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國公司注冊所在國有關方面的官方證明。該證明包括下列內容:
* 公司名稱、成立日期、法定形式
* 公司資本
* 公司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及權限
* 公司經營范圍
2-公司管理機構關于在阿聯酋開設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和在阿從事經營活動的決定和為公司代表提出申請的授權書。
3-阿聯酋合法單位出具的關于外國公司財務狀況的會計審計報告。
4-外國公司與阿聯酋代理之間的代理合同。
5-外國公司以前從事所申請經營活動的經歷。
6-如果本地代理是自然人,或已證實是阿公民的個人企業,提供關于本地代理登記簡況的正本復印件。如果本地代理是法人,須附上證明所有合伙人都是阿聯酋公民的官方證明。同時附上公司的營業執照和商業注冊登記證明。
7-(咨詢公司、法律公司和審計公司)經理的簡歷和學歷。
8-如果有的話,有關主管方面的批準。
《決定》強調文件要有法律公證和官方認證,并由司法部確認有翻譯資質的法律翻譯翻譯成阿拉伯文。
同時《決定》在第二條中規定,在1984年第69號《部長決定》的第14條第二款后增加一款如下:在提交許可更新申請時,注意附上有關公司注冊單位頒發的、包含有公司名稱、法律形式說明、資本和經營范圍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在1984年第(69)號《部長決定》的第13條第一款后增加一款如下:凡有關公司名稱的更改和調整,應在一份阿聯酋國內阿文報紙上刊登申請,以提請有關當事人在不超過兩周的時間之內,向本部提出異議。 (蔣傳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