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有意在科威特開設分支機構的外國銀行,在正式遞交申請之前,與科威特中央銀行就此進行協商。
申請在科威特開設分支機構的外國銀行應滿足以下條件和要求。
1、外國銀行在科威特開設分支機構,申請應取得總部所在地國家管理部門相關書面執照。
2、正式文件必須源自外國銀行總部所在地主管部門,且內容應該表述出該主管部門在加強管理、交換管理信息、信息保密工作方面,準備好與科威特中央銀行進行合作。在外國銀行在科威特設立分支機構時,上述方面的必要安排工作應協商一致。
3、提供外國銀行總部所在地的監管部門,根據相關巴塞爾委員會標準(Basel Committee Standards),遵守國際銀行集團及跨國分支機構監管最低要求標準的證明文件。同時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關于金融領域評估計劃的報告,提供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關于該主管部門執行巴塞爾核心原則有效進行銀行監管的最新評估。
4、提供該外國銀行協會及協議章程條文,及其財務狀況的信息,并附上最近3年經審計過的財務年報。同時提供該銀行經由國際等級評估機構(例如Moody′s,S&P ,FITCH IBCA等機構)出示的信用等級評估。
5、外國銀行總部應承諾負責承擔將在科威特成立的分支機構的任何責任。
6、申請在科威特成立分支機構的外國銀行總部承諾應就任何可能對該外國銀行金融情況和聲譽構成消極影響的新情況通知科威特中央銀行。
7、外國銀行總部應提供在科威特成立分支機構的明確的戰略、工作計劃及其經濟可行性研究報告。
8、滿足其他科威特中央銀行的要求。
除滿足上述條件外,海灣合作委員會國家的銀行還應符合海合會最高委員會第18次會議的決議中所提及的所有條件和要求:
1、申請在科威特開設分支機構,開展銀行業務的銀行所在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書。
2、發放執照必須根據科威特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指令、條件、程序的規定。
3、海合會國家銀行所有產權不應少于1億美元。
4、申請在科威特開設分支機構的海合會國家銀行自建立之日起,其在銀行領域經營業務不應少于10年。
5、獲得在科威特開設分支機構的海合會國家銀行在任何時間段均應持有或劃撥不少于1500萬科威特第納爾資金用于在科威特經營業務,同時按照科威特法律、法規、銀行監管要求持有適當儲備金。
6、根據科威特法規和為此制定的指令要求,科威特中央銀行對外國銀行在科威特分支機構進行監管和檢查。在對在科威特外國銀行分支機構進行檢查前,外國銀行總部所在地主管部門應與科威特中央銀行合作。
7、獲得執照在科威特開設的分支機構在關于主動或強迫實施清算方面應遵守法律、法規。為此,科威特中央銀行可使用所有已批準的相關法律和銀行法規規定的措施。
除上述條件外,所有外國銀行,包括海灣合作委員會國家銀行,還必須滿足以下特殊條件。
1、外國銀行必須遵守1968年第32號法《關于貨幣、科威特中央銀行和銀行業務組織法》、科威特中央銀行對銀行的監管和疏漏所頒布的指示和決議,及任何相關法律和決議。為此,須遵守以下條件:
?
--外國銀行應承諾劃撥不少于1500萬科威特第納爾資金用于分支機構在科威特的經營業務。
? --在科威特外國銀行分支機構的科威特國籍工作人員總數不應少于工作人員總數的50%,并在分支機構獲準在科威特經營3年期限內,提供已實現上述比例的文件。
2、目前階段,執照應僅限外國銀行在科威特開設一家分支機構。
3、在不違反科威特規定從事經營執照范圍規定的同時,分支機構應按照外國銀行總部的協會條款和協議章程條文規定開展活動。
4、在研究申請在科威特開設外國銀行分支機構時,互惠原則應予以考慮在內。
5、允許外國銀行分支機構在科威特開展業務的批準文件,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為6個月。在此期間,如未開展經營活動,但按要求更新此前提供過的數據或信息,則經研究,可再延長一次,期限為6個月。
隨員孫蓉
駐科威特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
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