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基礎設施發展規劃鐵路。緬甸擬利用日本低息貸款改造仰光環城鐵路。改造方案及項目實施與日本公司進行合作,將對軌道和線路進行重新改造,初步測量及改造工程于 2013 年 1 月開始,改建后的環城,將與迪羅瓦經濟特區連在一起。此外,緬甸政府擬對全長 640 公里的仰光—曼德勒鐵路進行改造;疖嚨牟裼蜋C車廠和車廂廠在中國的幫助下,預計 2015 年投產。
電力。緬甸仰光、實皆、伊洛瓦底、德林達依 4 省將興建燃煤火力發電站。4 座火力電站依次為 100 萬千瓦、60 萬千瓦、45 萬—60 萬千瓦和 5 萬千瓦,可由國內外公司合資興建。油氣管道。中緬油氣管道項目管道鋪設工程將于 2013 年年內完工。
(三)金融服務1. 當地貨幣
緬甸法定貨幣 Kyat(緬幣),面額主要有 10000、5000、1000、500、200、100、50、20和 10,可自由兌換。
外匯券。1993 年起,外匯券在緬甸流通,緬幣對外匯券匯率與緬幣對美元匯率基本相同,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緬甸發行流通的外匯券價值 3092 萬美元。2013 年 3 月 20 日,緬甸聯邦議會通過取消外匯券的議案。
匯率。緬甸央行于 2012 年 4 月起,采用基于市場情況并加以調控的浮動匯率制,這是緬甸新政府經濟改革計劃中的重要一環。此次外匯匯率改革,有利于外匯匯率整合、調控及開展國際結算和匯兌業務。2014 年 6 月 24 日緬甸外匯市場匯率為:1 緬甸緬元 =0.006428 人民幣元;1 人民幣元 =155.5709 緬甸緬元。目前,緬幣和人民幣尚不能直接結算。
2. 外匯管理緬甸的外匯管理主要由外貿銀行、外匯管理部負責,外匯管理委員會負責分配外匯。緬甸外匯管理規定,未經外匯管理局負責人的許可,任何人在國內不得買賣、借貸、兌換外匯;居住在國外的任何在籍人員不得買賣、借貸、暫時支付、轉讓、兌換外幣。國家規定緬幣不得出入國境。但在中緬邊境地區,根據貿易部(91)7 號令,邊境貿易可使用人民幣和緬幣。
除外匯管制當局特別批準保留外匯的情況外,非貿易外匯收入必須上交。外匯當局僅對居住在緬甸,與官方業務有關的外國國民給予這種特許。
緬甸尚未完全解除外匯管制,但隨著對外開放力度的加大,外匯匯進匯出與前幾年相比自由度增加,外國企業可通過大華銀行將美金匯進緬甸,中國工商銀行也可協助企業與緬甸外貿銀行協商,將投資資本金匯入。
根據緬甸外商投資法第 39 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外國企業的資金可通過涉外銀行按匯率匯往國外:(1)外資輸入人應得的外幣;(2)外資輸入人應提取的外幣;(3)從外資輸入人年利潤中扣除稅收及其他費用后的純收入;(4)扣除稅收及家庭成員生活費用后的外籍職員的收入。
緬甸未規定利潤等匯出是否繳稅,具體繳稅費比例需與緬甸投資管理委員會協商。從2012 年 4 月開始,外國人在進入緬甸時,可攜帶不超過 1 萬美元或相當價值外幣而不必向海關申報。
3. 銀行機構相關法律緬甸銀行機構的相關法律主要有:《緬甸中央銀行法》(1990 年 7 月)、《緬甸中央銀行法實施細則》(1991 年 4 月)、《緬甸金融機構法》(1990 年 7 月)、《緬甸中央銀行金融機構章程》(1992 年 5 月)、《緬甸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銀行法》(1990 年 7 月)、《儲蓄銀行業法》(1992 年 6 月)。
4. 金融體系
緬甸已建立以中央銀行為中心,以國營專業銀行為主體,有多種金融組織并存的金融體系。主要有:(1)緬甸中央銀行緬甸中央銀行即國家銀行,主要職責是在國內外穩定緬幣價值,制定并實施貨幣政策,是緬甸國內流通貨幣的唯一發行者,行使緬甸政府的銀行職能,作為政府有關經濟事務顧問,監督、檢查、指導國營和私營金融組織機構的業務工作,管理外匯儲備金,以政府的名義參與國際金融事務,代表政府同國際機構進行業務往來。經中央銀行批準,可成立國營、國家與私人合營及私營金融組織機構,開展金融活動。
