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第16號投資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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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公布于1996年10月16日第4075號政府公報上)
第一條、 本法稱為“1995年投資促進法”,從正式見報之日起生效。
第二條、 本法使用術語和表達方法,除非另有規定,否則無論在本法何處使用,均指以下含義:
理事會:根據本法成立的高等投資促進理事會。
法人:根據本法成立的約旦投資委員會(JIB)。
董事會:約旦投資委員會董事會。
大臣:約旦工貿大臣。
委員會:根據本法成立的投資促進委員會。
主任:約旦投資委員會主任。
項目:適用本法條款和法規、指令的任何經濟活動。
固定資產:只供投資項目使用的機器、儀器、設備、物資和 工具。或指賓館和醫院項目的家具和物資。
費用:根據現行法律,對固定資產項目征收的進口費、海關 關稅和其他費用,不包括市政規費。
稅收:根據現行法律,對固定資產項目征收的稅收,不包括市政稅收。
投資者:根據本法在約旦投資的自然人或法人。
生產能力:項目設計能力或容納能力。
第三條、
a.下列行業或部門享受本法提供的稅收減免和其他優惠待遇:
1.工業;
2.農業(不影響其他法律提供的優惠待遇);
3.賓館;
4.醫院;
5.海洋和鐵路運輸;
6.根據理事會提議,內閣決定的任何其他行業或部門;
(根據內閣1997年10月28日決議,增加2個部門:a.休閑和娛樂場所;b. 會議和展覽中心;根據內閣2002年5月28日決議, 又增加下列行業:管道運輸;水、汽和石油產品的銷售和開發。)
b. 根據部長和委員會的提議,內閣可以對在上述行業內興辦的項目提供鼓勵措施、保證和其他特權,其期限由內閣根據項目性質、項目地理位置、對增加出口和就業的貢獻、開采國家自然資源、加速經濟發展情況、特例情況及國家利益而定。
第四條、
a.為實施本法,將頒布一項法規,將享受稅收減免的地區,按照經濟發展水平和本法第三條所提的行業部門劃分為A、B、C三個發展區。
b.本條a部分所說部門和投資活動及根據本法每個發展區享受優惠待遇的條件,將在為此專門頒發的法規中說明。
第五條、
本法中“投資資本”應指非約旦人在約旦投資的貨幣,現鈔和實物,或者指具有經濟價值的權利,包括:
a.通過得到批準的銀行或金融公司轉帳的現鈔;
b.以實物形式進口的資產,其費用已在約旦境外支付;
c.由投資項目的外國資本所產生的利潤、回報和儲備,只要這些利潤、回報和儲備是用來增加投資項目的資本和用于投資本法包括的其他項目;
d.無形權利包括許可、專利、商標和在約旦注冊的商號名。
第六條、
a.對在委員會批準投資項目固定資產清單之日起3年內進口的固定資產免征費用和稅收。委員會可根據項目的性質和規模延長期限。
b.對投資項目進口的零部件免征費用和稅收,只要這些零部件不超過固定資產價值的15%,并且是在項目開始生產或開業之日起10年內根據委員會批準的進口零部件清單和數量進口或在項目中使用的。
c.如果投資項目的擴建、開發和現代化能夠使該項目的生產能力提高不少于25%,那么為此目的進口的固定資產進口時免征費用和稅收。
d.對由于固定資產原產地價格上漲,或者由于運輸費用增加和匯率變化,造成的增值部分免征費用和稅收。
第七條、
a. 經委員會決定,對本法第三條所列行業或部門的項目根據其所在的發展 區,按以下比例免除所得稅和社會服務稅:
A區一25%
B區一50%
C區一75%
經委員會決定的減免期,服務業項目從開業之日起,制造業從開始生產之日起,為期10年。
b.如果對項目進行擴建、開發和現代化,使生產能力有所提高,委員會將給予額外減免,每次增加產量不低于25%額外減免期將延長一年,最多延長4年。
第八條、
對賓館和醫院項目每隔7年為現代化和更新所購買的家具和物資免征稅收和費用,只要這些家具和物資是在委員會決定批準購買清單和數量4年內進口或在項目中使用的。
第九條、
在經批準的減免期內,如果項目從一個開發區遷至另一個開發區,只要約旦投資委員會得到及時通知,在余下的減免期內,項目將被給予和項目新遷所在地的其他項目同等待遇。
第十條、
除了本法第七條提供的稅收減免,任何根據1987年第11號投資鼓勵法及其修正案批準為“經濟項目”或“經批準的經濟項目”的現有項目,和其他沒有從上述法律中獲益的項目,如果滿足為此頒布的法規要求,可以享受本法提供的稅收減免和優惠待遇。
第十一條、
a.將建立投資促進高等理事會。該理事會的主席由首相擔任,成員包括:
-工貿大臣 副主席
-財政大臣 成員
-計劃大臣 成員
-旅游大臣 成員
-交通大臣 成員
-中央銀行負責人 成員
-投資委員會主任 成員/書記
-約旦商會主席 成員
-安曼工商會主席 成員
-每2年,經工貿大臣提名,由主席從私人部門任命3個有能力和經驗的人擔任其他成員。
b.理事會應在需要時或應主席提議,在主席缺席時,應副主席提議召開會議。主席在場,或主席缺席,副主席參加的情況下,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出席會議即視為合法。決議需經全體或多數成員同意通過。如果兩派意見票數相同,主席支持的一方意見通過。
