區、軟件技術園區企業、經濟特區、替代出口等。
一、 政策的主要目標
該政策主要有以下4個目標:
1、 促進出口穩定增長,在今后5年內,印度年出口額不少于全球商品貿易額的1%。
2、 為增加生產提供所需重要原材料、中間體、部件、消耗品、資本貨物及提供服務,刺激經濟穩步增長。
3、 加強印度農業、工業和服務業的技術實力和效率,在創造就業機會的同時,提高其競爭力。鼓勵企業取得國際認可的質量標準資質。
4、 在為國內生產商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環境的同時,為消費者提供具有國際競爭價格的優質產品和服務。
二、 進出口總則
1、 進出口的限制。除了印度貿易分類ITC(HS)限制和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外,其余商品的進出口沒有限制。
2、 遵守法律。進出口商要遵從1992年外貿法案以及相應的法律和法規,按政策辦事、遵守政府發放的許可證/證書/許可的條款。與國產貨一樣,進口貨物要符合國內法案、規則、法令、技術標準、環保和安全標準。
3、 政策的解釋。印度外貿總局對本政策的條款、ITC(HS)分類、本政策的實施手冊擁有最終解釋權。
4、 程序。本政策的手冊、ITC(HS)和公告發布的通知詳細規定了外貿總局等制定的進出口商應遵循的程序。政策手冊是本政策的補充,手冊中包括相關的程序和其它的細節,還包括了各種鼓勵出口計劃的優惠內容。
5、 限制原則。外貿總局可發布公告接受和實施必要措施:1)保護公共道德;2)保護人類、動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3)保護專利、商標和版權,防止欺騙;4)禁止監獄勞工;5)保護具有國家級的藝術、歷史、建筑價值的財富;6)保護可消耗的自然資源;7)保護可裂變材料的貿易;8)防止發生軍火、彈藥和戰爭工具的交通事故。
6、 限制性商品的進出口。任何ITC(HS)目錄中限制性商品的進出口均需領取許可證/證書/許可。
7、 許可證/證書/許可的條款。每個許可證/證書/許可均有期限限制并附有一定的條件:1)數量、規格和貨物價值;2)對最終用戶的要求;3)出口義務;4)增值率;5)最低出口價。
8、 許可證/證書/許可的發放權。外貿總局或發證機關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的條款有權拒絕發放或續發許可證/證書/許可給任何法人。
9、 懲罰。如果許可證/證書/許可持有人有悖許可證/證書/許可的條款或未能完成出口義務,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持證人對此負有責任。
10、 國家貿易。國家貿易公司專營商品的進出口,并需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證書/許可。外貿總局也可把許可證/證書/許可發放給其它法人進出口上述貨物。國家貿易公司專營進出口商品要遵循無歧視的原則。
11、 進出口商代碼。除特殊情況,無進出口代碼(IEC)的企業不得從事進出口業務,政府有關當局在接到企業申請后,依據有關程序發放進出口代碼。
12、 與鄰國發展貿易。外貿總局可不定期發布指令或制定計劃,促進和加強印度與鄰國的貿易。
13、 與俄羅斯貿易。依據印俄的債務償還協議,印度外貿總局將按需要發布指令和框架計劃,協調印度與俄羅斯的貿易。
