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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茲別克斯坦吸引外資主要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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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烏茲別克獨立后,政府始終重視吸引外資工作并制定了相應的外資政策和優惠措施。烏歡迎外國投資者注冊生產型合資或獨資企業并利用當地原料生產加工進口替代和出口型產品,以解決其外匯短缺、外流和就業困難等問題。



  一、 烏外資政策回顧



  烏獨立12年多來,政府不斷調整吸引外資政策,但效果并不明顯。獨立初期吸引外資政策比較寬松,如,1萬美元法定資本即可注冊外資企業(外方投資比例不低于10%)。隨著外國資本的不斷涌入,1996年11月烏曾頒布《給予外商投資企業優惠及鼓勵的總統令》,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注冊外資企業法定資本不低于30萬美元,外資比例不低于30%方可享受外資企業的優惠待遇。同時對外資企業的調匯額度進行嚴格控制。客觀上由于受調匯政策的影響,直接外資的流入有所減少,但利用貸款有所增加。 1998年3月烏政府對1996年11月烏頒布的《給予外商投資企業優惠及鼓勵的總統令》進行了修訂,稱"為了鼓勵創辦中小型外商投資企業,從1998年4月1日起,凡在烏司法部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享受外資企業的優惠待遇:企業的法定資本不低于15萬美元,企業投資一方必須是外國法人,其投資比例不低于法定資本的30%,否則不被列入外商投資企業的范疇",該政策沿用至今未變。1996年底,烏開始實行嚴格的調匯政策,導致許多中小外資企業生產經營慘淡或被迫暫時停業。2001年底上述調匯政策才有所松動,到2003年10月,烏才實現了匯率并軌和經常項目下的外匯自由兌換。



  二、外資政策



  (一) 烏歡迎建立較大規模的外資企業。外資企業的法定資本金額越大,外商投資所占比例越大,烏在稅收方面提供的優惠政策越多,政府保證企業調匯的可能性越大;



  (二) 鼓勵建立生產型外資企業。利用當地原料生產烏國內緊缺商品、進口替代和出口創匯產品。



  (三) 鼓勵外國投資者在原料深加工領域、高新技術、節能、通訊、交通、能源、公共基礎設施等領域的投資。烏政府將優先考慮向被列入國家投資計劃的項目提供便利,如利潤返還、調匯等方面均可優先得到保障并享受更多的優惠政策



  (四) 鼓勵外商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投資。烏對向中小企業投資的外商將提供稅收和進出口關稅等方面的諸多優惠政策



  三、烏給予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



  (一) 被列入烏投資計劃中的外資項目可享受免征7年所得稅的優惠(原免稅優惠期為5年)。



  (二) 合資企業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如果從事農產品(不包括葡萄酒、果酒及其烈性飲料)、日用品、建筑材料、醫療設備、輕工產品、食品生產和加工或從事再生資源及生活廢料的處理和加工,自注冊起2年內免征所得稅。



  (三) 如果合資企業生產的兒童產品產量達到25%以上可享受5年免征所得稅的優惠,5年期滿后減征50%。



  (四) 如果外資企業投資比例占50%或超過50%,自注冊之日起2年內免征所得稅。



  (五) 在偏遠農村建立的生產民用消費品的深加工外資企業可享受3年免征所得稅的優惠,合作期滿后頭幾年納稅仍低于現行稅率的兩倍。



  (六) 輕工領域的合資企業,如果固定資金中外資所占比例不少于50%并將企業利潤用來再投資,發展和擴大民用產品、特別是兒童用品的生產,可享受免征利潤稅。



  (七) 對生產加工出口和進口替代產品的外資企業提供2年的免交所得稅和土地稅的優惠,而增值稅可緩交財政。



  (八) 外資企業生產所需物資(車輛除外)及企業工作人員生活所需物資免征海關稅;



