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反避稅條例簡介(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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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反避稅條例簡介(2011年版)
1.簡介
泰國沒有一般反避稅條款。不過,稅務廳有權對任何公司或個人的商業事務進行調查,以確定納稅申報表披露是否正確以及信息是否完整。
如果支出只是出于為了獲得利潤或出于商務目的而產生的,稅法允許將此類支出扣除。因此,如果任何方案由于支出的本質不是為了獲得利潤或出于商務目的而減少納稅人的應稅收入,則可能會導致不允許扣除此類支出。此外,編造或虛構的支出不可扣除。
任何涉及逃稅情況的公司或官員,都可能會受到包括罰款、附加罰款和有期徒刑在內的各種處罰。處罰的嚴重程度取決于具體的情況。
2.轉讓定價
與總部、同系子公司、其他分支機構或其他相關實體有業務往來的企業需要在法定審計帳目中披露此類相關方業務往來及其性質。根據稅法典的條款,泰國的稅務廳有權認定,納稅人通過提供商品或服務(或出借資金,此時認為獲得了低于市場價值的回報)獲得了市場價值回報。稅收部門還有權拒絕扣除任何并非完全用于獲取利潤或商務用途的支出。
部門訓令已經發布了轉讓定價方針。訓令確認,根據泰國稅法典,稅務廳有權在以下情況調整企業稅收目的收入和支出:
● 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沒有得到補償,或獲得的補償低于市價;以及
● 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所支付的費用高于市價。
訓令提供了確定相關方之間的跨境交易與泰國國內交易的市場價格的準則。訓令對市場價格的定義與OECD 的轉讓定價準則中使用的“保持距離”原則一致。
資產轉讓、服務提供或資金出借的市場價格是指,在交易之日,獨立的締約方之間
將就相同特征、類別和類型的資產、服務或貸款支付的價格。
術語“獨立締約方”指在管理、控制或資本方面沒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締約方。此義與OECD 的轉讓定價準則中的“相關企業”概念一致。
訓令還建議,應該選擇以下四種定價方法之一來確定市場價格:
● 可比非控制價格法;
● 轉售價格法;
● 成本加成法;或
● 其他方法。
如果不能應用上面的前三個方法,則公司可以使用任何其他“國際認可”的方法。
稅務廳已表示將接受OECD 采用的基于利潤的方法,即可比利潤法和交易凈利潤法。
具體采用上述哪種方法,取決于相關方的交易價格或利潤比較,其中的價格或或利潤應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獨立締約方之間的交易的價格或利潤進行計算。
此外,訓令還提供了全面的文件列表,并要求稅收部門官員在執行轉讓定價檢查時審閱公司為了支持與相關方確立的轉讓價格而準備的此類文件。訓令規定,這些文件應該在進行交易的同時準備,并保留在公司的營業場所。
考慮到泰國的轉讓定價規則的執行,泰國企業需要確保與相關方的交易定價是基于認可的方法,并且轉讓價格的確立流程得到了妥善記錄。未能遵循這些準則可能會導致耗時且成本高昂的轉讓定價核查。
3.常設機構
泰國稅法典的總則中指出:“如果根據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成立的公司或合伙企業,為了營業而在泰國設有雇員、代表或中間人,從而在泰國境內得到收入或收益,則會認為此類公司或合伙企業在泰國境內營業,應繳納企業稅。”
因此,泰國將對泰國分支機構的利潤征收所得稅,額度為可認定的泰國分支機構利潤的30%。當泰國分支機構將這些利潤匯付到總部時,應當支付 10% 的分支機構利潤匯付稅。
因此,泰國向匯付后分支機構利潤征收的總稅率為37%,等于泰國公司獲得的、作為股利匯付給國外母公司的利潤所支付的稅額。不過,通常認為在泰國設立的公司是在泰國開展業務的一種較為簡單的結構。泰國公司還可以扣除其管理費用、版稅和其他類似費用,而根據泰國稅法,外企的泰國分支機構不能扣除這些費用,因為分支機構被視為與其總部是同一個法律實體。
泰國與其他國家/地區建立了非常廣泛的雙重課稅協議網絡。在這些雙重課稅協議中,術語“常設機構”的典型措詞都遵循OECD 模式。因此,泰國稅務廳一般不會對遵循OECD 準則的常設機構定義的任何解釋提出質疑。
