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外國投資 泰國主管投資促進的部門是投資促進委員會(Board of Investment,簡稱BOI),成立于1977年。該委員會由總理任主席,成員包括工業部長、財政部長、商業部長、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委員會秘書長、泰國商會主席、工業聯合會主席、銀行業協會主席等,負責依《投資促進法(Investment Promotion Act)》制定投資政策。委員會在工業部下設立辦公室(Office of the Board of Investment),負責審核和批準享受泰國投資優惠政策的項目、提供投資咨詢和服務等。
據BOI統計,2010年泰國共接受來自外商的投資優惠申請項目866個,同比增長10%;涉及投資額2360.6億泰銖(約合78.7億美元),同比下降32.7%。前十大投資來源地分別為:日本(1044.4億銖)、歐盟(384.9億銖,其中西班牙220.1億銖)、開曼群島(199.5億銖)、新加坡(114.7億銖)、中國(107億銖)。2010年外商投資金額最大的前三大行業分別為:電子電器,占總投資額的26.4%;鋼鐵機械,占總投資額的24.8%;公共服務業,占總投資額的17.4%。
泰國近年來吸引外資情況表 單位:億泰銖 | ||
年份 |
外資金額 |
項目數 |
2003年 |
2487 |
668 |
2004年 |
3070 |
749 |
2005年 |
4989 |
849 |
2006年 |
3077 |
823 |
2007年 |
5024 |
845 |
2008年 |
2975 |
832 |
2009年 |
3508 |
788 |
2010年 |
2361 |
866 |
數據來源: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
泰國投資政策和經商成本
投資領域 泰國《外商經營企業法》(Alien Business Act)(1999)規定,限制外國人投資的行業有以下三類:
1.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國人投資的行業:報業、廣播電臺、電視臺;種稻、旱地種植、果園種植;牧業;林業、原木加工;在泰領海、泰經濟特區內經營的捕漁業;藥材炮制;涉及泰國古董或具有歷史價值之文物的經營和拍賣;佛像、缽盂制作或鑄造;土地交易等。
2.涉及國家安全穩定或對藝術文化、風俗習慣、民間手工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投資行業,須經商業部長根據內閣的決定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方可從事的行業:(1)涉及國家安全穩定的投資行業:包括生產、銷售、修理槍械、子彈、火藥、爆炸物及其有關配件,武器,軍用船、飛機、車輛,一切戰用設備的機件設備或有關配件;國內陸上、水上、空中等運輸業,包括國內航空業。(2)對藝術文化、風俗習慣、民間手工業、自然資料、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投資行業:包括泰國傳統工藝品的古董、藝術品買賣,木雕制造,養蠶、泰絲生產、泰綢織造、泰綢花紋印制,泰國民族樂器制造,金器、銀器、烏銀鑲嵌器、鑲石金器、漆器制造,涉及泰國傳統工藝的盤器、碗器、陶器制造。(3)對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投資行業:包括蔗糖生產,海鹽、礦鹽生產,石鹽生產,采礦業、石頭爆破或碎石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等。
外國人除需經商業部長特批外,還需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方可從事上述第二類規定的行業:一是泰籍人或按照本法規定的非外國法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國法人公司資本的40%(若獲商業部長特批,最低不得少于25%);二是泰國人所占的董事職位不少于2/5。