14、 最終用戶狀況。任何法人均可進口沒有管制的資本貨物、原材料、中間體、部件、消耗品、零配件、儀器和其它貨物。只有最終用戶才可進口需要進口許可證/證書/許可的貨物,除非最終用戶不在發證當局的考慮之中。
15、 二手貨。限制所有二手貨物的進口,如進口需領取許可證/證書/許可。
16、 進口樣品。樣品進口將依據進出口手冊卷1的規定。
17、 進口禮品。可以進口政策允許自由進口的商品目錄中的禮品,對目錄外的禮品的進口需得到外貿總局的海關清關許可。
18、 為出口的進口。為了出口而進口的新的或二手資本貨物、設備、部件、零配件、備用件以及用于出口包裝的集裝箱等只需向海關當局履行法律承諾/銀行擔保,不要許可證/證書/許可。
19、 國外工程的資本貨物的進口。完成國外工程后,工程承包商可免許可證/證書/許可進口二手貨,包括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資本貨物。
20、 租賃方式的進口。以租賃方式進口新資本貨物不需要進口許可證。
21、 履行法律擔保/銀行擔保。進口商進口免稅商品,在清關前需向海關當局履行法律承諾/銀行擔保。
22、 私辦/公辦免稅倉庫。私人/公有企業均可在DTA為進口建立保稅倉庫。任何法人可進口除禁止類、武器彈藥、有害廢料和化工品以外的貨物并存放在私辦/公辦的免稅倉庫中。貨物清關進入國內的條件是按政策規定,并支付相應的關稅。一年以上未清關的貨物要重新出運。
23、 自由出口。除了ITC(HS)或本政策有規定外,貨物出口沒有限制。
24、 用于出口的私人保稅倉庫。可在DTA建立專門用于出口的私人保稅倉庫,該倉庫有權免稅從國內市場采購貨物。
25、 出口合同的貨幣單位。所有出口合同和發票均使用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外匯收入使用可自由兌換的貨幣,通過亞洲清算會(ACU)清算,合同支付使用ACU美元。印度進出口銀行/印度政府信貸額度的出口合同和發票可使用印度盧比。
26、 實現出口收入。如果出口商未能在印度儲備銀行規定的時間期限內實現出口收入,將受到懲罰。
27、 出口促進委員會。出口促進委員會的基本工作是促進和發展國家的出口。每個出口促進委員會負責某些特定群體產品、工程和服務的出口促進工作。在進出口政策手冊卷1中列明了各個委員會的名單及作用。
28、 注冊和會員證書。任何法人領取進口許可證/證書/許可或本政策中規定的優惠和減讓時,需提交有關當局授予的“注冊和會員資格證書”(RCMC)。
三、 出口促進措施
1、中央對各邦的援助。商工部每年依據各邦出口量和出口增長率兩個指標撥付基金給各邦,用于發展各邦重要的基礎建設,比如連接生產中心和港口道路,建立內陸集裝箱站點和集裝箱貨運站,創立邦級出口促進工業園區,增加現有工業園區的設施、入股基礎設施工程等。
2、 市場準入計劃。用為各項出口促進計劃提供的財政援助資金作好市場準入,援助資金重點放在1)對國家產品市場營銷的研究;2)加強國外重點城市的市場營銷研究,在確定的中心建立共用展間和倉儲設施;3)通過國際連鎖店參與促銷活動;4)在經過選擇的市場宣傳推廣優質產品;5)積極參加國際貿易交易會、研討會和買賣雙方見面會;6)推廣名牌;7)為經過挑選的農業產品提供運輸補貼;8)為醫藥、生物技術和農業化肥在國外的產品注冊提供注冊費用,為工程產品檢測提供費用;9)為東北部地區、錫金和查漠和克什米爾地區的企業提供內陸運輸補貼;10)印度國外使館為來訪的印度出口商/商人建立商務中心。
