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年來,烏致力于制定和完善對外貿易法律法規。目前已基本建立起了一套相對完整的對外貿易法律基礎,這些法律包括:《對外經濟活動法》、《外國投資法》、《外國投資保護法》、《關稅法》、《稅法》和《海關法》等,為烏開展對外經濟活動提供了法律保證。
烏茲別克斯坦對外經濟貿易管理機構是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對外經濟聯絡署。烏對外經濟貿易管理的法令和法規絕大部分是以烏內閣以政府決議或由總統簽署總統令的方式來頒布,外經署負責貫徹執行。管理手段基本上是通過配額、許可證及稅收等手段對外經貿活動進行調控管理,關稅是主要調控手段,對部分商品實行許可證管理。
為鼓勵出口,烏政府在稅收政策上給予出口商一定優惠,根據出口量的大小,給予企業不同比例的利潤稅優惠。當出口量為生產總量的5%~10%時,利潤稅降低20%,當出口量為生產總量的10%~20%時,利潤稅降低30%,當出口額為生產總額的20%~30%時,利潤稅降低40%,當出口額為生產總額的30%以上時,利潤稅降低50%。
烏基本的進口關稅稅率為:果菜、飲料、皮革服裝、化裝品、汽車、電視機、攝影器材、娛樂用品等52種商品平均稅率為20%,其余商品進口關稅一般為合同價值的1%。部分商品還征收消費稅。
烏在對外貿易中,將商品出口國分成3類,分別給予不同的進口稅率待遇,具體如下:
對自下列國家進口的貨物免征進口關稅: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哈薩克、吉爾吉斯、土庫曼、格魯吉亞、摩爾多瓦。因上述國家為獨聯體成員國,與烏簽定了建立自由經濟區的協定,故相互免征進口稅。
下列與烏簽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協定國家的商品進入烏茲別克時,須照現行進口稅率表交納進口關稅:奧地利、比利時、英國、匈牙利、越南、德國、希臘、丹麥、印度、愛爾蘭、西班牙、意大利、韓國、中國、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荷蘭、葡萄牙、巴基斯坦、波蘭、羅馬尼亞、斯洛伐克、美國、土耳其、芬蘭、法國、捷克、瑞士、瑞典、愛沙尼亞、日本。
對其他未列出的國家進口的貨物,皆征收雙倍進口關稅。
出口關稅:1996年烏頒布了《關于完善外貿調節機制的決議》及《關于放寬出口政策補充規定》,放寬了出口限制,大幅調低出口關稅:自1996年7月1日起,取消動物腸衣、動物骨角棒、鮮花及蓓蕾、花生、芝麻籽、三葉草及其他植物、礦泉水及甜汽水、食鹽、大理石鋸材、花崗巖鋸材、石油廢料、洗發劑、肥皂、石油樹脂、聚合物制管及軟管、塑料建筑零件等17類商品的出口關稅;調低主要出口商品的出口稅率:棉短絨出口稅率為30%、化肥5%、銅10%,皮棉5%、再生鋁合金10%、各種玻璃器皿5%;自1996年7月1日起,不再禁止糖、酒精、金屬礦及精選礦、蛇毒的出口。1997年10月烏又頒布了第1871號《關于鼓勵產品(工程、服務)出口的總統令》,取消了出口許可證和出口關稅,僅保留四類專項商品由國家控制出口。主要內容如下:
(1)自1997年11月1日起,除少量特殊商品外,取消所有商品的出口關稅。
(2)為刺激深加工產品的生產,自1997年11月1日起,向出口自身產品并創匯的企業提供更多的優惠:
允許這些企業在對方進口商有銀行擔保和保證按時進款的條件下,可不必要求買方支付預付款或開具信用證。
如果產品出口價格低于國內市場價格,征稅時以產品實際出口價格為準。
當出口量占總銷售額30%或以上時,利潤稅稅率減一半。
自1998年1月1日起,如果企業向獨聯體國家出口自身產品并創匯,免征消費稅和增值稅(兩國政府間協議未作其它規定時)。
(3)該規定目的是為了刺激生產企業生產和出口深加工成品,所以上述優惠不適用于貿易及中介機構,也不包括原料
(4)為保障市場調研和廣告宣傳,出口自身產品的生產型企業,無論其所有制形式如何,均可在境外設立商社或代表處,可以以寄售方式向這些商社及代表處發貨。
可以看出,烏政府為鼓勵和擴大出口,其出口政策是一步步寬松的。
在技術衛生安全標準方面,烏在延用原蘇聯的國家標準的同時,正在逐漸向國際標準靠攏,部分企業及產品已通過了ISO9000認證。
在商品的原產地規則方面,烏規定:某個國家成為某種商品的原產地時,此種商品必須完全在該國家生產或經過相當程度的加工。
符合下列原則的商品可被認為是在某個國家完全生產:
1.在該國境內、領海、大陸架、海底開采的自然資源,條件是這個國家必須有權開采這些資源。
2.在該國境內栽培或采集的植物。
3.在該國境內飼養的活畜。
4.在該國生產的畜產品。
5.在該國得到的狩獵品、捕撈品及海產品。
6.由該國船只或租賃船只在國際公海捕撈或生產的海產品。
7.該國生產或其他經營所產生的再生原料。
8.由該國的或租賃的宇宙飛船在太空所獲取的高科技產品。
9.在該國符合1~8條的原則生產的商品。
下列商品被認為符合"相當程度的加工"原則,符合原產地規則:
1.加工后商品稅號得到改變。
2.進行足夠的生產性及工藝性加工,使該產品不被認為是原來國家產品的商品價值得到改變。
2003年,烏對外貿易政策有較大調整,取消了進口合同在外經署登記制度,取消了出口要求100%預付款等限制。只有對國家股份占50%以上的企業,如合同由國家預算或政府吸引的貸款進行投資或由其擔保,需在外經署進行預先評估。目前,烏海關啟動了監管電子信息系統,將國家海關委員會、國家稅收委員會、外經署、中央銀行及授權銀行進行聯網,對進出口業務進行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