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日報》12月14日發表伊朗央行法律部Hamid Ghanbari文章,介紹伊朗外匯管制政策。文章稱,與西方國家通行的貨幣自由兌換不同,由于伊朗外匯匯率波動較大,政府認為有必要嚴格外匯管制,以確保其市場穩定。
文章說,石油收益是伊朗政府外匯的主要收入渠道。60年前石油產業國有化之后,所有石油收益歸于政府。因此,市場對外匯的供應和需求實際上取決于政府的決定。政府和中央銀行在外匯方面考慮的主要是以何種價格將外匯提供給誰的問題。希望獲得外匯的人必須清楚地表明其希望獲取外匯的原因以及外匯的使用目的。進口商應向工礦貿易部提交詳細的進口商品信息,包括質量和數量,只有經該部批準才能獲得必要的外匯。進口商也必須保證將海關簽發的進口商品文件在限定時間內提交給簽發信用證的銀行。任何不滿足上述要求的行為將被伊朗中央銀行起訴。
伊朗本國公民如希到國外旅游或參拜,可以按照官方匯率購買指定數量的外匯(即300美元或等值其他貨幣)。申請者需要提交相應的機票和其他證明文件。
此外,對于跨境外匯轉賬也有限制。伊朗禁止攜帶超過5000美元以上的外匯或等值其他貨幣出境。如果被警方查出超出該數量,則超出數量將被沒收,并被處以四倍超出數量的罰款。外國游客在入境之前,應在入關時向海關申報其攜帶外匯數額。否則,在出關時也不準將超出5000美元以上的現金帶出國境。
除了以上限制外,對于伊朗本地貨幣也有類似規定。伊朗貨幣和信用理事會規定,禁止將超出5000,000里亞爾以上的本地貨幣帶出境,否則將被處于兩倍等值超出數額的罰款。其中所指的伊朗本地貨幣包括當前市場流通的紙幣和硬幣以及伊朗中央銀行簽發的旅行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