3、群體工業城鎮出口優勢。一些位于特定地理位置的工業城鎮出口大量具有國際水平的產品。政府正在考慮為這些群體工業城鎮,比如生產內衣的Tripur、生產羊毛地毯的Panipat、生產羊毛織品的Ludhiana提供下列優惠:上述地區的公共服務提供商有權享有EPCG計劃的便利;被認可的企業協會可以使用市場準入計劃的基金;企業可選擇使用進出口政策中的出口促進計劃。
4、重視家庭手工業和手工業部門。小企業及家庭手工業和手工業部門的出口占印度全部出口的50%以上,家庭手工業和手工業主要雇傭手工業工人和農村人。為增加該部門的競爭力,家庭手工業和手工業部門將享有下列優惠:1) 企業可使用市場準入基金(MAI), 發展網站,為其在展覽會上展示產品提供便利;2) 根據促進出口資本貨物計劃(EPCG),在核算出口義務時,企業不承擔平均出口水平的義務;3)企業在過去的3年里的年平均出口達到5,000萬盧比,便可獲得出口商號的稱號,而對一般公司的標準是年出口1.5億盧比;4) 手工業部門可免稅進口價值在其出口FOB價值的3%以內的特定商品,用于生產出口商品。
5、建立農業出口特區。在地理位置鄰近的地區,發展配套成龍的特定出口產品。由邦政府確定農業出口特區,由邦政府的代理機構、邦農業大學、協會和聯邦政府代理機構共同努力,將其發展成為一個具有綜合服務功能的農業出口特區。由邦政府管理和協調一攬子服務,包括農作物收獲前和收獲后的管理和經營、植物保護、加工、包裝、貯藏和相關的研發等。農業出口特區企業享有所有促進出口計劃的便利。
6、創立品牌。中央政府鼓勵生產商和出口商取得國際上對其產品質量認可的證書。中央政府將對貿易和產業給予支持并提供援助,開展全國性的重視質量的活動,提高全面質量管理的意識。
7、檢驗機構。中央政府將為檢測機構和實驗室的現代化提供資助,以使其達到國際標準。
8、解決質量爭議。在外貿總局所屬分局建立地區質量投訴分委會,負責調查外國買方提出的質量投訴。如果發現出口或進口嚴重損害了印度和任何一個外國關系或損害了從事進出口的其它法人的利益或有損于國家的信用或商品的名聲,外貿總局將采取行動制裁相關的進口商或出口商。
9、稱號證書。出口貿易公司、生產企業出口商、服務提供商和出口型企業和設在出口加工區/經濟特區/農業出口特區/電子硬件技術園區/軟件技術園區的企業可獲得出口稱號證書,其條件如下:
企業類型 前三年年均FOB出口(盧比)
出口企業 1.5億
貿易公司 10億
星級貿易公司 50億
超星級貿易公司 200億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手工業、位于東北部地區的各邦/錫金/查漠和克什米爾的企業、出口手織機/手工藝品/手編織地毯/絲毯的企業、向拉丁美洲/獨聯體/次撒哈拉非洲出口的出口商以及擁有ISO9000系列資質的企業獲得出口企業稱號的起點是年出口5,000萬盧比,該標準也適用于服務出口商和農業出口商(不包括糧食)。
10、 有稱號企業特殊優惠。持有稱號的出口企業可享有下列新/特便利:1)企業自行申領許可證/證書/許可和海關自行申報。2)優先確定投入產出標準;3)享有優先的中長期資本貸款;4)可直接寄單給進口商,電匯收款;5)EEFC帳戶可100%保留外匯;6)出口收匯的期限從180天增加到360天。
11、 電子數據交換。為加速出****易、增加透明度,鼓勵電子數據交換。 電子申請24小時內批復。
四、免稅計劃