第十二條、
為達到全面發展的目標,理事會應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為此,理事會應承擔下列責任:
a.批準有關投資的國家戰略,包括生產行業的發展、開發及跟蹤國家戰略的實施情況;
b.批準投資政策;
c.批準投資促進政策,促進實施;
d.研究投資法規。
第十三條、
a.根據本法規定,建立“約旦投資委員會(JIB)”。該委員會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財務和行政。約旦投資委員會(JIB)可進行諸如簽訂合同、購買動產和不動產、租借、出售、抵押和接受捐贈和贈款等法律行為。在有關行為或由其行為引起的法律事務或法律訴訟程序中,將由民事律師或由約旦投資委員會指定的任何執業律師代表。
b.約旦投資委員會(JIB)的主任將由工貿大臣提名,由內閣任命,任命決定需經王室公告承認。
c.約旦投資委員會(JIB)總部設在安曼,在國內外應建立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
約旦投資委員會(JIB)應通過下列活動致力于促進約旦的投資:
a.提升對約旦投資環境的信任度,明確投資機會,宣傳這些投資機會,促進投資;
b.簡化投資項目的注冊和登記程序,推進現有項目,項目在政府部門辦理申請時應給予優先權;
c.約旦投資委員會(JIB)應建立投資窗口,根據現行法律為投資項目從別的部門獲得執照或核準。如果別的部委或機構不能在投資者提出執照申請30天之內給予合理的答復,工貿大臣有權做出決定,給予某個項目執照。
d.為投資者提供建議、信息或數據,出版相關指導;
e.建立和執行投資促進計劃以吸引投資者來約旦投資。
第十五條、
約旦投資委員會(JIB)擁有獨立的年度預算,費用通過以下渠道獲得:
a.政府撥款;
b.約旦投資委員會(JIB)提供服務所得回報和其他收入;
c.當地或經內閣同意的外國貸款;
d.約旦投資委員會(JIB)基金所獲利潤;
e.贈款、援助、贈與、遺囑和其他向約旦投資委員會(JIB)提供的經理事會批準的資金。
第十六條、
a.約旦投資委員會(JIB)的財政年度應從每年的1月1日開始,同年12月31日結束;
b.在財政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約旦投資委員會(JIB)應準備對它活動的全面報告,同時附上經審計師證明的最后帳目,交董事會以供批準;
c.在組織其帳目和記錄時,約旦投資委員會(JIB)應遵循商業會計的原則和基礎。
第十七條、
a.約旦投資委員會(JIB)應由工貿大臣為主席的董事會管理。董事會應根據理事會的決定形成,由不超過7個理事會成員組成,其中應包括約旦投資委員會(JIB)主任。董事會應選出其中一名成員擔任副主席。
b.在需要時,董事會應根據主席提議召開會議。如果主席在場,或主席缺席,副主席參加的情況下,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出席,會議即視為合法。決議需經全體或多數成員同意通過。如果兩派意見票數相同,主席支持的一方意見通過。
c.董事會主席可邀請任何專家或專業人士參加董事會會議,對所討論的議題提出建議,但被邀人員無權投票;
d.董事會成員的酬勞應由理事會決定,而且應根據有關成員參加會議的次數來付給報酬。
e.董事會成員應根據約旦投資委員會(JIB)主任提名,任命一名工作人員作為董事會秘書。該秘書應負責董事會的行政工作,記錄決議,并請會議主席和其他成員在決議上簽字。
第十八條、
根據本法,董事會的責任和權利如下:
a.管理和促進約旦投資委員會(JIB)的行政事務;
b.對約旦的投資政策提出建議,決定投資政策的首要任務,提出項目和計劃,做出決定并上交理事會批準;
c.批準約旦投資委員會(JIB)的預算、審計師報告和最后財務報告;
d.批準約旦投資委員會(JIB)的財政和行政指導;
e.決定約旦投資委員會(JIB)提供服務的回報;
f.為約旦投資委員會(JIB)指定審計師事務所,并決定他們的收費標準;
g.在國內外建立約旦投資委員會(JIB)的分支機構。
第十九條、
董事會主席在對外交往上代表約旦投資委員會(JIB),并可委派約旦投資委員會主任代表約旦投資委員會(JIB)。
第二十條、
約旦投資委員會(JIB)主任的責任和權利如下:
a.為約旦投資委員會(JIB)總體政策提出申請,根據本法規定做出決定,并跟蹤其執行情況;
b.管理約旦投資委員會(JIB)的活動,監督其工作人員及技術、行政和財務活動;
c.制定實現約旦投資委員會(JIB)目標和任務的計劃,并將有關建議交給董事會,并促進實施;
d.由董事會決定的其他責任,或根據本法頒布的法規所賦予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a.將建立投資促進委員會,該委員會主席由約旦投資委員會(JIB)主任擔任。成員如下:
1.所得稅部門主任;
2.海關關長;
3.由工貿大臣指定的工貿部部長;
4.由理事會主席指定的私人部門的代表;
b.在委員會主席缺席的情況下,海關關長將擔任委員會主席;
c.委員會應主席提議召開會議,主席在內4名成員出席,會議即視為合法。三人投票贊成,即為多數,決議即可通過。