  (九) 在烏直接投資超過5千萬美元的外國企業法人從本國進口自身所需產品,免征進口關稅。



  (十) 外資企業有權自由進出口自身產品并進口生產所需商品,無需申領許可證。



  (十一) 外資企業由出口自身產品而獲得的外匯收入,納稅后全部由企業支配。



  (十二) 合資企業在國家交易所有優先調匯權。



  (十三) 外國投資者可自由將合法經營所得利潤及其它資金以外幣形式匯往境外。



  (十四) 在烏境內的外國投資者有權通過竟買的形式購買生產廠房、設備和住宅,也可長期租賃土地。



  (十五) 如果烏茲別克未來出臺的法律惡化投資條件,外國投資者可遵循投資時實行的法律。但該規定不包括為保障國防、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環境保護而進行的法律變更。



  (十六) 外資占50%或50%以上的生產型合資企業,投產后2年內免征利潤稅,2年后,法定資本在100萬美元或高于100萬美元的合資企業,繳納利潤稅為16%。



  (十七)作為投資運入烏茲別克的技術設備免交增值稅,包括:裝配1998年被列入優先投資項目的設備、實施政府擔保下的外國貸款投資項目運入的設備、外國投資者為新建和改造生產民用消費品所投入的設備、外國投資者作為投資運入的設備以及為開發國家石油天然氣領域的項目運入設備。



  現有涉及在烏投資的法律主要有《外國投資法》、《外國投資者活動保障法》、《企業、公司及組織納稅法》、《土地稅法》、《車輛和交通工具稅法》、《土地法》。在實際操作中,常以總統令、內閣規定等文件,調節外商和外國投資在烏的活動。這些文件主要有《關于鼓勵生產企業出口產品的補充措施總統令》、《關于深化經濟改革、保護私有財產和發展企業經營活動總統令》、《關于加強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本國貨幣內部競爭能力總統令》、《關于刺激和鼓勵私營經濟總統令》、《關于鼓勵創建外資企業的補充措施總統令》、《關于發展有價證券市場的補充措施總統令》、《內閣關于進一步完善和放寬對外經濟活動的規定》、《內閣關于進口關稅制度的規定》、《內閣關于國家扶植輕工業和地方工業的措施的規定》等。



  附:烏《外資法》和《外國投資者保障及保護措施法》的主要內容:



   一、《外資法》



  外國投資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為:



  1、權利



  1)外國投資者可以在烏境內建立外資企業,可以享受烏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和優惠;



  2)獨立確定和實施投資的規模、種類和投資方向;



  3)外國投資者可獨立與法人和自然人簽訂協議;



  4)外國投資者可掌握、使用和分配自己的投資和投資活動中所取得的利潤。根據投資者的決定,具有掌握、使用和分配投資及其利潤的權利,按照烏法律有關規定可以把投資轉給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在權利轉移時,根據協議,雙方相互之間關系可自我協調;



  5)外國投資者可獨立和自由支配所獲收入;



  6)外國投資者可以吸收外資、貸款和借款;



  7)外國投資者可利用自己帳戶上的當地貨幣在烏外匯市場購買外匯;



  8)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外國投資者有權購買土地。



  9)根據烏法律規定,外國投資者擁有使用屬于私有財產的權利。



  10)由于國家管理和執法部門的非法行為和決定而給外國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外國投資者有權獲得補償。外國投資者享有烏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一切權利。



  2、 外國投資者責任義務:



  1)烏境內外資企業注冊資金外方比例不能少于30%,注冊金額外方不得少于15萬美元;



  2) 遵守烏茲別克斯坦的現行法律;



  3) 按照烏茲別克斯坦的法律規定納稅;



  4) 外國投資者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5) 外國投資者必須獲得投資項目的鑒定,包括遵守烏國家法律規定的衛生環保規定和其他要求;



  6)一般情況下,外國投資者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根據烏法律文件規定,對觸犯烏法律規定的行為,外國投資者應接受相應處罰;



  7)外資企業在符合烏法律要求的條件下,可自主實施進出口業務,出口自產商品時可免辦許可證和配額;



