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3日,伊朗政府經濟委員會根據商業部的提議對“進出口法實施細則”第11條、1994年4月26日通過的H/16T/1395號文件、2004年11月9日通過的H/27484T/37502號文件的內容進行了修改。
根據修改了的“進出口法實施細則”凡被列為禁止進口和限制進口的商品、商業利潤稅被調高的商品,在其進口前必須到商業部辦理進口申請,并到海關進行備案。
在被宣布為禁止進口和限制進口、商業利潤稅被調高前用于出口而進口的商品、不通過銀行系統進口的商品,在其進口前必須到商業部辦理進口申請,并到海關進行備案,其出口不受影響。
在被宣布為禁止進口和限制進口、商業利潤稅被調高前已辦理了運單、并在規定期限內到港的由合作社公司、邊民或小商販使用商業部每年批準的外匯額度進口的商品,不在規定之列。
本規定于2008年3月16日經總統批準,于2008年3月17日由第一副總統宣布執行。
(經商參處 單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