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達郵報》近日報道,印尼政府能源與礦產部頒布一項新條例,要求礦業企業優先使用本土公司提供的礦業服務,以增強本地企業競爭力和擴大就業。該條例規定,只有本土公司在技術和資金上無力提供某項礦業服務時,使用該項服務的礦業企業經公開招標,才可使用外資公司的服務。同時,提供礦業服務的外資公司必須將一部分工作量分包給本地同行企業,這部分工作量必須包含核心礦業服務。上述條例已于9月30日生效,并即適用于在新礦業許可規定下印尼方與外方共同出資設立的合資公司,而對在以前工作合同規定下成立的合資公司,則給予三年的過渡期。
印尼能礦部官員表示,新頒布的條例是2009年新礦權法實施的一個組成部分,其為在新礦業法下開展礦業服務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并為保證政府部門和司法機構實施新礦權法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解釋。頒布該條例的目的是,通過發展相關服務,使印尼更多地從礦業開發中受益。
印尼礦業服務協會主席Tjahjono Imawan表示,新條例的實施將給本地礦業服務公司創造更多發展機會。目前,共有120家礦業服務企業會員加入了印尼礦業服務協會,其中九成是印尼本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