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央行頒布銀行從事信托業務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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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印尼央行頒布了銀行設立信托業務管理條例,規定從事信托業務的銀行,須滿足在印尼注冊,擁有至少5萬億印尼盾(約合5.2億美元)等價保持資本資產(CEMA),近18年最低資本充足率(CAR)最低達到13%,且近一年內銀行健全評級為2分的條件。條例規定,有關銀行必須在銀行行業計劃書中寫明信托業務計劃及范圍,才可獲得印尼央行批準文號。外國銀行分行在條例生效后3年內必須在印尼注冊。
印尼央行金融體系穩定司官員菲里解釋稱,銀行信托業務主要包括代理支付、代理投資基金和代理收款,批準文號申請以分行為單位發放。印尼央行希望,通過鼓勵銀行開展信托業務,使外貿出口公司愿意將外匯存入本國銀行,從而提高本國銀行區域競爭能力。
印尼萬自立銀行、國家銀行專家認為,信托業務將為銀行業帶來非利息收入和收費利潤等新收入。值得注意的是,信托業務需要本國外匯產品進行支持,同時需要提高管理人權限和管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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