同樣,泰國對常設機構的泰國利潤和將這些利潤匯付到國外總部征收的總稅率將為37%。
4.資本弱化
泰國沒有資本弱化條例。
5.受控外國公司(CFC) 條款
泰國沒有CFC 條款。
五、個人稅
1.簡介
凡是通過在泰國境內受雇或開展業務而獲得應評稅收入的人員(無論是否已定居),都必須向泰國繳納個人所得稅,除非已根據雙重課稅協議的規定免交個人所得稅。不論此類收入是在泰國國內還是國外支付的。
對于從國外來源獲得的收入,居民個人也要對在獲得收入的同一年在泰國支付或匯付到泰國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雇主需要從向雇員支付的工資及其他福利中代扣所得稅。
2. 居民身份
居民身份可以通過多種因素認定。其中一條是,在一個稅收年(日歷年)內在泰國逗留總時間至少180 天的個人被視為稅收意義上的泰國居民。
非居民是指居民之外的個人。凡是通過在泰國境內受雇或開展業務而獲得應稅收入的非居民,都必須向泰國繳納此類收入的個人所得稅。
3.所得稅
泰國對個人(無論是否定居)征收從泰國獲得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居民也要為從國外來源獲得的收入繳納所得稅,但前提是在取得此收入的同一年將其匯付到泰國。
應稅收入包括由于在泰國受雇而獲得的大多數貨幣和非貨幣福利。這方面不考慮接受福利者是否為居民、支付的地點以及雇傭的性質是永久受雇還是臨時受雇。
此外,居民或非居民獲得的以下收入類別需要向泰國納稅:
● 從事自由職業,即法律、醫療、工程、建筑設計、會計或美術;
● 合同工作,其中會由承包商提供除工具之外的重要材料;以及
● 商務、商業、農業、工業、運輸或任何其他活動。
如果從泰國境內的房地產產生了收入,則無論收入獲得者是否定居,都要為此收入納稅。對于來自國外房地產的收入,居民個人也有義務為在獲得收入的同一年為在泰國支付或匯入泰國的部分繳納所得稅。
對于泰國銀行的儲蓄存款所得利息,如果利息低于每年20,000 泰銖這一上限,則免予征稅。而且,對于年齡已滿55 歲的個人,如果獲得的所有類型的定期存款的累積利息不超過30,000 泰銖這一上限,則在泰國銀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產生的利息免予征稅。
通常,個人(無論是否定居)從本地來源獲得的其他利息收入都應納稅。對于此類利息,會按15% 的稅率代扣稅金。可以選擇是否將須代扣稅金的利息包括在個人的應
稅收入中。
非居民的所得稅義務僅限于通過或因為在泰國受雇、持有財產或開展業務產生的收入,不論此類收入是在泰國國內還是國外支付。
4.資本收益稅
泰國沒有獨立的資本收益稅制。大多數類型的資本收益都應作為普通收入納稅。不過,通過出售在泰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果是通過具備從業資格的經紀人售出)或出售基金中的投資單位得到的資本收益免予征稅。
居民從泰國之外的來源獲得的收益只需要為在獲得收入的同一年在泰國支付或匯付到泰國的部分納稅。
5.股利
通常,個人(無論是否定居)從本地來源獲得的股利收入都應向泰國繳納所得稅。
對于向居民和非居民個人支付的股利,將以10% 的稅率代扣稅金。
只要沒有申請代扣稅金退稅或請求提供分紅稅免稅額,居民個人就可以將已代扣了10% 的泰國稅金的任何股利從應評稅收入中排除掉。
非居民沒有資格申請分紅稅免稅額。
6.受雇收入/雇員福利
根據稅法典,應稅收入包括受雇收入,“其形式可以為薪水、工資、出差津貼、獎金、獎勵、撫恤金、租房津貼、雇主提供免費住房的貨幣價值、雇主因為雇員而應承擔的任何義務所要求支付的款項或者任何由于雇傭而提供的貨幣、財產或福利。”
受雇收入支付時要代扣稅金。如果在稅收年份剩下的時間將繼續支付,則依據個人將收到的總收入額扣除稅金。然后將此稅金額除以個人該年度將獲得的支付次數。
雇主負責從薪水和向雇員支付的其他福利中代扣收入稅,并在進行支付的月份結束后七日內上繳到稅務廳。
7.免稅收入
根據稅法典第42 節的規定,一部分收入明確排除在應評稅收入之外。這包括在泰國銀行中未超過限額的儲蓄與定期存款的利息(須符合相關規定條件)、業務差旅費用報銷、并非為了貿易或盈利而采購的資產帶來的收益、家屬贍養費、繼承、遺產、禮物和教育獎學金。另外,根據第126 號部長級規定,還有一些特定類別的收入不計入應評稅收入。
