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第五章A第138條和憲法61第一段
議會于2008年5月4日討論通過決議,頒布法律
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工資法(2008年22號)
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工資法
第一條 為了提高職工生活水平,根據職工的學歷、職位、工作地點、危險程度、服務年限和社會狀況等制定本法律。
第二條 本法律適用于國家公務員和國有企業職工,本法律并附工資一覽表。
第三條 職工級別、調整年限在工資表中詳細劃分。本法生效之日起為第一個工作調整基本年。
第四條 根據工資一覽表,按照職位和學歷發放相應的起始工資。
(一) 無學歷職工的工資為10級1檔140千第納爾。
(二) 小學學歷職工的工資為10級4檔152千第納爾。
(三) 初中學歷職工的工資為9級1檔185千第納爾。
(四) 高中學歷,包括職業高中職工的工資為8級1檔240千第納爾。
(五) 高中后二年制中專學歷或初中后五年制師范院校畢業職工的工資為8級5檔260千第納爾。
(六) 重點大學畢業學士學位職工的工資為7級1檔296千第納爾。
(七) 高中起點五年制重點大學藥劑、牙科、獸醫、工程等相關專業畢業職工的工資為6級1檔362千第納爾。
(八) 碩士或者相當教育學歷職工的工資為6級第3檔374千第納爾。
(九) 重點大學的3年制博士畢業職工的工資為5級1檔374千第納爾。
本條第一款學歷后的繼續學習,每學年按一年工齡計算。
第五條 職工每服務滿一年計一年工齡。
第六條 職工提升到更高職級,其工資按照新崗位高套執行,崗位調整原則:
(一) 單位有更高職位的空缺。
(二) 已經達到本法規定的調整服務年限。
(三) 達到職位和學歷的建議調整要求。
(四) 對于工作和領導能力表現突出的職工,直接領導建議,并報上一級領導批準。
第七條 按照部長或者主管首長指示,或者指定副局長以上級別人員組建委員會,按照本法第六條第(二)款進行調整,自決議之日起執行。
第八條 崗位調整,新崗級工資級別高于原崗位工資,可就近高套,同級兩個檔次的按高檔執行。
第九條 崗位調整,其原工資沒有達到上一級最低檔工資,按上一檔最低檔工資執行。達到一級11檔工資的職工,可以繼續提高工資,但最高不能超過最高級B檔。
第十條 崗位津貼:
(一) 廳局級機構副局長的崗位津貼為基本工資的30%。
(二) 教育督察、學校校長、學院院長、職業學院院長的崗位津貼為基本工資的25%。
(三) 廳局級機構處級的崗位津貼為基本工資的25%。
(四) 部門經理的崗位津貼為基本工資的20%。
(五) 學校副校長、學院副院長、職業學院副院長以及本條(三)、(四)款副職和科室主任的崗位津貼為基本工資的15%。
第十一條 教育津貼:
(一) 博士文憑或者同等學歷的教育津貼為基本工資的100%。
(二) 碩士文憑或者同等學歷的教育津貼為基本工資的75%。
(三) 碩士學習班的職工的教育津貼為基本工資的55%。。
(四) 大學文憑和學士學位的教育津貼為基本工資的45%。
(五) 技校、師范學校畢業并沒有得到本條(一)、(二)、(三)、(四)款證書的職工的教育津貼為基本工資的35%。
(六) 高中以及初中技校畢業的職工的教育津貼為基本工資的25%。
(七) 無文憑的職工的教育津貼為基本工資的15%。
第十二條 地區津貼:
(一) 在邊遠地區工作職工的地區津貼為60千第納爾。
(二) 在農村地區工作職工的地區津貼為50千第納爾。
(三) 遠郊區鄉鎮法院工作職工的地區津貼為40千第納爾。
(四) 遠郊區法庭工作職工的地區津貼為30千第納爾。
(五) 無免費交通的鄉鎮工作職工的地區津貼為20千第納爾。
第十三條 經財政部長批準,部長或者主管首長有權批準基本工資20%至30%的危險職業津貼。
第十四條 已婚的職工享受50千第納爾的家屬補貼,包括丈夫去世或者丈夫工傷退休而沒有享受退休工資的女職工。已婚職工享受最多四個孩子,每個孩子1萬第納爾的子女補貼,孩子放棄上學或者有自己收入時停止發放。
第十五條 在特殊情況下,內閣委員會有權批準不超過基本工資50%的額外津補貼。
第十六條 本法所附工資表中工資即為基本工資,是其他津補貼比例的計算依據。2003年(30)令中危險工作標準繼續有效。根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在執行本法(十四)(十五)條時,津補貼不得超過200%。
第十七條 部長、主管首長或者其授權機構有權制定職工加班制度。職工每天加班不得超過3個小時,按財政部規定發放加班費,加班費不受本法第(十六)條約束。
第十八條 各部委的職工如沒有專門法律,執行本法律。
第十九條 三大機構(議會委員會、總統府、內政部)、國防部、內政部的軍警暫時參照本法律執行。
第二十條 廢除1960年公民服務法第(三)、(五)款。
第二十一條 廢除臨時政府2003年(20)命令。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部長頒布指示執行本法律。
第二十三條 本法在報紙上公告,自2008年1月1日生效。
備注:
1.法律文件原文為阿拉伯文,此中文翻譯是在原文直接翻譯的基礎上,按照中文習慣和理解進行了整理,條文編號相同,但款項順序和內容有所調整。
2.個別條款尚待商榷,不影響總體理解。
(李振民翻譯 張長寶整理)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