1、 免稅/退稅計劃。免稅計劃(Duty Exemption Scheme)是指免稅進口生產出口產品所需進口原輔料,為此發放預先許可證。退稅計劃(Duty Remission Scheme)是指出口后退還已征的用于出口生產而進口的原輔料的關稅。退稅減稅計劃包括退稅證書(Duty Free Replenishment Certificate)DFRC和權利義務證書(Duty Entitlement passbook)DEPB。
2、預先許可證。憑預先許可證可免稅進口用于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輔料,可免稅進口生產出口產品所消耗的燃料、原油、能源、催化劑等,此外還可進口CIF價值10%的指定性零配件。預先許可證發放的范圍是實際出口、中間產品供應和替代出口。預先許可證下的進口可免基本關稅、附加關稅(相當于國內的貨物稅)和反傾銷稅。預先許可證的義務為自發證之日起的18個月內完成。新領取預先許可證的出口商需向海關提供100%的銀行擔保,以取得海關免稅許可,其金額相當于進口納稅額和在未履行義務時應納稅部分15%的利息之和。該規定不同于前一5年計劃中僅規定出口商向海關提交銀行保函的規定。
3、DFRC。DFRC證書發放給貿易出口商或生產出口商,用于進口為生產出口所需的原輔料。持DFRC證書可免基本關稅和特別附加稅(一般稅率4%),但必須繳納相當于進口時與國內貨物稅等值的附加關稅。DFRC最低增值率為33%。DFRC的發放產品范圍是外貿總局頒布的標準投入產出規定(SION)列明的出口產品。對于出口商已納稅的原材料,不管是進口的還是從本地購買的,出口商均有權按照外貿總局規定的退稅率退稅。
4、義務權利證書計劃。發放DEPB證書是為了消除因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原輔料繳納關稅所產生的影響。消除的方式是向出口商提供關稅貸款。依據DEPB,出口商可申請出口FOB價值一定比例的可自由兌換外幣貸款。持有DEPB的出口商可選擇是否支付附加關稅。DEPB的有效期為12個月。一般來說,DEPB計劃下的出口不能退稅。
5、寶石和首飾計劃。寶石和首飾出口商可使用鉆石免稅許可證(Diamond Replenishment Licences)進口所需的原輔料。連續3年經營寶石首飾出口且年出口額在5,000萬盧比以上的寶石和首飾出口商或下列機構授權的印度代理機構:美國寶石學院GIA、IGI、EGL、HRD和比利時安特衛普鉆石委員的世界鉆石中心等,可向上述機構出口經切削和拋光的粒度在0.5克拉以上的鉆石,以取得上述機構的報告證書,條件是上述鉆石連同證書免稅再進口到印度。
6、黃金/白銀/白金首飾計劃。黃金/白銀/白金首飾和物件的出口商可進口重要的原輔料如黃金、白銀、白金、模具、工具、原石、寶石和半寶石人造寶石和未加工的珍珠等。使用該項計劃的出口商可委托國家指定的代理公司購買黃金/白銀/白金等,指定的代理公司有MMTC、HHEC、STC、PEC和印度儲備銀行授權的代理公司。下列商品的出口可享有該計劃的各種便利:黃金首飾,包括部分加工的首飾和黃金含量在8克拉以上的物件(包括獎章和各種紀念幣);白銀首飾包括部分加工的首飾和白銀含量在50%以上的物件(包括獎章和各種紀念幣);白金首飾,包括部分加工的首飾和白金含量在50%以上的物件(包括獎章和各種紀念幣)。出口商可使用預先許可證免稅進口黃金、白銀和白金,但要承擔出口義務。出口商還可使用寶石免稅許可證進口黃金、白銀和白金。