(2)緬甸經濟銀行主要職責是接受活期和短期存款,辦理儲蓄銀行存款和發行儲蓄單,發放各種貸款,發放退休金,銷售匯票及承兌票據。銀行分支機構管理緬甸的外匯券。緬甸計劃今后將緬甸經濟銀行業務從國內商業銀行業務擴展到國際金融服務。
(3)緬甸投資與商業銀行該行始建于 1989 年,其業務是根據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緬甸公民投資法》為投資籌集資金,為發展私營經濟提供必要的國內外銀行業務服務。為廣泛擴展銀行業務,1993年 6 月在曼德勒開設了緬甸投資與商業銀行分行。
(4)緬甸外貿銀行緬甸外貿銀行主要經營與外貿業務有關的銀行業務。管理外貿中外匯業務和非貿易外匯業務,參與或執行有關外匯收支合同,依據雙邊貿易協議執行賬戶清算,經營管理國際國內銀行業務,經營的范圍有:接受緬元、外幣存款;發放擔保和未擔保貸款;各種債券的發行、接受、貼現、買賣;買賣旅行支票和外幣;保險箱業務等。緬甸外貿銀行計劃今后將逐步從專業銀行轉變為普通商業銀行,第一步是受理個人和公司進出口貿易的金融服務。
(5)緬甸農業與農村發展銀行其前身是 1953 年成立的國有銀行,1976 年更名為緬甸農業銀行。根據 1990 年頒布的《緬甸農業與農村發展銀行法》成立的緬甸農業與農村發展銀行,其任務是為國內農牧業的發展,為地方經濟社會的繁榮進步,每年向農民發放年度、短期和長期貸款。該行在緬甸國內已形成全國性網絡,共有 14 個省邦級分行、164 個支行和 48 個辦事處,從 1993/94 年度開始實施鄉村儲蓄動員計劃,根據計劃向所有農民提供儲蓄和貸款服務業務。
(6)緬甸小額貸款公司根據 1990 年頒布的《緬甸金融機構法》,小額貸款業務為適應市場經濟政策的需要,增進金融活動效率,于 1992 年 3 月從緬甸經濟銀行分離出來后單獨成立的緬甸小額貸款公司。
(7)緬甸保險公司緬甸保險公司是緬甸唯一的國營保險機構,其任務是為保護投保者和國內外企業主的社會及經濟利益,提供人壽、航空、工程、石油天然氣、傷殘、旅游等多種保險。緬甸保險公司在全國建有 34 個分支機構。
緬甸金融業的改革打破了由國家壟斷銀行業的局面。銀行所有制有國營、國家和私人聯營、私營與外國經營。截至 2012 年 3 月,緬甸已開設了 4 家國有銀行和 19 家私營銀行。主要私人銀行有:妙瓦底銀行、甘波扎銀行、合作社銀行、伊洛瓦底銀行、亞洲綠色發展銀行、佑瑪銀行、環球銀行和東方銀行等。
緬甸政府允許外國人或外國資本在緬甸建立外資銀行或外國銀行辦事處。目前,共有 9個國家的銀行在緬開傲卜國銀行辦事處 17 家,分別是新加坡 4 家,日本 3 家、孟加拉、馬來西亞各 2 家,柬埔寨、泰國、文萊、越南、中國各 1 家等。外國銀行辦事處的開設將對緬甸的經濟、通訊、金融等領域發揮重要作用。
近年緬甸開始允許外國銀行設立代表處,目前已有中國工商銀行、越南投資與發展銀行等 2 家外國銀行在緬設有代表處。
5. 融資條件
緬甸中央銀行存款利率 10%,其他銀行存款利率為 8%—13% 不等,貸款利率高于13%,緬甸融資條件有限,一般可通過項目抵押融資或者在同業之間拆借。
6. 信用卡使用緬甸祐瑪銀行、Kanbawza 銀行等私人銀行曾發行過信用卡,但緬甸當地使用信用卡的人數還是很少。Visa、Master 等國際信用卡在緬甸的使用場所十分有限,僅在個別高檔酒店和珠寶店可以使用。
(四)商務成本1. 水價緬甸在水、電、油、氣的價格方面對本國人和外國人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緬甸的大中城市都有市政供水。以仰光為例,仰光市政府負責制定水費標準,緬甸國民用水很便宜,價格約為 55 緬幣/立方米,約 0.06 美分/立方米,外國人用水價格則為 1 美分 /立方米。除此之外,城市里也有相當數量的工業企業以及家庭住戶使用自備水井取水。
