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研與資料
(2007年第8期)
一、泰《外國人經商法》修訂的相關概況
泰現政府修改《外國人經商法》的起因緣于原塔信政府時期的淡馬錫與秦那越集團的股權交易案,該交易是利用名義持有人的做法規避了外商股權限制的問題。現政府修訂《外國人經商法》的主要目的:一是要堵住法規漏洞,避免謀取不正當利益;二是要便于對塔信家族的股權交易案進行清算。因此,現政府對修改《外國人經商法》的態度較為堅決。
經送交政府法制委員會修改、審議并聽取了民間部門的意見后,2007年4月10日內閣通過了《外國人經商法》最新修正草案,并已提交國家立法院審議批準,但目前尚未正式頒布和實施。新《外國人經商法》修正草案與原《外國人經商法》進行比較后,其主要的不同點如下:
第一、修改了“外國法人”的定義。除原來規定的外國人持股比例超過50%,即視為外國法人外,還增加規定了即使外國人持股比例未超過50%,而外國人投票權比例超過了50%,也要視為“外國法人”。
第二、修改了處罰規定。對未獲批準擅自經營限制外商經營的業務的外資企業或由泰國人代理持股的外資企業增加處罰金額。例如:修正草案中第35條法例規定,如果獲得經營許可的外資企業與其它非法外資公司合作,而且涉嫌壟斷市場行為的,其法人可能被處以最高為5年的刑期,罰款50萬至500萬泰銖,并取消其相關合作業務,違法者每天被額外追加5萬至25萬泰銖的罰金,直至改善為止。
第36條法例規定,在人頭戶(Nominee)方面,所有協助、支持或與外資合資經營的泰國人,如果謊稱公司是個人企業,或代替外資持股,可被處以最高為5年的刑期,罰款50萬至500萬泰銖,并將被立即終止上述行為,違法者每天額外追加5萬至25萬泰銖的罰金,直至作出改善為止。
此外,新修正草案還取消了原草案對法律生效前的違法者給予赦免的規定。
第三、對于不符合上述新規定的現有外資企業給予一定的改正寬限期。(1)對于未獲批準或使用泰國人代理持股經營第一類行業(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國人經營的行業,如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土地交易等)和第二類行業(涉及與國家安全和文化藝術有關的行業,如軍工武器、文物和藝術品等)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在90天內向商業部報告,并在3年內改正;(2)對于外國人持股不超過50%但擁有超過一半投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在1年內通知商業部并在3年內將投票權降低為不超過50%;(3)對于屬于第三類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但必須分別在90天和1年之內向商業部報告其外國人持股和擁有投票權的比例,然后便可繼續經營。
第四、調整《外國人經商法》附件中的第三類行業目錄。第三類行業指泰資企業尚未做好與外資企業競爭準備的行業,外資企業須獲得外國人經商委員會的批準并由商業部商業發展廳簽發許可證后方可經營該類行業。已有其它專門法律規范的行業(如通訊業、零售業、飯店旅游業、金融業、證券業等)將不再列入第三類行業,但增加了人壽和非人壽保險業;對于在《外國人經商法》修正案通過后成立的企業,必須按照新的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將外國人經商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從原來25名減為17名。
另外,由于《外國人經商法》修正草案目前仍未明確規定如何判別代理持股行為是否違法的標準,因此其判別標準及程序將取決于法庭對正在審理中的案件和未來案件的判決,法庭的判決將成為未來監管和判別外國人持股比例和代理持股行為的標準。
二、泰修訂《外國人經商法》帶來的影響和各界反應
(一) 對泰國經濟和外資企業的影響
對于某些大型跨國公司通過代理人持股的第一類和第二類行業的上市公司,由于外國人持股比例和投票權比例超過了 “外國法人”定義規定比例,這些公司必須重新調整企業的管理結構。
