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越《投資報》7月8日報道:越南航海局日前已完成起草《海上運輸經營服務條件議定修改草案》,將用于取代2007年7月5日由交通運輸部批準通過的115/2007/ND-CP號議定。根據新草案,越南航海局建議允許FDI企業在聯營港口經營以下三種業務:裝卸貨(外商投資額不超過49%)、船舶保養和維修(外商投資額不超過注冊資金的50%)、航海救護(外商投資額不得超過注冊資金的49%)。關于海上運輸企業的成立條件,該局建議不列入本次修改草案,將在其他文本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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