2. 電價緬甸全國缺電,在旱季電力緊缺問題尤為突出,即使在全國經濟中心仰光市,也經常出現停電甚至連續幾天不通電的情況,因此許多工商業單位和家庭都備有自己的發電機。緬甸第二電力部負責制定電費標準,緬甸國民用電成本很低,居民用電約為 35 緬幣/度,工業及商業用電約為 70 緬幣/度,約 0.07 美元/度。對外國人用電則收取 1.2 美分/度,另視具體情況還要收取變電器損耗費、電表保護費、功率費等多項雜費。
3. 油價緬甸車主可以按照政府優惠價格到各加油站購買 65# 汽油,約合 3700 緬幣/加侖(每加侖約合
4. 氣價緬甸沒有居民戶用天然氣管道,除政府公務員可以享受較低的官方價格外,普通消費者通常以黑市價格購買罐裝天然氣,目前市場價格約為 3500 緬幣/緬斤(每緬斤約合 1.6 公斤,約合 2.45 美元/公斤)。
5. 勞動力供求緬甸勞動力豐富,但人均受教育水平較低,高素質人才缺乏。據緬甸官方統計,年齡位于15歲至59歲之間的勞動力人口為3340.7萬,占全國人口總數的59.1%。另據世界銀行統計,緬甸中等教育入學率為 49%,高等教育入學率為 12%,均處于世界較低水平,整個國家對于高級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的缺口較大。
6. 平均工資緬甸勞動力的整體工薪水平較低。近幾年來,勞動力平均工資上漲較快。截至 2012 年底,緬甸普通工人月平均工資達 45000—90000 緬幣(75—150 美元),司機、文秘等職員月平均工資達 80000—320000 緬幣(100—680 美元)。高級技術人員、工程師以及金融、貿易行業人員工資更高。
緬甸普遍采用 5—8 小時工作制,超時工作需支付加班費。在緬合法注考的公司需為員工支付社會保險、特殊津貼、養老金等費用,具體標準因行業而不同。
7. 外籍勞務需求緬甸初級勞動力富足,但是各類中、高級技術工種較為缺乏。專家型、技術型人才以及高級管貼員缺口較大。伹目前對外籍勞務規模還沒有相關統計數據。
8. 土地價格緬甸不對外國人出售土地,但是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直接租用工業區土地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政府土地,用于工業生產或農業經營活動。工業區地皮的年租金為 3 美元 /m 2,如租用工業區已建成的樓房或廠房,年租金為 50 至 65 美元 /m 2 不等。如租用土地經營農業,土地租賃期一般為 50 年,并且可以延期,每英畝年租金為 8 至 15 美元。
9. 房屋租金仰光和曼德勒等大城市建有不同檔次的寫字樓,但數量不多,其他城市則更是少之又少,甚至根本沒有。大城市的寫字樓月租金為 10 至 18 美元 /m 2 。許多外國公司則選擇租用酒店的房間辦公,月租金約為 10 至 15 美元 /m 2 。也有公司租用高檔民宅開展經營活動,以 140 平方米左右的房子為例,月租金在 2000 至 4000 美元不等。
10. 房屋售價緬甸政府不允許外國人購買當地房產。目前,仰光、曼德勒等大城市普通民宅對當地人售價約為 30 萬至 60 萬緬幣,高檔公寓或者別墅價格約為 1000 至 2000 美元 /m 2 不等。11. 建筑成本及運輸費用緬甸基礎工業水平落后,建筑材料 90% 以上從中國和泰國進口,導致建筑成本居高不下,許多建筑材料價格是中國的 2 倍以上。如果是與政府合作的項目,則一般可與業主進行協商,由對方協助提供必要的建材,不但供應有保證,而且可以享受遠低于市場價格的政府優惠價格。
緬甸主要依靠陸路進行貨物運輸。緬甸境內道路條件差,運輸成本高,且缺乏統一的運費標準,一般情況下,運費需供需雙方協商確定。此外,公路運輸費用受季節性因素影響,雨季運費一般要高于旱季。以仰光至內比都(全程約 400 公里)為例,20 尺貨柜的運費約為65 萬至 85 萬緬幣,40 尺貨柜的運費約為 85 萬至 125 萬緬幣,每噸散裝貨物的運費約為 2.2萬緬幣至 2.5 萬緬幣。
