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約旦籍員工雇傭許可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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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第36號令
非約旦籍員工雇傭許可費規定
根據1996年勞動法第十二條制訂
公報文號:4221
公報簽發日期:1997年8月2日
第一條 本規定為1997年非約旦籍員工雇傭許可費用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條 簽發或續發全年或不滿一年的工作許可時,向雇主征收費用如下:
1 非阿拉伯員工300約第(農業領域除外);
2 阿拉伯員工180約第(農業領域除外);
。场∞r業領域的非阿拉伯員工120約第;
4 農業領域的阿拉伯員工60約第。
第三條
1 簽發或續發每一位非阿拉伯員工全年或不滿一年的工作許可時,向合格工業區內的雇主征收費用如下:
。ǎ保∽院蟮谝荒辏保担凹s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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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注冊后第三年開始300約第。
2 本條第一款之規定自2002年1月1日適用于合格工業區內企業。
。场。ǎ保┍緱l第一款所規定的工作許可費適用范圍可擴大到合格工業區內的任何存在的企業或項目。(2)如何適用取決于勞工大臣簽發的指令。
第四條 勞工大臣為執行本規定可視情簽發指令,包括與引進和雇傭非約旦員工相關的條件、程序,以及工作許可的形式。
注:本規定以阿拉伯文版本為準。
駐約旦使館經商處 王 波
項目合作:18361148798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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