3.本國人對外國人不具競爭能力的投資行業,須經商業部商業發展廳長根據外籍人經商營業委員會決定批準后可以從事的行業:碾米業、米粉和其他植物粉加工;水產養殖業;營造林木的開發與經營;膠合板、飾面板、刨木板、硬木板制造;石灰生產;會計、法律、建筑、工程服務業;工程建設;但不包含(1)外國人投入的最低資本在5億銖以上的公共基本設施建設、運用新型機械設備、特種技術和專業管理的公共設施、交通設施建設。(2)各部委部級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建設;中介或代理業務,但不包含****(1)證券交易中介或代理、農產品期貨交易、有價證券買賣業務。(2)為聯營企業的生產、服務需要提供買賣、采購、尋求服務的中介或代理業務,(3)為外國人投入最低資本1億銖以上的、行銷國內產品或進口產品的國際貿易企業提供買賣、采購、推銷、尋求國內外市場的中介或代理業務;拍賣業,但不包含(1)國際性拍賣業,其拍賣標的物不涉及具有泰國傳統工藝、考古或歷史價值的古董、古物、藝術品之拍賣。(2)部級法規規定的其他拍賣;法律未有明文禁止涉及地方特產或農產品的國際貿易;最低資本總額低于1億銖的百貨零售業、最低資本少于2500萬銖的商店;最低資本少于1百萬銖的商品批發業;宣傳廣告業;旅店業,不含旅店管理;旅游業;餐飲業;植物新品種開發和品種改良;除部級法規規定的服務業以外的其他服務業等。
對上述屬于外商經營企業法所規定的需得到允許方可進行投資的二、三類行業,外國人在泰國開始商業經營的最低投資額不得少于300萬泰銖,其他行業最低不少于200萬泰銖。最低投資額對在泰國注冊的法人來說是指注冊資本,對未在泰國注冊的外國投資者或法人來說是指來泰經商所匯入的外匯。如果外國人屬于《投資促進法》、《工業園管理條例》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可享受投資優惠或得到經營許可的投資者,則可以從事第二、三類中規定的行業。
根據泰國投資促進法的有關規定,在泰國獲得投資優惠的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泰銖以上(不包括土地費和流動資金),須獲得ISO9000國際質量標準或其他相等的國際標準的認證。具體審批標準如下:(1)投資額不超過5億銖(不包括土地費和流動資金)的項目,產品增加值必須不低于銷售收入的20%,但電子產品及其配件、農產品加工和投資促進委員會特別批準的項目除外;新投資項目的負債與注冊資本之比不得超過3:1;投資項目必須使用先進生產技術和新機械設備,若需使用舊機器,其效率必須獲得權威機構的驗證,并獲得投資促進委員會的準許;必須有足夠的環境保護措施,對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項目,投資促進委員會將著重審核其工廠設立地點及其污染處理方法。(2)投資額在5億銖以上(不包括土地費和流動資金)的項目,除按上述規定執行,尚需按投資促進委員會的規定提交項目可行性報告。
以下行業的泰籍投資者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農業、畜牧業、漁業、勘探與采礦業和1999年頒布的《外籍人經商法》附錄第一類行業中的服務行業。
優惠政策 BOI向投資者提供兩種形式的優惠政策:一是稅務優惠,主要包括免繳或減免法人所得稅及紅利稅、免繳或減免機器進口稅、出口產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進口稅等;二是非稅務上的優惠,主要包括允許引進專家技術人員、獲得土地所有權、匯出外匯等以及其它保障和保護措施。
非稅務優惠適用于所有獲BOI批準的項目,稅務優惠則根據項目所在地和所屬行業等不同情況享受相應的優惠。一般來說,位于受到特別鼓勵投資區域的項目、出口生產型的項目或者屬于泰國政府鼓勵產業范疇內的項目可獲得更大程度的優惠。
為鼓勵外商投資,BOI還放寬了對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對于工業企業投資,無論工廠設在何處,允許外商持大部分或全部股份。
行業鼓勵政策:BOI將鼓勵投資的行業分為七大類,分別是:
u 農業及農產品加工業
u 礦業、陶瓷及基礎金屬工業
u 輕工業
u 金屬產品、機械設備和運輸設備制造業
u 電子與電器國內工業
u 化工產品、造紙及塑膠
u 服務業及公用事業