12. 通訊費用緬甸通訊基礎設施落后,覆蓋面窄,通訊效果差,但電信企業收取高昂的電話初裝費以及手機入網費。目前,緬甸有 300 萬移動及固定電話用戶,電話普及率僅為 5%。
(五)文化教育緬甸政府重視教育和掃肓工作,全民識字率約 94.75%。實行小學義務教育。教育分學前教育、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學前教育包括日托幼兒園和學前學校,招收 3—5 歲兒童;基礎教育學制為 10 年,1—4 年級為小學,5—8 年級為普通初級中學,9—10 年級為高級中學;高等教育學制 4—6 年不等。緬甸現共有基礎教育學校 40876 所,大學與學院 108 所,師范學院20所,科技與技術大學63所,部屬大學與學院22所。著名學府有仰光大學、曼德勒大學等。
五、投資政策
(一)稅收政策1. 稅收體系和制度(1)相關政府部門及招商引資與投資指南緬甸的財政稅收由 5 個部所屬的 6 個局管理。
緬甸財政稅收體系包括對國內產品和公共消費征稅、對收入和所有權征稅、關稅、對國有財產使用權征稅 4 個主要項目下的 15 種稅費。以上稅收由不同部門管理,其中 89% 以上的政府各項稅收由緬甸國家稅務局管理。緬甸納稅實行屬地稅制,企業每月按照財稅部要求納稅。
(2)主要賦稅和稅率a. 所得稅。緬甸《所得稅法》于 1974 年頒布,個人、企業、公司及其他團體產生的源于緬甸的所得都要繳稅,非緬甸居民只對在緬甸的所得繳稅。所得稅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資產獲得稅。
b. 利潤稅。1976 年《利潤稅法》頒布,稅基是私人公司和自營者的收入、利潤、資本所得,《所得稅法》沒有征收項目的適用于該法,當選擇兩種稅賦之一時,公民必須提供相關證明給當地財稅部門。稅率從 3%—50% 不等。
c.商業稅。1990年制定了《商業稅法》,代替了原來的貨物和服務稅法,適用于所有部門,是在產品生產和銷售過程中征收的稅賦,既適用國內產品也適用進口產品。
d. 印花稅。1935 年頒布了《印花稅條例》,印花稅包括確定(根據法院收費條例)和非確定(根據緬甸印花稅條例)的印花稅。
e. 彩票稅。昂巴勒國家彩票是唯一的官方彩票,1938 年設立,直到 1989 年 3 月每兩個月開一次,國家彩票委員會是發行彩票并且征稅的唯一合法組織,2005 年 11 月一等獎達到5000 萬緬幣,60% 銷售所得用于獎金,40% 用于彩票稅。
以上前兩項為直接稅,后兩項是間接稅。
f. 關稅。新的《關稅法》共 4 章,將商品按統一代碼(H.S)分成 6062 個稅目。
(3)主要稅法緬甸政府與外資直接相關的稅收法律共有 5 部,即《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1988)、《所得稅法》(1974)《商業稅法》(1990)、《關稅法》(1992)、《仰光市政發展法》(1990),對外資入緬都做了相應規定,相關內容詳見姜永仁等主編的《緬甸聯邦經濟法律法規匯編(1988—2001 年)》。
2. 財政優惠政策《外國投資法》提供了很多激勵和擔保措施。按照《外國投資法》批準的企業將享受 5年免稅期,其中包括企業開始商業運營的當年。如果企業申請,而且投資委認為項目有益于國家利益,也可將免稅期延長。此外,投資委也可能批準以下一項或幾項減免措施:(1)制造業及服務業從開始經濟運行第 1 年起連續 5 年免所得稅。并視項目情況延長減免期限。
(2)項目利潤作為專項資金在 1 年內用于追加該項目投資的,減免所得稅。
(3)項目設備、建筑物及其他資本的折舊,按規定折舊率計算后從利潤中扣除。
(4)對出口產品減免 50% 所得稅。
(5)外國人繳納所得稅稅率享受國民待遇。在境內從事項目有關的研發費用,從利潤中扣除。
(6)項目享受 5 年減免所得稅后,如果連續 2 年出現虧損,則從虧損年起連續后 3 年減免所得稅。