通過出售在泰國股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果是通過具備從業資格的經紀人售出)或出售基金中的投資單位得到的收益免予征稅。任何通過出售在泰國的動產獲得的收益,僅僅在購買此財產是以盈利為目標的情況下才需要納稅。
8.扣除額
泰國稅法對不同類型的應稅收入采用不同的扣除額。有些收入類別適合采用標準扣除額,而對于其他收入類別,則可能可以扣除獲得收入過程中的實際費用。
對于受雇收入,個人總收入的標準扣除額為40%(每年最高60,000 泰銖),可以作為費用。在某些情況下,個人納稅人還能享受人壽保險金、抵押貸款利息、慈善捐贈和認可的公積金等項目的稅金扣除額。
對于從合同工作或商務與商業等領域獲得的收入,允許65% 到85% 的標準扣除額。或者也可以扣除實際成本和費用。
從醫療職業類獲得的收入允許60% 的標準扣除額。所有其他自由職業獲得的收入允許對應稅收入使用30% 的標準扣除額。在所有情況下,納稅人都可以選擇扣除實際成本和費用。
對于房地產帶來的收入,個人可以扣除能證明在期間內產生的實際成本和費用。也允許采用標準扣除額代替實際成本和費用。根據財產的類型不同,標準扣除額的范圍在總收入的10% 到30% 之間變動。
9.個人免稅額和退稅
稅法典對個人免稅額的規定如下:
泰銖
納稅人30,000
納稅人的配偶30,000
年齡在25 周歲以下,且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受父母照顧的法定或領養子女
(最多3 個子女)
每個子女 15,000
父母贍養免稅額父母每人 15,000
參考文獻: 泰國稅法典的第47 節
納稅人的子女或其配偶有資格獲得子女免稅額。有資格獲得上述免稅額的子女人數絕不能超過三人,不過此限制僅限于1980 年1 月1 日及此后出生的子女。
其他免稅額針對人壽保險金、公積金繳納、個人用途的貸款利息支付以及慈善捐贈。
如果子女在泰國上學,還能享受2,000 泰銖的教育免稅額。
如果任何年度納稅人在泰國居住的時間少于180 天,則該年度不能享受配偶免稅額和子女免稅額。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父母有資格獲得每人30,000 泰銖的免稅額。根據稅務廳廳長在稅法典中的規定,享受此免稅額的父母必須年齡達到60 歲,沒有收入(或沒有足以維持生活所需的收入)并受納稅人照顧。
10.稅率
居民和非居民目前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如下:
應評稅收入凈額(泰銖) 邊際稅率(百分比)
1 到150,000 0
150,001 到 500,000 10
500,001 到 1,000,000 20
1,000,001 到4,000,000 30
4,000,001 及以上 37
參考文獻: 泰國稅法典所得稅稅率表;皇家法令(第470 號)B.E. 2551 (2008)
11.稅收管理
必須在3 月31 日前為前一年(日歷年)獲得的應稅收入提交所得稅申報表。此收入的任何未付稅款也必須在此日或之前繳清。
如果個人在1 月至6 月期間由于從事法律、醫療、工程、建筑設計、會計、美術、合同工作(由承包商提供工具之外的重要材料)以及其他商務、商業活動等而獲得了收入,則必須進行半年申報,并在每年9 月前繳納個人所得稅。此類人員在進行半年申報時允許扣除50% 的年度免稅額。這樣繳納的稅款將作為年底計算應付稅款時的免稅額。
對于已婚夫婦,通常由丈夫負責共同報稅并支付任何應付稅款。不過,如果需要,可以由配偶僅就受雇收入分開申報。應該注意,如果分開申報,則累積稅務負擔較低。
泰國的每位居民都將獲得一個指定的稅號,并且必須在所有報稅表中注明此稅號。
擁有公民身份號碼的泰國籍納稅人將在所得稅申報及申報匯付代扣稅時注明公民身份
號碼。
以下人員,在離開泰國時需要提供稅務清帳證書:
● 有義務繳納或匯付離開時到期或過期的稅項的外籍人員;
● 有義務代表在泰國營業的境外公司納稅的外籍人員;以及
● 國外公眾藝人。
六、間接稅和其他稅種
1.社會保障稅
凡是有雇員的公司都需要繳納社會保障基金。社會保障基金由雇員、雇主和政府共同繳納。對于雇員和雇主,最低繳納額為雇員薪水的5%(最多為每月750 泰銖),政府承擔額度為雇員薪水的2.75%。繳納的款項必須由雇主從雇員薪水中扣除,并按月匯付到社保基金。
2.營業稅/增值稅/商品服務稅
增值稅的課稅對象既包括在泰國提供的各種商品和服務,也包括對進口商品。增值稅是一項普通消費者支出稅,它的基本原則是在生產的每個階段征收稅款,允許每個供應商為支付的稅款進行銷項稅額抵扣,因此增值稅將最終影響最后的消費者。