此次法律修訂將不會對在泰國的制造業、出口業和獲得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I)優惠待遇的外資企業造成影響,因此,汽車制造業和電子業等主要產業的外國直接投資不會受到沖擊。另外,對修正草案進行詳細分析后可發現,其影響程度并沒有像當初預期般的那么嚴重(泰政府曾預計受影響的企業數量為1,337家),因為第三類行業目錄內的大部分企業(貿易業和服務業)仍可以正常經營。由于大部分上市公司屬于第三類行業目錄內的企業,因此必須進行股權和投票權結構調整的上市公司的數量將不多,泰國證券交易所初步估計不超過15家。
然而,《外國人經商法》的修訂已對股市、金融市場等這些對經濟政策和法規變動反應靈敏的領域帶來了較大沖擊。在泰國內閣初次通過修改外商法草案的決議后,1月10日泰國股市重挫2.69%,收盤指數為622.27點,創下28個月來的最低點。泰銖匯率當日也出現大幅下跌。
許多外國投資者認為泰國政府修改《外國人經商法》對外資企業影響較大,由于修訂“外國法人”的定義,原有外國投資者需要調整管理結構,必須減少持股比例,并將其股份轉讓給泰方投資者,然而泰國國內有能力收購外資股份的本地投資者并不太多,這就可能會出現少數外資被迫陸續撤離的情況。
由于新法律尚未正式出臺,其行業目錄仍在不斷調整之中,一些希望來泰投資的外資企業(也包括中國企業)由于對此缺乏信心,紛紛擱置投資計劃,采取觀望態度。同時,已經在泰經營的一些外資企業增資擴產的計劃也被迫放緩,這對外資企業在泰進一步發展造成了較大影響。
外國投資減緩,在中長期也會對在泰從事進出口貿易、服務業等的外資企業造成不利影響,泰國市場活力減弱、政策變動帶來的金融波動,匯率變化、周邊新興國家相關產業帶來的競爭壓力等等因素,都將影響泰國經濟的發展。
綜上所述,《外國人經商法》的修訂也許在短期內對大多數現有外國投資者不會造成太大的打擊,但從長期上看,會影響外國投資者對泰國整體投資環境的評估和信心,從而將對泰國未來的投資環境產生較大影響。
(二)外資企業和其他國家對修訂《外國人經商法》的反應
泰國修訂《外國人經商法》,使國際商界大為震驚。泰國許多主要貿易伙伴都曾正式抗議泰國政府擬議修改法案的做法。他們認為,泰國將違反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由28國外商成員組成的泰國外商聯合會較早前也曾呼吁泰國政府暫停修改《外國人經商法》。
據英國《金融時報》當時的報道,歐盟在提交的抗議信件中,促請泰國政府重新考慮使用投票權決定一家公司是屬于“泰資”還是“外資”的提案。信件中還提到,《外國人經商法》擬議中的修改將違反泰國過去在國際貿易協議中所作的承諾,即只按名義持有人所持的股份來決定一家公司是否應該被視為泰國公司(因為外資企業如注冊成為泰籍公司就能享有“國民待遇”)。
據泰國當地媒體報道,除了歐盟之外,加拿大大使館也已經致函泰國財政部,要求泰國政府重新考慮其立場。駐泰國的各外國大使館認為,泰國政府擬議進行的修改將會損害現有外國投資商的利益。有部分外商指出,如果在新經營法出臺后,他們被迫進行業務重組,應當獲得相應賠償。
三、幾點建議
(一)繼續關注和及時了解泰《外國人經商法》修正案的具體內容及進展,積極引導我駐泰中資企業認真做好應對工作,采取措施規避可能出現的問題,做到合法經營,保障我企業在泰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我在泰企業對泰國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進一步實施“本土化”經營,處理好各種關系,遵守當地法律法規,規范經營。提高管理水平。
(三)客觀準確的掌握泰國的實際經濟情況與動向,對有意來泰投資的我國企業,做好咨詢服務工作,督促企業做好投資前的調查及準備工作,仔細研究泰國有關的經濟法規,即要提醒其審慎而為,也要避免“坐失良機”。
執筆:杜培源
駐泰使館經商參處
2007年5月22日
另:原泰國《1999年外國人經商法》具體條款可在下面網站中查看
http://www.dbd.go.th/eng/foreign/foreign_chinese.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