(7)項目建設期間必要的進口設備、配件及其他物資減免關稅、國內稅或兩項并減。
(8)項目竣工后頭 3 年進口的生產用原材料減免關稅或國內稅或兩項并減。
(9)經投資委員會同意,對投資期限內擴大投資規模所必需的進口設備、零配件及其他物資減免關稅或國內稅或兩項并減。
(10)對出口產品減免貿易稅。
聯邦政府保證在項目合同期限內包括延期期限內,不會對依法成立的企業實施國有化。
如果沒有充足的理由,保證不會在許可期限內擱置項目。保證外資投資人在合同期滿后,可以用投資時的幣種提取收益。
(二)投資鼓勵政策等1. 行業鼓勵政策緬甸政府鼓勵外商企業投資能夠促進當地就業、增加出口、無污染的加工制造型企業。
對于符合外商投資領域的加工制造,外商企業可向政府或緬甸私營企業、個人租賃土地,在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后,直接去緬甸投資管理委員會(MIC)申請注冊外資公司。一般情況下,在填報資料提交后 2 周,MIC 可給外商企業頒發外資企業注冊執照。
外商投資鼓勵政策需根據《新外國投資法》中相關規定來制定。
2. 經濟特區鼓勵政策緬甸規劃建設的經濟特區主要有緬甸南部德林達依省的土瓦經濟特區、緬甸西部若開邦的皎漂經濟開發區以及仰光南部迪洛瓦工業區。但目前上述經濟開發區僅處于規劃階段,尚未開工建設實施。目前尚無保稅區。
緬甸政府于 2011 年 1 月 27 日頒布了《經濟特區法》,于 2011 年 3 月頒布了《土瓦經濟特區法》。2012 年 3 月 1 日,緬甸投資委主席兼工業部部長吳梭登對國內媒體表示,由于上屆政府頒布的經濟特區法在操作過程中存在缺陷并備受非議,目前正聘請日本專家協助起草新的經濟特區法。
土瓦經濟特區內劃分為9個區域,分別是:高技術工業區、信息通訊區、出口產品生產區、港口區、后勤運輸區、科技研發區、服務區、二級貿易區、政府臨時指定的區域。緬甸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頒布第 2011—17 號法律《土瓦經濟特區法》。該法共分 12 章 58 條。投資人在該特區內可從事的行業有:(1)原料加工、機械化深加工、倉儲、運輸、服務;投資項目所需的原材料、包裝材料、機器零配件、機械用油可以從國外進口;(2)進出口貿易;(3)生產的產品除藥品和食品以外,其他未達到質量標準但還可以使用的產品,如果符合特區管委會的規定的可以在國內市場銷售;經特區管委會批準,投資人和國外服務商可以在特區內設辦事處。
此外,在特區可以開展的行業還有:建深水港、鋼鐵廠、化肥廠、原油煉油廠、油氣廠、火電廠、天然氣發電廠等工業項目;在特區還可以開展服務業、修建從項目所在地通往邊境地區的公路、鐵路,修建輸變電線路、鋪設油氣管道,建立包括住宅、旅游景點和度假設施在內的基礎設施以及經管委會批準的不違反現行法律的其他經濟項目。
該專項特區法比《緬甸經濟特區法》的個別規定更加明確,如第 36 條規定在特區內開展的項目要向政府或指定組織繳納土地租賃費、土地使用保險費等。
六、公司注冊
(一)設立企業的形式根據《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規定,外國企業依據如下投資方式進行投資:(1)外國企業在委員會許可的領域進行全額投資。
(2)外國企業與國民或相關政府部門、組織進行合資。
(3)根據雙方合同進行合作。
(二)注冊企業的受理機構企業注冊的受理機構為緬甸投資委員會 MIC,其組成及職責見政府服務部分。
(三)注冊企業的主要程序
(1)根據《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要求,向緬甸投資委員會 MIC 提交申請表,申請表應含以下文件:1. 企業財務狀況表(近幾年賬務審計情況);2. 開戶銀行推薦信;3. 項目經濟可行性報告;4. 根據合作性質,如果項目屬外商獨資,則須提供一份擬與主管部門簽署的合同草本;如果項目屬合資項目,則須提供一份擬與合作公司簽署的合同草本。準備必需的協議草案,如合資協議;租賃協議;獨資項目協議(由有關主管部門代表簽字)。