  8)按烏法律規定,外資企業有權進口自己生產所需的商品。



  9)根據同外國投資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外國投資者為生產所需帶入烏茲別克境內的物資,以及外國投資者和位于烏茲別克境內的外國人帶入烏境內的個人用品免征海關稅;



  3、烏茲別克斯坦國家的責任義務



  烏國家保障和保護外國投資者在烏境內進行投資活動的一切權利,向外國投資者提供公正、平等制度,保證其安全。按照烏法律規定,凡是被授權人與外國投資者簽訂的有關合同,烏國家以及國家的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需承擔合同中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二、《外國投資者保障及保護措施法》



  1、外國投資者權益保障包括:



  (1)國家保障并保護在烏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投資者的權益;



  (2)不得歧視外國投資者的國籍、住地、信仰、從事經濟活動的地區,不得在履行烏國際協議時因投資者及投資的來源國不同而區別對待;



  (3)如果烏后來制訂的法律惡化了投資環境,外國投資者在自投資之日起十年內可以遵循當初投資時的法律。外國投資者有權自愿享受新法令中優化的投資條款;



  (4)國家有關管理機關及國家政權機關無權干涉依法經營的外國投資者的經營活動;



  (5)如果國家有關部門在合法履行職責時,發現外國投資者有違法行為,可在權限范圍內采取同違法行為有直接關系的措施。國家管理機關和執法機構不得以存在違法行為為由而干涉和限制外國投資者的其它合法經營;



  2、如果外國投資者在下列領域投資,可充分享受向其提供的補充保護措施:



  (1)能保障經濟穩定增長及優化國家經濟結構;



  (2)能鞏固和擴大國家出口潛力以及保障國家融入世界經濟體系;



  (3)向加工原材料、生產消費品、提供服務并保障居民就業的中小企業投資



  (4)向外國投資者提供的補充保障及保護措施也可以包括烏茲別克斯坦政府的擔保、在財政上對投資項目給予的扶持、建立特殊的稅務及支付制度、國家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依法采取的其它保護措施。



  3、匯款保障



  外國投資者在依法繳納稅金及其它費用后可以將外匯自由匯出烏茲別克斯坦,其中包括下列匯款:用于維持或擴充外資的初始金或補充資金;投資收益;依該法所獲得的虧損補償金;用于履行合同的支付資金;出售全部或部分外國投資所獲資金;依法獲得的其它收入; 如果外資企業失去支付能力、破產或為了保護債權人權益、刑事調查、或者作為自然人的外國投資者發生違法行為,或者法院及仲裁機構裁決有必要制止抽走資金時,根據國際法原則國家可以阻止外資撤離。(一)基本優惠

投資法10年內不變;外國投資和投資者在烏境內的資產不被征收;外匯款項自由匯入匯出,沒有限制;外國投資者在烏獲得的收益可以用于再投資活動或根據投資者的意愿確定;外資在投資活動結束后返還給投資者;保證投資沒有政治或其他風險。

2007年,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集團在對烏企業活動改革和投資積極性所做的年度報告中指出,烏在完善商務環境方面取得了很大進步。主要體現在:簡化了企業登記注冊規定,理順了自愿倒閉程序,降低了所有權轉移成本和企業的稅賦,這些舉措刺激了私人資本的增長。據報告估算,2007年,烏企業的稅賦總體上降低了26個百分點。

根據2006年6月7日總統令,為轉讓動產或不動產所做的公正費用根據最低工資額計征,通過按樓房面積為基數計算費率,不再按固定費率10%國稅利率計征,從而降低了所有權轉讓成本。

主要經濟領域的私有化進程不斷深化,私有經濟成分不斷提高,外國投資者可以在承擔投資義務的情況下以“零成本”收購破產企業。

烏制訂了一系列中期技術改造綱要,涉及棉花加工、油脂、化工、機電、紡織、制藥、建材和冶金領域。

(二)稅收優惠

稅收體系不斷完善。法人和自然人的稅務負擔不斷減輕,如,自1996年以來,法人所得稅降低了四分之一。自2008年以來將利潤稅率降低到10%(2005年為15%,2006年為12%);統一社會稅率從2004年的33%降低到2007年的24%;中小企業應繳納的統一稅率從13%降低到8%(商業企業為4%,飲食企業為10%)。

