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外國在本國投資,緬投資委員會給予所有投資者稅收減免優惠:任何生產性或服務性企業,從開業的第一年起,連續三年免征所得稅。如果對國家有所貢獻,可根據投資項目的效益,繼續適當地減免稅收;
此外,根據具體情況,還可減免其他的一個或多個或全部的稅收。
(1)如企業將所得利潤作為儲備金,并在1年內進行再投資,其所獲得的利潤可被減免稅收;
(2)為評估所得稅,可按照委員會規定的比例,在原始價值的范圍內對機械、設備、建筑物或其他資本貨物進行加速折舊;
(3)如企業產品外銷,出口所得利潤可獲得50%的減征所得稅;
(4)投資者應向國家上繳受聘于企業的外國人的所得稅,而該項支出可從應征稅額中扣除;
(5)上述外國人的所得稅應按照國內公民繳納所得稅的稅率征收;
(6)企業確屬必要的并在國內進行的科研和開發費用可從應征稅額中扣除;
(7)每個企業在享受上述第一款優惠減免所得稅后,如連續兩年出現虧損,虧損發生年后的三年可連續結轉和抵銷;
(8)企業開辦期間確因需要而進口的機器、設備、儀器、機器零部件、備件和材料,可減免關稅或其他國內稅或兩種稅收同時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