7、鉆石預付許可證。出口商可使用鉆石預付許可證進口切削的和拋光的鉆石包括半加工的鉆石、半切削的鉆石、雜配鉆石,加工后出口。此類許可證要承擔出口義務。擁有商號的鉆石出口商憑許可證可進口其上一年鉆石出口業績5%的切削和拋光的鉆石。每筆進口鉆石的出口義務需從進口清關之日起的5個月內完成。可在出口加工區/國內關稅區(DTA)建立私營/公營保稅庫,進口和復出口切削的和拋光的鉆石、各種寶石,未切削的和未鑲嵌的寶石、半寶石。
五、促進出口資本貨物計劃
促進出口資本貨物計劃(EPCG)。該計劃允許企業僅繳納5%的優惠關稅進口新的資本貨物,包括CKD/SKD以及計算機軟件,與此同時承擔在8年里完成相當于5倍進口資本貨物CIF價值的出口義務。對于10億盧比以上EPCG許可證,履行出口義務的期限可延長到12年。資本貨物包括夾具、裝配器、沖模和鑄模等。可進口資本貨物CIF價值的20%的備件。EPCG許可證還可用于進口資本貨物的組件,用于組裝資本貨物。只有資本貨物實際使用者才有權進口資本貨物,使用者的義務一直持續到完成出口義務。出口商必須利用EPCG計劃的許可證進口的資本貨物生產出口產品來完成出口義務。如果出口商進一步深加工以求增值,其出口義務將增加50%。得到BIFR企業的任何公司將被允許自許可證發放之日起的12年內完成EPCG出口義務。持有EPCG許可證的法人可從國內購買而不是進口資本貨物,該國內資本貨物的供應商有權享有替代出口的優惠。農業出口特區的服務提供商可在特區中轉移資本貨物,但許可證持有者不得出售或租賃這些設備。
六、出口型企業和出口加工區、電子硬件技術園區和軟件技術園區的企業
1、 適用范圍。生產的全部產品和企業提供的服務全部出口的企業可在出口型企業(EOU)計劃、出口加工區(EPZ)計劃、電子硬件技術園區(EHTP)計劃和軟件技術園區(STP)計劃下設立企業。這類企業可從事生產、提供服務、修理、翻修、整修、重新設計,包括黃金/白銀/白金首飾和物件的制作,從事農業包括農業加工、水產養殖業、畜牧業、生物技術、花卉業、園藝、魚類養殖、葡萄栽培、家禽飼養、養蠶業、和花崗石等,企業可將生產的ITC(HS)中限制類和禁止類除外的所有生產的產品用于出口。EPZ內還可建立發電/電力配送企業,但不得設立貿易公司。
2、進出口商品。EOU/EPZ/EHTP/STP企業可出口貨物和服務包括農產品、半加工的首飾、粗裝配件和組件以及生產的副產品、次品、廢金屬等。企業可免稅進口各類貨物,包括進出口政策規定的用于生產的資本貨物;企業可從DTA的保稅倉庫和在印舉辦的國際展覽會上免稅購買用于生產的貨物;STP/EHTP/EPZ可免稅進口各類貨物,以創立一個在STP/EHTP/EPZ區內供軟件發展企業使用的數據中心(Central Facility),該中心也向DTA軟件出口企業開放;從事農業、畜牧業、花卉業、園藝、魚類養殖、葡萄栽培、家禽飼養、養蠶業的EOU企業可免稅進口海關公告中公布的允許免稅進口的商品;EOU/EPZ從事寶石和首飾的企業可通過指定代理機構進口黃金/白銀/白金。
3、二手資本貨物。EOU/EPZ/EHTP/STP企業可免稅進口二手資本貨物。
4、資本貨物的租賃。EOU/EPZ/EHTP/STP企業可從印度國內/國外租賃企業免稅租賃資本貨物。
5、最低凈外匯收入占出口比例(NFEP)和最低出口經營(EP)。EOU/EPZ/EHTP/STP企業有義務完成最低凈外匯收入比例和最低出口經營額。具體的指標請見附件。
6、批準書/意向書和法律承諾。由發展專員向EOU/EPZ/EHTP/STP企業發出批準書(LOP)/意向書(LOI),以表示批準其成立。LOP/LOI的初始有效期為3年,之后可延3年,其后的有效期由相關當局決定。對EOU/EPZ/EHTP/STP企業來說,LOP/LOI相當于許可證,用途包括直接或間接采購原材料、消耗品等。EOU/EPZ/EHTP/STP企業要簽署一個法律保證,一旦未能完成經營將受到懲罰。