新實施的部分稅則稅率如下:

1、企業利潤稅(所得稅)—10%;

2、增值稅—20%;

3、個人所得稅—13%; 中等收入人群—18%;高收入人群—25%

4、企業財產稅—3.5%

5、統一社會稅—24%

6、中小企業統一稅—8%

7、天然氣資源稅—30%;凝析油資源稅—20%;原油—20%;煤炭—3.8%

自2005年7月1日起對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經濟類企業,免征所得稅(利潤稅)、財產稅、社會設施發展稅、小公司應繳納的統一稅以及免除向國家道路基金應支付的留成。

-這些稅收優惠適用于外商私人直接投資:30-300萬美元,優惠期為3年;300-1000萬美元,優惠期5年;1000萬美元以上,優惠期7年。但私人直接投資不受烏政府擔保。

-上述優惠還適用于以下條件:在勞動力過剩的地區設立企業,如在卡拉卡爾帕克斯坦共和國、吉扎克州、卡什卡達林州、錫爾河州、蘇爾漢河州、花拉子模州以及納沃依州、安基延州、納馬干州和費爾干納州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等。

-在注冊資本中的外資成分不低于50%;

-私人直接投資企業需通過烏國家注冊;

-投資為可自由兌換貨幣或新型現代化技術設備;

-享受上述優惠的投資收入應在稅收優惠期內作為再投資,促進企業發展。

2、利潤稅(所得稅)優惠:

自2008年以來將利潤稅率降低到10%(2005年為15%,2006年為12%);統一社會稅率從2004年的33%降低到2007年的24%;中小企業應繳納的統一稅率從13%降低到8%(商業企業為4%,飲食企業為10%)。

對從事生產活動的外資企業自其注冊之日起兩年內免征土地稅。

2000-2007年間,利潤稅從38%降低到10%,統一社會費從40%降低到24%,對小企業和農場主規定的統一稅率降低到10%。7年間,總稅賦比例從40%降低到27%。

自2007年1月起,烏將利潤稅率降低為10%(2005年15%,2006年12%)。

-如外國投資是投向國家投資綱要清單中的項目,則法人在國家注冊后的7年內免征法人所得稅(利潤稅);

-包括外資企業在內的新成立企業(不是從事貿易、中介、供銷和制作活動),自注冊之時起第一年上繳25%所得稅(利潤稅),第二年按規定稅額減半繳稅,以后按規定稅率全額納稅;

-包括外資企業在內的、在鄉村地域內新成立的企業(不是從事貿易、中介、供銷和制作活動),自注冊之時起第一年免繳所得稅(利潤稅),第二年按25%計征,第三年按規定稅額減半繳稅,以后按規定稅率全額納稅;

-若公司出口額不低于其產品銷售額(工程、服務)的30%,減半征收所得稅(利潤稅);

-若公司出口額占其產品銷售額(工程、服務)的15-30%,減30%征收所得稅(利潤稅);

-如外國投資為落實地方綱要規定的清單中的項目,則對法人的產品5年內免征所得稅(利潤稅)、統一稅(對實體規定的簡化稅收系統);

-對外資在注冊資本中占50%及以上的生產型外資企業所得(利潤)稅率為15%(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美元);

-對生產兒童、婦女用品和手工藝術品的法人企業征收10%的所得稅。

3、財產稅優惠:

-對新成立的企業在自注冊起的2年內免征財產稅;

-若公司出口額不低于其產品銷售額(工程、服務)的30%,減半征收財產稅;

-若公司出口額占其產品銷售額(工程、服務)的15-30%,減30%征收財產稅;

-如外國投資為落實地方綱要規定的清單中的項目,則對用于鼓勵發展地方產品生產的主要生產型基金會5年內免征財產稅。

(三)海關優惠

如外國投資為落實地方綱要規定的清單中的項目,則對進口的技術設備及其配件以及烏不生產、但地方生產工藝流程中需要的材料和部件5年內免征關稅(海關手續費除外);

