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10號投資法規定批準的、國營部門占資本不少于25%的合資項目采取不記名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必要時可以在投資最高委員會的決定下,國營部門以現金或實物(房產、新的或二手機器設備等)參股。
2、創辦者根據公司的業務屬性及構成形式制定公司的基本章程草案,在該章程中可以確定董事長和董事會成員的國籍、人數、年齡、獎勵、補償、選舉或任命原則,董事會中非敘利亞代表的比例,董事會工作機制,確定公司資本和股票價值(以當地貨幣,再換算成外幣,或相反),這些都不受現行各法律規定的制約,特別是1949年149號貿易法及其修正案。該章程須經投資最高委員會同意之后以總理決議的形式頒布。
3、根據10號投資法成立的私營合資公司,不論國家或國有部門在其中參股份比例多少,都不受國營公司有關的一些法律、法規、制度條款的限制。
4、董事會在擬定公司人事章程時,可不受1958年第134號法和1962年第49號法令及其修正案的約束,但需考慮1959年第91號勞動法及其修正案的有關規定。章程須經總理決定頒布。
5、董事會應根據財政部制定的樣本,制定并頒布其財務章程和會計制度。
6、公司基本章程確定的董事會管理公司,根據有關專屬部委的建議,經總理府決議任命國有部門的代表。
7、董事會對公司總經理進行任命,總經理不可兼任董事長或董事會成員。
二、公開認購招股的合資股份公司申請、成立規定
1、申請成立步驟
(1)創立者向主管部委遞交股份公司成立申請,附初步的經濟可行性研究,并寫明公司成立目的、資本、擬興建的項目、創建者姓名、其在公司資本中的股份比例、將進行公開認購的比例。
申請還可以包括授權一人或多人對公司基本章程草案及最終文本簽字。
(2)在登記申請30天內,主管部委對該公司的經濟效益、是否適應國家經濟發展目標等方面提出建議,若符合法律條件,所有需要文件齊備,該部委通過投資辦將申請上呈投資最高委員會,并寫明其建議在該公司參股的國營部門。
該部委有權要求投資者提供有助于其對該項目進行研究的信息和文件,但不能因此導致超過30天向投資最高委員會移交申請。
(3)投資最高委員會在自申請在投資辦登記起的30天內對其進行裁斷,如果同意,則由總理頒布依據有關范本成立公司的決議。
(4)如果公司有多個項目,且關乎多個部委,則直接向投資最高委員會遞交申請,由投資最高委員會再將申請移交幾個相關部委,各部委對相關項目就經濟效益、是否符合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方面提出建議,并在申請轉交之日起的30天內將建議報至投資最高委員會,以下程序同上述第3點。
2、成立公開招股的合資股份公司的程序
(1)來自私營部門的公司創建者與將參股的國營部門共同協調負責組織公開認購活動并對其進行監督,以及進行所有1949年149號商業法及其修正案規定的必要工作。
(2)準備認購公告,認購公告應包括商業法中規定的內容,并在官方報紙、公司總部所在地的至少2種日報、公司設有認購中心的各個城市的至少1種報紙上刊登。
(3)認購期為2個月。
(4)如果認購數額超過拋出的股份數量,則將多余的股份在認購者之間按比例折扣(即按比例減少認購數)。
(5)如果在認購期間認購數額(包括國家參股)未達到總股份的3/4,可以在主管部長的決定下將認購期延長類似時間;在新的認購期過去后,若認購比例仍低于3/4,則執行商業法的第112條規定,除非主管部門在投資最高委員會的同意下籌措到了未被認購的股份資金。
(6)如果認購數額(包括國家參股)達到了總股份的3/4而并未達到總數,則將如所有股份都籌集到位一樣繼續組建公司的程序。
(7)認購在一家或多家境內的敘利亞銀行進行,以及在敘商業銀行同意的海外銀行進行海外認購。
(8)認購時每股先支付50%的票面價值,余下的要在公司基本章程規定的期限內交足。敘利亞僑民及阿拉伯國家和外國在敘公民認購或以外幣購買公司股份的,以鄰國市場流通的比價計算,在以外幣分發紅利時仍以相同比價計。
(9)如果申請創建的公司部分資本或全部資本都是實物形式(如房地產、知識產權等),則根據相關現行的法律和制度對其進行估價。
(10)投資法及其修正案、執行條例、公司基本章程未提到的方面,公司應遵照1949年149號商業法規定。
三、不公開認購招股的合資股份公司及有限責任合資公司成立規定
不公開認購招股的合資股份公司及有限責任合資公司按照投資法及其修正案、執行條例及公司基本章程相關規定操作,其它方面遵照1949年149號商業法規定實施。
四、不記名控股公司申請、成立規定
1、不記名控股公司的創建者須向敘利亞投資辦公室遞交由創建者簽字的公司成立申請,申請須包括:公司創建者姓名、出生日期,創建公司目標,公司總部,公司期限,公司資本及其來源,每個創建者的參與份額,每股價值,將公開認購的比例。該申請必須后附公司創建者根據敘1949年149號商業法及其修正案、10號投資法修正案第19和21條制定的不記名股份公司基本章程草案,該章程要依據供應和內貿部制定并得到內閣批準的格式。
在任何情況下,創建者應不少于5人。
2、投資辦要在自登記申請后10天內將公司基本章程草案并附公司成立申請復印件移交供應和內貿部研究。供應和內貿部有權要求公司創建者根據上述提到的相關規定和樣本對草案進行修改。
3、投資最高委員會同意之后,由總理頒布決議批準成立該公司并批準其基本章程,并將在官方報紙刊登公布。
4、自報紙公布上述批準之日起2周內,公司創建者進行股份籌集或認購事宜。
公司創建者可以自行籌集所有股份,或者與他人合作而不進行公開認購,也可以自認購其中一部分,將剩余部分公開認購,這些都必須在申請和基本章程中清楚的寫明,并寫明每個創建者認購的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