7、申請和批準。投資工廠和設備額不少于500萬盧比的工程才可能在EOU計劃下成立企業。凡符合在EOU/EPZ/EHTP/STP計劃下成立企業的申請,有關發展專員會自接到申請起的15天里給予批準。凡需要工業許可證的項目由批準委員會(BOA)個案處理。
8、向DTA銷售成品/次品/廢金屬/下腳料和副產品。EOU/EPZ/EHTP/STP企業生產的全部產品均要出口,但下面的情況例外:支付關稅后次品可銷往DTA,其銷量統計在允許向DTA銷售的總量之中;從事非寶石和首飾的企業在完成凈外匯收入比例(NEEP)義務后,可向DTA銷售出口FOB值50%的貨物或服務;不得向DTA出口汽車、酒類、茶(速泡茶除外)和帳簿等;寶石和首飾企業在完成了凈外匯收入比例的義務后可向DTA銷售價值相當于其前一年出口FOB值的10%的產品; EOU/EPZ/EHTP/STP企業生產中產生的廢金屬/廢料、下腳料在支付相應關稅后可出口或銷售到DTA;經海關批準就地銷毀的廢金屬/廢料/下腳料免納稅;
EOU/EPZ/EHTP/STP企業在完成凈外匯收入和出口額后,可在支付關稅后向DTA出口那些DTA可自由進口的制成品;可以各種方式,包括在線數據交換向DTA銷售服務,包括軟件,其價值可達出口FOB值的50%或是外匯收入的50%。
9、企業從DTA進口的權利。EOU/EPZ/EHTP/STP企業從DTA購入貨物享有以下權利:政府返還中央銷售稅、免交中央貨物稅、政府返還企業支付的從國內石油公司購買燃料稅。
10、分包。除寶石和首飾企業外,經海關當局年度批準,EOU/EPZ/EHTP/STP企業可分包DTA的生產工序;其分包生產和分包工序還可再分包給其它EOU/EPZ/EHTP/STP的企業;如果商品從EOU/EPZ直接出口,單據抬頭是DTA出口商的名字,EOU/EPZ企業還可代表DTA出口商承擔勞工出口;EOU/EPZ/EHTP/STP企業由于期限問題,未能利用從DTA進口或采辦的貨物,繳納納稅并收到DTA企業提交的進口許可后,可將貨物處置給DTA企業;過時的/多余的資本貨物可或出口或轉讓給另一EOU/EPZ/EHTP/STP企業或納稅后處理給DTA企業。
11、期限。EOU/EPZ/EHTP/STP企業的期限為5年,還可一次性延期5年。
12、解除合約。經發展專員批準,EOU/EPZ/EHTP/STP企業可轉為普通企業,該轉變的條件是支付關稅和貨物稅、滿足當時工業政策的要求。如果EOU/EPZ/EHTP/STP企業未完成計劃項下應履行的義務,將會受到有關當局的懲罰。如果EOU/EPZ/EHTP/STP從事寶石和首飾企業中止經營,那么,用于生產首飾的黃金、其它貴金屬、合金、寶石等要轉賣給商工部指定的代理公司。
13、轉換為EOU/EHTP/STP企業。一個DTA企業也可轉換成EOU/EHTP/STP企業,但對該企業已經安裝的工程、機器、設備不給予關稅和稅收方面的減讓。
14、監督凈外匯收入。從企業商業生產起5年期內累計計算凈外匯收入。企業的經營需遵守有關規定。
15、通過展覽出口/出口促進旅游/品牌首飾出口/國外展間出口/免稅店出口。EOU/EPZ寶石和首飾企業有權:通過參加國外展覽出口黃金/白銀/白金首飾和物件等;可隨身攜帶黃金/白銀/白金首飾、寶石、半寶石和物件;在國外建立的商店展示/銷售品牌首飾;在批準的國外所建的商店或批發/代理展間展示/銷售首飾;在國際機場設立展間/零售店銷售首飾。
