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草案,自然保護區劃分為以下4個地區:一、重點地區,是屬于保護瀕臨威脅和生態系統脆弱或將受到滅種的珍貴動植物監管與保護范疇內的地區。二、保護地區,是連接或接近重點地區的自然風景、生態環境且具有保護價值的地區。三、可持續發展地區,是具有經濟價值,關系到基層社團和原居少數民族生活的自然資源區。四、社團地區,關系到基層社團和原居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少數民族生活區,包括住宅和田地等。
(2005年8月31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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