5. 若該項目是以有限公司的名義經營的,應提交按《緬甸公司法》起草的《公司備忘錄》或《公司章程》;6. 按《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第 10 章 26 款規定提交稅務減免申請函。
(2)由投資和公司管理指導委員會對所提交項目建議書進行詳細研究,并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1. 實施項目是否符合被推選條件;2. 文件是否齊全一致;3. 經濟可行性和項目的商業期限;4. 技術適用性;5. 市場狀況;
6. 提供就業機會;7. 項目實施對環境影響。
(3)投資和公司管理指導委員會向政府代理公司或投資者及其代表咨詢有關技術問題,并將文件提交 MIC。
如果所需提交的文件資料符合要求,約在 2 個月內完成報批手續。
七、緬甸與山東省經貿合作情況
(一)進出口2013 年,緬甸與山東省進出口總額為 36277 萬美元,同比增長 10.1%,出口總額為 34343萬美元,同比增長 10.5%,進口總額為 1934 萬美元,同比增長 3.6%。2014 年 1—5 月份,緬甸與山東省進出口總額為 19259 萬美元,同比增長 29.5%,出口總額為 18539.8 萬美元,同比增長 0.3%,進口總額為 719.2 萬美元,同比下降 0.2%。
(二)該國對山東省投資2013 年,緬甸在山東沒有投資項目。截至 2013 年底,累計投資項目數 11 個,占東盟外商投資項目總數的 0.02%,合同外資 662 萬美元,實際到賬 262 萬美元。
(三)山東省對該國境外投資截至 2013 年底,山東在緬甸投資項目總額為 4180 萬美元,全部為中方投資,主要集中在服裝、物流等領域。
八、赴緬甸投資注意事項1. 投資方面中國投資者到緬甸投資興業應注意以下事項:(1)緬甸政府法規有待完善,政策穩定性不足,給投資者帶來許多不確定性。部分外國投資者為避開政策限制,借用緬甸人身份在緬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由于此類外國投資不受緬甸法律保護,因合作失敗或緬甸與合作方利益糾紛而致外國投資者蒙受損失的現象時有發生。
(2)緬甸基礎設施落后。由于緬甸工業發展水平低,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較為落后,電力供應不足,燃料短缺,給外資帶來諸多不利因素。
(3)長期以來,緬中央政府和部分少數民族組織之間的關系十分微妙。中國投資者應盡
可能避免擅自同緬甸地方政府以及在少數民族控制區進行投資合作,此類合作一旦有意外事件發生,兩國政府將難以及時有效介入。
(4)做好企業注冊的充分準備。依據《緬甸聯邦外資投資法》及《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分別辦理投資許可證、雙方簽署合資協議、注冊公司,相關手續如下:
a.辦理投資許可證。外資公司需準備以下材料,按照緬甸《公司法》起草公司章程、備忘錄;按照緬甸投資委范本準備項目建議書;準備合同(合資協議)文本,包括資本結構、分成、稅收、項目融資、公司管理等內容及其他材料。相關材料準備齊全之后報緬方項目主管部審核,批準后由投資委頒發投資許可證。
b. 簽署合同(合資協議)。獲得投資委頒發的投資許可證,雙方簽署合資協議,合資協
議具備法律效力。
c. 注冊公司。外資公司填寫成立公司相關文件—報經計劃與經濟發展部下屬投資與公司注冊局(DICA)審核—由 DICA 分別征求內政部、財政部、外交部、緬甸聯邦總檢察署意見—報國家計劃與發展部審核—投資委審核—報貿易委員會審核—報內閣審核—DICA 頒發登記執照(公司營業執照)—之后合資協議開始生效。
