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旦罷工和停工條件和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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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第8號令
約旦罷工和停工條件和程序規定
根據1996年勞動法第153條和140條制訂
公報文號:4271
公報簽發日期:1998年4月1日
第一條 本規定為1998年《約旦罷工和停工條件和程序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條 本規定中如下名詞術語含義特定,除非另有解釋:
理事會:根據勞工部管理機構規定成立的勞動執行理事會。
罷工:因為勞動糾紛導致的工人群體性停工。
停工:雇主完全或部分關閉企業,或者停止其企業員工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服務包括:
所以公共設施服務,包括郵政、有線和無線通信、供水、電力、交通、醫院、面食店、醫藥制造,以及任何與社會單位運行或者雇員工作安全相關的領域,或者內閣根據勞工部建議認定其與公共利益有關的并以公報形式公布的其他服務。
第四條
1 罷工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通知,內容應涵蓋罷工原因、罷工開始日期。
2 罷工通知必須由工人署名或者由代表工人的組織署名,同時通知必須清楚表述工人關切。
3 罷工通知必須遞交給雇主或其代表。如果無法遞交,允許以掛號郵件方式發出罷工通知,發出7天后視為送達,罷工開始日期據此更改。
第五條
1 停工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內容應涵蓋停工原因、停工開始日期。
2 停工通知必須由雇主或其代表簽署,應直接送達有關工人或其代表工人的組織。如無法送達,則應在單位內顯著位置公布,停工開始日期以公布之時為準更改。
第六條 本規定中罷工或停工通知的副本必須直接面交理事會。
第七條 1963年第33號令《罷工和停工通知有關程序的規定》相應廢止。
注:本規定以阿拉伯文版本為準。
駐約旦使館經商處 王 波
項目合作:18361148798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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