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發生欠薪,除了面臨最高5萬元的罰款,還要加倍支付賠償金。昨日,《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交審議。條例加大了對欠薪行為的打擊力度,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發生欠薪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每到年底,一些企業欠薪行為總會被曝光。用人單位發生欠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仍不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