2. 貿易方面(1)中國公司應先確認緬方公司是否在緬甸商務部登記注冊,具備取得《進口商注冊證》或《出口商注冊證》的資格(雙方簽訂貿易合同后,緬方才能申請《出口許可證》或《進口許可證》)。進出口許可證未經緬甸商務部批準不得轉讓。如遇貿易糾紛,須按緬甸現行《仲裁法(1944)》進行解決。
(2)目前緬甸的對外貿易多以美元或歐元通過銀行信用證結算,但受美國等西方國家的制裁,緬甸無法直接與中國各銀行間開展信用證結算,要通過設在新加坡或香港等第三地的公司。因此,對緬貿易及結匯均存在風險,需謹慎為之。
(3)中緬兩國銀行已就中緬邊境貿易中以人民幣結算問題進行過多次商談。但總體看,緬甸銀行結算體系、匯率制度等有待進一步完善。
3. 承包工程方面(1)充分挖掘市場潛力自 20 世紀 60 年代以來,緬甸經濟由于歷史原因長期在低谷徘徊,國內基礎設施陳舊,產業發展較落后,嚴重制約了經濟社會的發展。近年來,緬甸政府努力推行市場導向的經濟改革,在堅持繼續發展農業的基礎上,大力發展基礎工業,興修水利工程,加大交通設施建設投入,合理開采石油礦產資源,經濟社會發展有了較大起色,也給承包工程市場帶來巨大商機。
近年來,中國企業在緬甸的工程承包合作順利發展,相繼中標并順利完成電站、橋梁、鐵路、工廠、通訊設施以及輸變電項目等工程建設,在緬甸創出了品牌,贏得了信任。中國企業應利用這一優勢,繼續挖掘緬甸市場潛力,推動中緬經貿合作關系向縱深發展。
(2)建立良好合作關系
與緬甸政府部門以及當地有實力、有影響的企業建立起良好的合作與互信關系,不僅可以幫助企業更加有效的開拓市場,而且在實施工程項目建設任務的過程中,更有可能獲得對方的支持與配合,使企業在緬甸承包工程市場上能夠做到游刃有余。
(3)避免惡性競爭中國企業在緬甸應嚴格執行項目備案制度,服從國內有關部門及商會的協調,從長遠大局出發,堅持互利合作,避免惡性競爭,實現中國企業在緬甸承包工程市場上共贏。
(4)造福當地社會中國企業在緬甸承攬項目,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應積極回報社會,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實施一些力所能及的工程,施惠于當地社會,同當地人民分享勞動成果,贏得地方支持。實現長期、穩定發展。
(5)充分考慮困難與風險在緬甸開展承包工程業務面臨諸多特殊性和實際困難。緬甸基礎設施不健全,國內物資匱乏,工業加工水平較低,缺乏質量管理標準和工業標準等客觀因素,使外國承包商在緬甸實施工程項目有可能遇到許多困難和不確定性。同時,由于西方對緬甸實行制裁,緬甸經濟長期在低谷徘徊,外匯儲備短缺,且緬甸政府對外支付工程款項需經過漫長復雜的審批程序,付款不及時或拖欠現象普遍存在。中國企業需充分考慮收匯風險以及匯率變動風險,減少損失。
4. 勞務合作方面勞務人員到緬甸務工前應與具有外派勞務資質的正規企業或單位簽訂外派合同,將派遣時限、工作條件、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見諸文字,保存好證據,一旦出現勞務糾紛可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勞務人員到緬甸工作之前,首先應對緬甸的法律法規、風俗習慣有所了解,做到心中有數。
由于緬甸法律規定對違法犯罪行為處以重罰,勞務人員在緬甸工作務必嚴格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緬甸人以及緬甸人的風俗習慣,以免因為行為不當給自己帶來麻煩。
緬甸處于熱帶和亞 熱帶地區,衛生防疫條件落后,部分地區瘧疾、登革熱等疾病盛行。
在這些地區工作的人員要加強疾病防范意識,講究衛生,常備有關藥品。
5. 其他應注意事項(1)金融匯率風險。2012 年 4 月起,緬甸采用基于市場情況并加以調控的浮動匯率制,這有助于在緬甸開展經貿合作企業進行國際結算和匯兌,之前存在的金融匯率風險大大降低。
