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菲律賓外貿管理部門及其主要職能
菲律賓貿工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簡稱DTI)是菲律賓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工商業發展、對外貿易和利用外資的主要政府部門,其主要職能是保護消費者權益、推動工商業的公平競爭、積極吸引外國投資和推動本國產品出口。
作為管理和指導菲律賓全國對外貿易和利用外資的主要部門,其涉及對外貿易和利用外資的主要職能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貿易促進
*協助本國出口企業解決市場準入問題;
*組織參加和舉辦國際展覽會;
*協助本國企業尋求貿易機會、提供出口市場建議;
*協助本國企業進行新產品的設計、研發;
*推動遠洋運輸業的發展;
*設立專門機構促進本國主要產品的出口,如服裝、紡織品、咖啡等。
2、投資促進
*制定、頒布利用外資法律和定期修改投資優先發展計劃;
*為在自由貿易區和經濟開發區的投資者提供優惠待遇;
*為本國和外國投資者提供遍及全國的服務網絡。
3、提供培訓服務
*為從事出口業務的人員進行整個貿易流程的培訓;
*對產品的生產者進行工業技巧等方面的培訓。
4、提供權益保護
*向本國消費者宣傳有關公平貿易法規,指導他們在競爭中運用公平貿易法律保護自己 的利益;
*協助本國企業通過仲裁等手段解決國際貿易爭端;
*制定產品標準;
*制定有關消費品的指導價格。
5、負責有關業務的許可和登記注冊
*投資項目的注冊和所享受優惠待遇的批準;
*貿易從業者的注冊登記。
菲律賓貿工部共設有20個業務司局和14個相關附屬機構,同時還在全國16個地區中心和78個省會設立了由該部直接領導的地方辦公室。
在該部下設機構中,涉及對外貿易管理的主要部門包括出口促進局(BETP-Bureau of Export Trade Promotion)、進口服務局(BIS-Bureau of Import Service)、國際貿易關系局(BITR-Bureau of International Trade Relations)、公平貿易和消費者權益局(BTRCP-Bureau of Trade Regula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等;而涉及對外貿易促進的附屬機構還包括外貿服務公司(FTSC-Foreign Trade Service Corporation)、服裝和紡織品出口委員會(GTEB-Garments and Textile Export Board)、菲律賓外貿培訓中心(PTTC-Philippines Trade Training Center)等。另外,該部下設的投資署(BOI-Board of Investment)是菲律賓負責管理外國投資的主要部門。
二、菲律賓對外貿易法律簡況
菲律賓是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對國內工商業和對外貿易、國內投資和外國投資均實行統一的管理、施行統一的法律法規。該國自1979年加入關貿總協定,1995年又成為WTO的創始成員國后,WTO的有關規定和原則成為菲律賓在國際貿易競爭中保護本國利益和解決貿易爭端的法律依據。
從目前來看,菲律賓涉及對外貿易和利用外資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三大類:
1、公平貿易法律和法規(Fair Trade Laws)
該類法律法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內市場的公平競爭和保護本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有關在菲律賓市場上銷售的商品標飾的規定(RA ACT 71)、有關從事零售業的規定(RA ACT 1180)、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定(RA ACT 7394)、有關穩定生活必需品價格的規定(RA ACT 7581)、有關推動外國投資商業的規定(RA ACT 7042)以及違反上述規定的處罰辦法。
另外,菲律賓政府最近又頒布了放寬外國企業在菲投資零售業的規定(RA ACT 8762)和廣泛提高對產品的環保要求的法規(RA ACT 8749)。
2、根據WTO原則和規則制定的有關貿易保護法規
該類法規的主要目的在于依據WTO的有關原則最大限度地保護本國工業和市場免受外國商品的沖擊,其主要包括反傾銷法(RA ACT 8752)、反補貼法(RA ACT 8751)和安全保障措施法(RA ACT 8800)。
3、投資類法規
為了創造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使菲律賓成為外商投資的理想地區,菲律賓政府陸續頒布了一系列吸引外國投資的法律法規,這主要包括頒布于1991年的放開外商投資限制的外國投資法(RA ACT 8179)和吸引外商投資于經濟區的特別經濟區法案,以及投資租賃法和為在出口部門提供投資優惠的出口發展法等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