應稅用品的增值稅率為7% 的標準稅率或零稅率。零稅率適用于出口。某些商品免征增值稅,例如,未加工農產品、報紙、雜志、課本、醫療保健服務、教育服務、審計服務、不動產出租以及國內陸地運輸。當前的增值稅率為7%。此稅率是根據特殊皇家法令在臨時期內實施的低稅率。除非此期限進一步延長,否則將在2010 年10 月1 日恢復10%的稅率。
從 2005 年4 月1 日開始,如果業務的稅基超過180 萬泰銖,則開展商品銷售和提供服務業務的供應商都必須進行增值稅登記。此類企業需要每月提交增值稅申報表報告增值稅。任何應付增值稅都應在次月的第15 日或之前繳納。
無論當月是否銷售任何商品或提供了服務,任何登記了增值稅的經營者必須在次月的15 日內按月申報增值稅。
超額進項稅可以申請退稅,或作為次月申報的免稅額度。
3.特殊營業稅
某些泰國企業不包括在增值稅制中,而是要繳納一種替代稅。特殊營業稅以收入總額的百分比計算。
需要繳納特殊營業稅的企業及適用稅率包括:
特殊營業稅稅率% (1)
銀行和類似企業3.3 或0.11
金融、證券和不動產信貸企業3.3 或0.11
人壽保險2.75
不動產交易3.3 或0.11 (2)
參考文獻: 泰國稅法典的第91/6 節;皇家法令(第413 號)B.E 2545、皇家法令(第469 號)B.E. 2551 (2008)
和皇家法令(第472 號)B.E. 2551 (2008)。
1 上述稅率包括稅率為特殊營業稅稅率的10% 的市政稅。
2 0.11% 的稅率受眾多條件的限制,包括必須在2010 年3 月28 日前登記銷售額。
上述企業涉足與聲明的主要活動不直接相關的交易時,則可能要繳納增值稅。
無論是否有應付的特殊營業稅,都應在次月15 日內按月進行申報。申報在營業所在地的地方辦事處進行。如果有多個營業地,除非獲得了稅務廳廳長關于合并申報的許可,
否則必須在每個營業地單獨申報。
4.關稅
進口及某些類別的出口需要征收關稅。進口關稅按從價、從量或混合方式征收。混合方式是從價方式和從量方式的結合(二者中取較高者)。關稅稅率通常在1% 到20% 之間,不過某些奢侈產品除外,例如,香煙(60%)、酒類、車輛等。通常,進口關稅的進口價值計算基于CIF,而出口價值基于FOB。海關估價根據GATT 進行,此方法主要使用實際支付或應付的價格的交易值。不過,有關于要調整的相關方交易的規定。如果不能通過進口商品的交易價值確定海關估價,則將使用其他五個替代方法之一確定海關估價,包括完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的交易價格、推算價格、計算價格和撤退價格。
出口關稅通常僅僅對兩類商品征收,即生牛皮和木材。除了關稅外,還應繳納基于出口價格加關稅計算所得的價格的增值稅。外貿交易受到外匯管制法律及各種許可協議的條款的制約。出口的增值稅為零稅率。
5.消費稅
消費稅按從價、從量或混合方式對以下商品征收。混合方式是從價方式和從量方式的結合
(二者中取較高者)。消費稅適用于以下產品類別(不考慮本國制造還是進口):
● 石油及相關產品;
● 礦泉水和飲料(酒精飲料和非酒精飲料);
● 某些電器;
● 某些玻璃和水晶產品;
● 汽車;
● 游艇;
● 香水和化妝品;
● 其他產品,如地毯、大理石、電池等;
● 賽馬場等娛樂場所;
● 酒類;
● 鼻煙和煙草類;以及
● 撲克牌。
當產品從工廠發出時,本地制造的商品的消費稅隨之產生。對于進口商品,消費稅則是在進口時征收。
消費稅的計算值基于(a) 本地制造的商品的工廠交貨價格或者(b) CIF 價格加上關稅(包括營業稅)。
除了消費稅外,對于上述所有產品(除煙草和撲克牌外),都要征收消費稅10% 的國內稅。
6.印花稅
稅法典的印花稅清單中列出的一系列文件和交易要繳納印花稅。稅率取決于文書的類別,不過通常在0.1% 到1% 之間,而且某些文書的印花稅設置了上限,例如,貸款文件印花稅上限為10,000 泰銖。
7.財產稅
按物業的估算出租價格的12.5% 征收房地產稅。此稅種對建筑的所有人征收,但并不適用于所有人居住的住宅。
8.薪資稅
受雇收入支付時要代扣所得稅。雇主代扣的稅金必須在支付月份結束后七日內與報稅表一起上交到稅務廳。雇員將收到代扣稅憑證,可以將收入來源的代扣稅作為相關稅務年份的年度應付所得稅的抵扣額。
9.遺產稅
泰國沒有遺產稅。
10.贈與稅
根據習俗或特殊典禮上(例如生日和婚禮)贈與的禮物免予征稅。
項目合作:18361148798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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