(2)商業詐騙。以虛假項目信息騙取中國企業赴緬甸考察;有的緬甸企業邀請中國企業以緬甸企業的名義在緬甸開展隱性投資,如雙方企業合作期間出現問題,將面臨資產無法保全的風險。
(3)安全風險。緬甸北部克欽邦、泰緬邊境克耶邦、克倫邦、德林達依省、孟緬和印緬邊境實皆省和若開邦存在一定程度戰亂方面的安全風險,建議中國企業在緬甸開展業務遠離
上述區域。
(4)疾病風險。緬甸甲肝病毒攜帶者較多,北部、南部和西部山區有蚊蟲攜帶瘧原蟲。
建議中方人員赴緬甸前,提前注射甲肝疫苗,準備好防治瘧疾的藥品。來緬甸后到需注意飲
食衛生,少吃涼菜,最好飲用瓶裝礦泉水。到緬甸進行礦業、水電、油氣領域投資合作的企業要格外重視瘧疾防治。
(5)經濟政治風險。緬甸新政府上臺后,一方面加快推動外商到緬甸投資合作,另一方面也對投資方向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緬甸政府鼓勵外商投資無污染、促進就業、增加出口的加工制造業,限制外商投資資源開發和存在污染的行業。企業來緬甸開展經貿合作,須嚴
格按照緬甸外商投資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業務,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融入當地社會,以期降低經濟政治風險。
(6)避險方式。建議企業在赴緬甸開展經貿合作時,先與中國駐緬甸使館經商參處聯系,電話或當面咨詢緬甸投資法律、經濟環境等相關問題,也可直接與緬甸政府部門聯系。如出現商業詐騙等問題,應及時向駐緬甸使館經商參處報告,中國駐緬甸使館經商處將根據情況提供相應協助。
6. 防范投資合作風險在緬甸開展投資、貿易、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事前調查、分析、評估相關風險,事中做好風險規避和管理工作,切實保障自身利益。包括對項目或貿易客戶及相關方的資信調查和評估,對投資或承包工程國家的政治風險和商業風險分析和規避,對項目本身實施的可行性分析等。建議相關企業積極利用保險、擔保、銀行等保險金融機構和其他專業風險管理機構的相關業務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貿易、投資、承包工程和勞務類信用保險、財產保險、人身安全保險等,銀行的保理業務和福費庭業務,各類擔保業務(政府擔保、商業擔保、保函)等。
建議企業在開展對外投資合作過程中使用中國政策性保險機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提供的包括政治風險、商業風險在內的信用風險保障產品;也可使用中國進出口銀行等政策性銀行提供的商業擔保服務。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由國家出資設立、支持中國對外經濟貿易發展與合作、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國有政策性保險公司,是我國唯一承辦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金融機構。
公司支持企業對外投資合作的保險產品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和融資擔保等,對因投資所在國(地區)發生的國有化征收、匯兌限制、戰爭及政治暴亂、違約等政治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風險保障。了解相關服務,請登錄該公司網站
地址:www.sinosure.com.cn
如果在沒有有效風險規避情況下發生了風險損失,也要根據損失情況盡快通過自身或相關手段追償損失。通過信用保險機構承保的業務,則由信用保險機構定損核賠、補償風險損失,相關機構協助信用保險機構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