-外國投資者向烏運進的生產用財產和自用物品根據合同免征關稅;

-對烏進行直接投資的外國法人可以免稅運進價值超過5000萬美元的自產商品;

-對根據產品分成協議在烏施工的外國投資者或其他參與產品分成協議的工程人員根據項目文件帶入烏的商品和服務,以及這些人員的個人物品均免征關稅;

-對外國投資者作為對外資企業固定資本投入的技術設備進口免征關稅。

如外資企業通過出售生產的產品或服務獲得60%以上的收入,該企業則被視為生產型外資企業,享受額外的稅收、關稅及其他優惠。

-對從事生產活動的外資企業自其注冊之日起兩年內免征土地稅;

-建材生產企業享受的行業優惠:根據烏總統2003年5月6日第3240號命令第11款,2008年1月1日以前,生產建材和結構件的企業在進口設備及其成套配件時免繳海關關稅(報關手續費除外);自2006年1月1日起,為完成烏總統2005年3月24日第3586號命令規定的任務,“烏茲別克斯坦建筑材料”股份公司所屬企業進口烏本國不能生產的設備及其輔助材料免繳海關關稅(報關手續費除外);對再次投入使用的新技術設備五年之內免征財產稅;自2007年4月1日起,烏法律對進口技術設備規定的關稅優惠就根據經濟部、外經貿部和國家海關委員會批準的清單予以落實;如根據烏總統2007年3月14日第3860號命令第2、5款所規定的合同條款供應技術設備,則進口技術設備的關稅優惠適用于成套制品和備件。

-如外國投資投向生產領域,烏政府提供的稅收優惠包括根據投資數額降低稅率或在7年內對投資者免征所得稅、增值稅以及技術設備進口關稅,在一定時期內免征土地稅,對出口企業給予一系列優惠等;根據2007年3月24日烏總統命令,為促進生產企業改造,重新裝備新設備和新工藝,規定在3年內將稅收基數降低到引進新設備、新工藝前的水平,并在新設備運轉后的五年內免除財產稅;根據2007年6月烏總統批準的《2006-2008年私有化綱要》,投資者可以零成本買斷烏國家未持股的資產。

烏茲別克斯坦INFORFORM信息公司2003年12月18日稱,烏茲別克斯坦議會近日批準決定,即取消給予在烏境內新成立的外資企業利潤稅特別優惠的規定,使外資企業與烏企業在稅賦上實行同等條件。


該消息是由烏茲別克斯坦議會預算、金融及財政委員會對外公布。該委員會指出,目前在烏境內新成立的外資企業免交利潤稅取決于企業的專業化、外資比例及所在地。免交期限是自經營開始的2-5年。只有從事農莊經濟、在農村地區成立的專門生產加工農業產品及在此領域提供服務的私營企可免交利潤所得稅,免交期為2-3年。


自2004年1月1日起,所有在農村地區新成立的企業,包括合資企業(貿易、中介、供應、采購公司除外),自注冊之日起第一年免除利潤稅,第二年繳納應交金額的25%,第三年繳納30%,后續年份應全額繳納利潤稅。在城市成立的企業,包括合資企業(貿易及類似企業除外),自注冊之日起第一年繳納利潤稅的25%,第二年50%,后續年份應繳納100%利潤稅。議會委員會代表認為,所通過的措施將使所有經營主體的稅收負擔平均分配,同時不會破壞新成立合資企業的投資條件。對所有生產消費品的企業實行交納利潤稅的補充優惠政策。烏議會在上周批準了預算和2004年稅收預算政策。2004年將重新審議一些稅收稅率,其中包括對企業的利潤稅,即自明年1月1日起此稅率將由20%改為18%。2004年,對企業的利潤稅收款計劃為2576.9億蘇姆(占預算收入的9.8%),而2003年預計自企業利潤稅收入2109.3億蘇姆(占預算收入的9.1%)。(12月18日匯率為1美元=978.85蘇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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