七、經濟特區
1、定義。經濟特區(SEZ)是特別劃出的一塊免稅的境內飛地,被視為從事貿易經營和實施不同關稅和稅收的外國領土。從DTA進入到SEZ的貨物視為替代出口,從SEZ進入到DTA的貨物視同進口。SEZ企業可從事商品的生產、提供服務、生產、加工、組裝、貿易、修理、翻新、整修、重新設計,包括整修黃金/白銀/白金首飾和物件等。
2、貨物的進出口。SEZ企業可出口貨物和服務,包括農業產品、部分加工首飾、部分組裝件和組件,還可出口生產加工中的副產品、次品、廢金屬等;除貿易公司和服務公司外的SEZ企業可以盧比計價向俄羅斯出口,以清償國家貸款/買方擔保盧比帳戶;SEZ企業可免稅進口各類貨物,包括進出口政策規定的用于生產的新的或舊的資本貨物;免稅進口原材料、用于生產企業自用的資本貨物和被批準經營的項目。SEZ企業可從DTA保稅倉庫和在印舉行的國際展覽會上免稅采購貨物;SEZ企業可免稅進口各類貨物,用于創立一個在SEZ內供軟件發展企業使用的數據中心,該中心也向DTA軟件出口企業開放;SEZ從事寶石和首飾的企業可通過指定代理機構進口黃金/白銀/白金。
1、 租賃資本貨物。SEZ企業可從印度國內/國外租賃企業租賃資本貨物。
2、凈外匯收入。SEZ企業將成為外匯凈收入者,從商業生產起的5年里SEZ企業的凈外匯收入累計計算。
3、監督SEZ企業的經營。由發展專員和海關組成的委員會監督SEZ企業的經營。委員會還監督黃金/白銀/白金首飾等物件的損耗量/生產損失。
4、法定擔保。SEZ企業有義務向有關發展專員作出法定擔保,一旦企業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實現規定的凈外匯收入,將依據擔保受到懲罰。
5、申請和批準。申請建立SEZ企業在滿足了各項規定的條件后,SEZ有關發展專員應予批準。對要求工業許可證的要求,批準委員會個案處理。
6、DTA銷售和供應。SEZ企業可繳納相應的關稅后,向DTA銷售包括副產品在內的貨物和服務;依據SEZ服務公司和貿易公司完成規定的累計凈外匯收入成績決定向DTA銷售。同樣,經政府批準,取得許可證,承擔生產、服務和貿易活動的SEZ企業向DTA銷售也取決于累計凈收入外匯的成績。SEZ企業實現下列供貨視為完成凈外匯收入:1)已實現的對DTA的供貨,2)供貨給保稅倉庫,3)供貨給EOU/EPZ/SEZ/EHTP/STP企業,4)依據特別免稅進口貨物權利的供貨,5)為國防、國際安全部隊、外國使團或外交官供貨,6)用外幣支付的服務,7)提供信息技術協議項下的商品。
7、DTA向SEZ供貨的權利。符合下列條件時,DTA可向SEZ企業供貨:1)DTA企業有權向SEZ企業供貨,2)SEZ企業有權得到已納中央銷售稅的清償,3)免繳中央貨物稅,4)得到已納燃料稅的清償。
8、有稱號的出口商代理出口。SEZ企業可通過有稱號的出口公司代理出口其生產的貨物。
9、企業間的商品轉移。允許一SEZ企業生產的商品,包括部分加工的或半成品轉移給另一EOU/EPZ/SEZ/EHTP/STP企業。一SEZ企業進口或采購的貨物可轉讓給另一SEZ企業。
10、分包。在得到海關當局許可下,SEZ企業可通過DTA企業或EOU/EPZ/SEZ/EHTP/STP企業分包部分生產或生產工序。SEZ寶石首飾企業只有在滿足一定條件后才可分包。