d.主任可從相關部門任何單位邀請一人或多人參加委員會會議,對相關提案提出建議,但被邀參加會議的沒有表決權;
e.主任可從約旦投資委員會(JIB)工作人員中任命一人擔任委員會秘書,進行記錄,并跟蹤委員會決議實施情況。
第二十二條 、投資促進委員會的責任和權利如下:
a.評估投資者所做申請,在申請提交30日內做出決定。如不批準,必須說明理由。
b.根據本法,批準額外減免。
c.評估投資者對委員會決定提出的反對意見。對委員會做出的駁回反對意見的決定,在決定通告之日30天內,可向董事會申訴。
第二十三條、
如果享受減免政策的固定資產違法全部或部分出售或未用于投資項目,或用于其他未經申報的用途,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征收稅收、費用和罰款。
第二十四條、
根據其他法律規定:
a.非約旦投資者可根據即將頒布法規的條款,通過獨資、合資或參股進行投資。該法規將明確外國投資者可投資的行業或部門,允許外資的最大比例及外國投資的最低金額;
b.根據本條a部分的規定,非約旦投資者投資本法包括的項目時享受和約旦人同等待遇;
c.投資者有權以自己的方式,或指派他人來管理公司。有關部門應提供所需服務。
第二十五條、
除非為了公眾利益并給予合理補償,否則不得征用項目或采取類似措施。給予非約旦投資者的補償必須以可兌換貨幣的形式。
第二十六條、
投資者的義務:
a.投資者完成固定資產安裝及為項目所做準備后,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約旦投資委員會(JIB)其開業日期或實際生產日期;
b.備有日常帳簿和記錄,并由約旦注冊審計師審計;
c.備有項目所進固定資產記錄,該記錄應包括項目固定資產的全部詳細情況;
d.按要求,向約旦投資委員會(JIB)提供有關項目固定資產的任何信息、數據或文件;經約旦投資委員會(JIB)授權的工作人員有權去項目處查看這些數據和信息的準確性。
第二十七條、
在經批準的減免期內,如果項目的所有權被轉讓,只要新的投資人繼續該項目,并按照本法規定承擔原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那么該項目將繼續享受優惠待遇,直到減免期結束。
第二十八條、
a.經投資促進委員會同意后,投資者可出售、轉讓獲減免待遇的固定資產給其他從本法受益的投資者用于其投資項目。投資者在通知投資促進委員會后,并補繳費用或稅后,也可將固定資產轉讓給本法條未包括的投資者或項目。
b.經投資促進委員會同意后,投資者可將獲減免待遇的固定資產 再出口。
第二十九條、
如果兩個或更多公司兼并,兼并產生的新公司在剩余的減免期內,有義務保存兼并前按本法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的每個項目的不同帳戶。
第三十條、
根據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非約旦投資者有權不受延誤,以可兌換貨幣形式,將投資資本、利潤、收入、投資清算收益及項目部分或全部售出收益自由匯出。
第三十一條
根據現行法律,為投資項目工作的非約旦技術人員和行政人員可以將工資和報酬匯往國外。
第三十二條、
a.根據本法,有關阿拉伯投資資本應該考慮《關于阿拉伯資本及它們在阿拉伯國家間移動的投資協議》及協議修正案和與其他阿拉伯國家締結的條約的規定。
b.如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受本國或政府機構保證,可將他有權獲得的投資利潤和補償指定給該國政府或政府機構,以便該國政府或機構取代該投資者。
第三十三條、
外國投資者和約旦政府機構之間發生的投資爭端,可以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果在六個月內不能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任何一方可以通過訴訟或將投資爭議上交投資爭議和解國際中心(ICSID),按照約旦和投資者國家簽訂的解決投資爭議協議的規定,通過調解或仲裁解決。
第三十四條、
允許將作為部分固定資產的機器設備抵押以獲得信貸服務擔保。為實施本條款規定,約旦投資委員會(JIB)應根據董事會為此制定的并在政府公告上發布的指令,保存工業登記簿記錄每個項目的機器設備。
第三十五條、
任何根據1987年11號鼓勵投資法及其修正案批準的項目,可繼續根據本法享受所給予的優惠待遇,直到減免期結束。
第三十六條、
約旦投資委員會(JIB)應享受其他部委或政府部門享受的減免政策和利益。
第三十七條、
為實施本法,內閣應頒布必要的法規,包括有關約旦投資委員會(JIB)的財務、采購、員工雇用等問題。
第三十八條、
下列法律作廢:
a.1987年11號鼓勵投資法及其修正案, 及為實施該法發布的法規;
b.1992年27號關于阿拉伯和外國投資法,及為實施該法發布的法規。
第三十九條、
委托首相和各大臣負責本法的實施。
項目合作:18361148798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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