詳情可以查詢BOI網站,網址為:
www.boi.go.th/chinese/about/eligible_activities.asp
地區鼓勵政策:BOI根據全國77個府的收入和基礎設施等經濟發展因素,將其劃分為三個區域:
第一區共6個府,分別是曼谷、北欖、龍仔厝、巴吞他尼、暖武里和佛統。
第二區共12個府,分別是夜功、叻丕、北碧、素攀、大城、紅統、北標、坤西育、北柳、春武里、羅勇和普吉。
第三區為其他59個府,分為兩組,即36個府一組和22個低收入府一組。
BOI對各區域分別給予了不同程度的鼓勵投資政策。
詳情可查詢BOI網站,網址為:
www.boi.go.th/chineses/about/boi_privileges_by_location.asp
泰國工業園的鼓勵政策:泰國工業部下設有工業園管理局(Industrial Estate Authority of Thailand,簡稱IEAT),負責發展工業園區和科技園區等工業地產。2007年,IEAT第四次修改《工業園機構條例(Industrial Estate Authority of Thailand Act)》,以提高工業園內投資者的競爭能力。
根據《工業園機構條例》,泰國的工業園分為兩類:一是一般工業區;二是自由經營區(原出口加工區)。在一般工業區投資的外國投資者,不必向BOI提交申請,就可以獲得工業園內的土地所有權和引進外國技術人員、專家來泰工作的權利。此外,工業園管理局還向工業園內的投資者提供便利設施和一條龍服務,如運輸服務、倉庫、培訓中心和醫療服務等。在自由經營區的投資者,還可以享有更多的優惠政策,如無條件向國外出口產品,享受更大的進口物件和原材料便利,除BOI鼓勵投資政策提供的優惠條件外,還可以享受更多的稅務優惠。
目前,泰國擁有各類工業園區100多個,其中IEAT獨立開發的工業區有9個,IEAT與合作者聯合開發的工業區有25個,此外還包括泰國工業部和私人開發的工業區。
各工業區的情況可查詢BOI網站,網址為:
www.boi.go.th/chinese/how/industrial_estates.asp
有關工業區享受的具體鼓勵投資政策可查詢IEAT網站,網址為:www.ieat.go.th
經商成本 水費計收標準:按用水量從小到大分為12檔,居民用水費率每立方米在8.5-14.45銖之間,政府、商業、國營企業、工業及其它用水的費率每立方米在9.5-15.81銖之間。電費計收標準:小型企業、商業與住宅的電費費率為1.8-3銖/千瓦時,大中型企業為1.67-1.73銖/千瓦時。
工資水平 泰國勞動力資源較為充足,每年有部分勞務輸出它國,但伴隨國內經濟復蘇及吸收外資規模不斷擴大,也出現了部分工種勞工短缺現象,現通過協議每年從老撾、柬埔寨、緬甸引入一些外籍勞工。截至2010年底,泰國共有勞動人口3864萬,占全國總人口的57%;其中農業人口1455萬,占勞動人口的38%。2010年輸出勞工14萬人。失業率僅為1.04%。
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高低,泰國最低工資范圍在每天151銖至206銖之間,曼谷及周邊地區最高。部門經理及工廠廠長月薪約2000-3000美元,工程師約1500-2000美元,辦公室職員700-1000美元,勤雜工、司機約300-500美元。
根據《外籍人工作法》有關規定,泰國一般禁止外籍普通勞工到泰工作,但允許有條件地輸入技術和管理人員。泰國與老撾、柬埔寨、緬甸等國簽有勞務合作協議,每年從3國引入一些普通勞工。泰國要求所有在泰國工作的外國人在工作前都需取得工作許可證。
土地和房屋價格 曼谷寫字樓租金為每月14-23美元/平方米,普通公寓租費約為每月6-10美元/平方米,服務公寓約為10-30美元/平方米。
稅收 泰國稅收法律是1938年頒布的《稅法典》,財政部有權修改《稅法典》條款,稅務廳負責依法實施征稅和管理職能。外國公司和外國人與泰國公司和泰國人同等納稅。故意漏稅或偽造虛假信息逃稅的行為將被處以嚴厲懲罰。目前泰國的直接稅有3種,分別為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石油天然氣企業所得稅,間接稅和其它稅種有特別營業稅、增值稅、預扣所得稅、印花稅、關稅、社會保險稅、消費稅、房地產稅等,泰國尚未征收資本利得稅、遺產稅和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