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茲別克斯坦的進口稅收制度
根據(jù)現(xiàn)行海關法規(guī)定,烏茲別克海關對進口商品征收從價稅率。自2005年11月1日起實行的新進口關稅稅率為5%-30%,征稅商品品種約有800多種,幾乎涵蓋了海關稅則中的所有類別。
自2005年11月起,進口稅征收管理制度中增加了“從量最低限價”,即按照單位(體積,重量,件數(shù))計算,每一單位不得低于規(guī)定的金額。幾乎所有被列為征收進口關稅的商品都規(guī)定了“從量最低限價”,金額從每單位0.05美元至300美元不等。
烏茲別克斯坦還征收進口增值稅,稅率為20%。對包括動物產品、奶制品、茶葉、大米、食用油、果汁、酒、皮革制品、紡織品、人造花、建筑材料、手飾、電冰箱、空調、蓄電池、家用視聽設備、汽車、鐘表、燈具等130多種消費品還征收從10%至140%不等的消費稅。同時也設立了“從量最低消費稅”,即按照單位(體積、重量、件數(shù))計算,每單位不得低于規(guī)定的金額。例如,在進口礦泉水時,消費稅率為100%,但每公升不能低于1美元。
烏在對外貿易中,將商品出口國分成3類,分別給予不同的進口稅率待遇,具體如下:
對自下列國家進口的貨物免征進口關稅: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哈薩克、吉爾吉斯、土庫曼、格魯吉亞、摩爾多瓦。因上述國家為獨聯(lián)體成員國,與烏簽定了建立自由經(jīng)濟區(qū)的協(xié)定,故相互免征進口稅。
下列與烏簽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協(xié)定國家的商品進入烏茲別克時,須照現(xiàn)行進口稅率表交納進口關稅:奧地利、比利時、英國、匈牙利、越南、德國、希臘、丹麥、印度、愛爾蘭、西班牙、意大利、韓國、中國、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荷蘭、葡萄牙、巴基斯坦、波蘭、羅馬尼亞、斯洛伐克、美國、土耳其、芬蘭、法國、捷克、瑞士、瑞典、愛沙尼亞、日本。
對其他未列出的國家進口的貨物,皆征收雙倍進口關稅。
駐烏茲別克使館經(jīng)商參處
2006年11月28日
烏茲別克斯坦海關進口稅、消費稅稅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