11、轉變為非SEZ企業。SEZ企業經發展專員的批準,可由SEZ企業轉變為非SEZ企業,SEZ企業在轉變前需將其資本貨物和原材料等和庫存成品先繳納相應關稅和貨物稅。如果SEZ企業未按規定完成所規定的凈外匯收入的義務,將會受到相應懲罰。SEZ企業可在履行義務后,依據當時的EPCG計劃,一次性地支付資本貨物的關稅后解除義務。
12、通過展覽出口/促進旅游出口/品牌首飾出口/國外展間出口/免稅店出口。SEZ寶石和首飾企業有權:通過參加國外展覽出口黃金/白銀/白金首飾和物件等;隨身攜帶黃金/白銀/白金首飾、寶石、半寶石和物件;在國外建立的商店展示/銷售品牌首飾;在批準的國外所建的商店或批發/代理展間展示/銷售首飾;在國際機場設立展間/零售店銷售首飾。
13、次品/廢金屬/廢料/下腳料的處理。SEZ企業可繳納相應的關稅后向DTA銷售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次品 /廢金屬/廢料/下腳料。在SEZ區內銷毀廢料不納稅,銷毀的廢料不包括黃金、白銀、白金、鉆石、寶石和半寶石。
14、SEZ的管理。SEZ接受發展專員的行政管理,SEZ區內企業的所有活動應通過自我證書程序(self certification procedure)。
15、建立SEZ。建立SEZ可以是公有企業辦、私有企業辦,合資辦,也可由邦政府辦。由商工部發布通告,現在經營的出口加工區也可轉變為SEZ。
16、銷售未使用的原材料/多余的設備。如果SEZ企業由于期限的原因不能使用其貨物包括資本貨物和備件,可根據政策在支付關稅后處理給DTA或將其出口。過時的/多余的資本貨物和備件或者出口或者支付關稅后處理給DTA。經海關當局批準,在SEZ處理的貨物不納稅。經海關當局批準,SEZ企業可將進口的/當地采購了2年以上、企業使用過的計算機和計算機輔助配置包括打印機、繪圖機、掃描器、監視器、鍵盤和存儲器免稅贈送給認可的非商業性的教育機構、認可的慈善醫院、公共圖書館、公共資助的研發機構、印度政府機構或邦政府。
17、SEZ發展商的權利。SEZ的發展商無論是私有、合資的,均可免稅從DTA進口/采購貨物,發展、經營、和維護SEZ。發展商有權享有收入稅法中為SEZ發展、經營和維護所提供的優惠。
18、過渡協議。現在的EPZ企業有下列選擇:可選擇本章節的SEZ計劃,一經轉變,其EPZ企業的義務納入SEZ計劃之中。其庫存的原材料、組件、可消耗品和成品貨物被視為SEZ計劃下的期初余額,從即日起,中止所有未使用的DTA銷售權利。當然,如EPZ企業不選擇SEZ,可選擇轉變為EOU或普通企業,不管選擇那種,該企業將企業轉移出SEZ。
八、替代出口
1、定義。替代出口是指貨物沒有離開國境的交易。
2、替代出口的目錄。供應下列印度生產的貨物視為替代出口:
預先許可證/DFRC下供應的貨物;向EOU企業或EPZ、SEZ、STP、EHTP的企業供應的貨物;向EPCG計劃下的許可證持有者供應的資本貨物;向由多邊或雙邊機構提供資金的工程或依據國際招標規定,財政部經濟事務局公布的資金的工程供應的貨物;提供的資本貨物,包括未組裝/分裝的資本貨物、工廠、機械、配件、工具、沖模以及正式商務生產階段前的貨物;供應財政部批準的工程中可免稅進口的貨物;向電力和精煉廠供應的貨物;由100%EOU企業供應的海洋運輸集裝箱,條件是6個月內上述集裝箱由印度裝運出口;向UN機構出資的項目供應的貨物;向通過競標方式而中標的核電站工程供應貨物。
3、替代出口的優惠。替代出口可享有以下優惠:得到中間體供應/替代出口預先許可證;替代出口退稅;得到返還的貨物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