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代理權的授予問題。
進入一個新的市場,對當地的法律,市場環境都很陌生,如果能夠在當地找到一個實力很強的合作伙伴,雙方合作能夠用較短的時間付出較小的代價進入市場,打開局面。但如果選擇的合作伙伴實力有限,或根本就是有意設置騙局,那么進入的企業就會發現處處荊棘,付出慘重的代價。因此,合作伙伴的選擇就需要十分謹慎。尤其是代理合同的簽定、代理權的授予更要經過仔細考察后方能進行。而目前也門一些商人利用我企業希望擴大出口,急迫尋求國外有實力的代理商的心理,或對也門當地法律不甚了解的現狀,謊稱諸如如果沒有獨家代理就不能進入也門市場、或其與某部長甚至總理總統有何種關系的說辭,誘使我企業與其簽訂獨家代理協議,實際許多這樣的商人并不具備成為代理的基本資格,而僅僅是將代理權的取得作為控制其商品,控制我企業的籌碼,并同時做為制約其他競爭者的手段。
我處已經接觸到許多案例,由于我企業隨意簽訂代理合同,不加分析、限制地授予代理經營權而導致企業產品進入也門市場受阻,糾紛矛盾不斷的情況,牽扯、浪費了我企業人員的精力與資金,形成長期無法解決的困境。
因此,對于代理期限的限制應有明確條款加以規定,一般不宜時間過長,最好以一年為限,不要規定自動延長條款。到期除授予方同意續簽外,原代理協議失效。
同時,代理權限包括產品種類、銷售地區的界定,而不應籠統規定諸如“我公司的產品、周邊地區“等籠統的字眼。在實際發生的案例中,有的公司甚至同意授予包括也門、中東和北非周邊地區的所有銷售權,而不考慮客戶是否能夠有此能力覆蓋如此多國家。這樣的條款只會為日后的爭端埋下伏筆。
而代理合同一旦簽訂,也門商人就會到當地也門政府主管部門注冊登記。一旦情勢發生變化,我公司想依據代理合同的相關規定取消代理權,卻要花費很多精力時間,不僅僅是相關手續的辦理,而且要排除來自原代理商的種種干擾阻撓。在工作中,我處曾為我國內企業取消也門當地代理案件,由于也門商人偽造公司印章、文件,花費一年時間,對文件的真偽作出辨別、聯系當地及國內貿促會出具各項證明,力促當地工商主管部門撤消原代理注冊。至今該也門商人依然時時對該產品的正常進口制造各種干擾,并尋找各種社會關系,甚至找到也門國家領導人出面,強行要求也主管部門恢復其代理權。
(駐也門使館經商參處 樊澤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