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決定第一條規定,禁止私營企業雇用任何低于高中或同等學歷的新的勞工。決定第二條規定,依據勞工部有關勞動許可證的要求、規定及條件,建筑項目的勞工及阿拉伯國家的勞工不受此決定的限制。第三條指出,在該決定的附件里已明確規定了上述條款中涉及的建筑承包項目及其修繕工作,強調了只有此類項目才可以使用非高中畢業的普通工、技術工及手藝工,不允許任何公司雇用此類勞工,除非其營業執照類別與該決定附件規定的工種相符或其雇用的勞工來自阿拉伯國家。
第四條規定,本決定頒布以前所雇用的勞工不受此限制,禁令僅對新雇用的勞工適用。
第五條規定,勞工所持的文憑必須經其所屬國家和阿聯酋駐當地使館的認證。勞工部接受經過認證、符合教育部同等學歷委員會根據同等學歷法之規定確認的與普通高中同等的文憑。
第六條規定自今年5月1日其正式實施該決定。
該決定只是勞工部簽發的有關禁止使用過多的外籍勞工的一系列決定之一,這些決定不僅只限于外籍勞工,同時還包含通過許多規章和法律禁止雇用非必需的勞工的公司企業。例如勞工部22日頒布決定,要求公司在向勞工部申請雇用新的勞工時必須提交工資單,其目的是為了解工人的應得收入情況及公司在申請引進勞務時的實際需求程度。這些決定被認為是以前頒布的有關確認擔保及其它類似決定的補充,這些決定除提高了雇用外籍勞工的費用外,到目前為止,其預期的目的尚未達到。
以下是新決定所包括的有關建筑承包項目的分類說明:
- 工地準備工作。
- 拆房及廢物清運工作。
- 場地干燥工作。
- 挖土、回填及場地平整。
- 放線工作。
- 基礎開挖及打樁。
- 底層干燥處理承包工作。
- 水管槽挖掘工作承包。
- 土建總承包。
- 不限層數的建筑物的建造承包工作。
- 有底層、平衡層及七層樓的建筑物承建工作。
- 有底層、平衡層和四層樓的建筑物的承建工作。
- 有底層、平衡層和一層樓的建筑物的承建工作。
- 只有底層的建筑物的承建工作。
- 混凝土預制件的安裝承包工作。
- 木質活動房的安裝承包工作。
- 金屬結構建筑承包工作。
- 道路承包工作。
- 隧道承建及維修。
- 橋梁、水壩的承建及維修。
- 港口建設及海上建筑承包。
- 普通維修工作。
- 鉆井及維修工作。
- 混凝土工作。
- 混凝土維護工作。
- 鋪設地磚、大理石磚及瓷磚。
- 粘接及油漆工作。
- 木工及地板工作。
- 建筑物的隔熱及防水處理工作和維修。
- 房屋維修。
- 搭建腳手架。
- 吊頂及輕型隔斷安裝工作。
- 室內外綠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