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修訂草案)》昨日遞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駕駛實習期內開車,必須懸掛實習標志;開車時手機上網,或最高被罰款100元;馬路上飆車超速、反復并線、頻繁穿插,或將被罰款2000元……實施了6年多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將迎來修改。昨日,該實施辦法修訂草案首次遞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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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主管部門根據通行需要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或禁止性道路交通信號的,應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設有交通信號燈的交叉路口應同時安裝信號燈計時裝置。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拖移機動車,應當在拖車現場設置明顯標識,留下聯系方式,并以其他方式同時告知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因當事人原因無法通知的除外。
■機動車變更車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提前50米開啟轉向燈;不得影響所借車道上的車輛或行人正常與優先通行;不得一次連續變更兩條以上或頻繁變更機動車道;左右兩側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輛讓右側車輛先行變更。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未如實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真實培訓記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培訓機構處所收學員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不予處罰的情形包括:有超過限速低于10%等輕微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造成后果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因交通信號設置不規范、顯示不清晰或因前方車輛遮擋看不見信號燈的,或因相關主管部門其他過錯導致的;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重病人或險急情況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車輛被盜搶的;機動車號牌被他人假冒發生的。
實習期開車必須懸掛實習標志
草案對多個道路交通安全的問題作出了新規定。其中新增了很多針對車輛與駕駛人的管控規則。
實習駕駛:
草案規定,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車身后部粘貼或懸掛實習標志;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粘貼或懸掛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違反該條規定,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一般適行義務:
草案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前后風窗玻璃不得粘貼或懸掛、放置遮擋駕駛人視線的文字、圖案或物品;七座以上載客汽車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視比不得少于50%,不得張貼有不透明或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
開車發短信手機上網要遭罰款
草案進一步細化了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增設了追逐駕駛機動車的法律責任。
草案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反復并線、頻繁穿插,尚未構成犯罪的,處駕駛人2000元罰款。此外,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由現在的“處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擬調整為“處200元罰款”。未按交通信號燈通行,由現在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擬調整為“處200元罰款”。
草案新增規定:
駕駛人行駛時利用手持電話上網、查看與發送短信,將與行駛時撥打、接聽電話或者觀看電視等行為一同列入處罰范圍,擬被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另外,載貨汽車、摩托車違反相關規定載人的,將被處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
臨時停車時司機不得離開車輛
草案對司機的駕駛時間限制進行了明確,對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遵守的規則進行了細化。
駕駛時限:
機動車駕駛人連續駕駛4小時的,必須停車休息;長途客運汽車駕駛人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2小時的,必須停車休息,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
臨停規則:
按順行方向停車,車身距道路邊緣不超過30厘米;夜間須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示廓燈和后位燈;駕駛人不得離開車輛,妨礙交通時應迅速駛離;公交汽車按序、單排進出站點上下乘客。機動車駕駛人若違法臨時停車,或擅自占用殘疾人專用停車位的,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乘車不系安全帶擬罰款50元
草案對乘車人應當遵守的規定進行了明確,并進一步細化了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的約束。
乘車須知:
乘坐公路、公交客運車輛,在站點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不得在站外強行要求停車;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機動車前排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后排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按規定使用專用座椅;不得違反規定搭乘人力貨運三輪車、摩托車和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可以搭乘一名陪護人員;依法搭乘載貨汽車時不得站立或坐在車廂欄板上。同時,乘車人與駕駛人共同飲酒的,應當勸阻駕駛人酒后駕駛機動車;乘車人明知機動車駕駛人酒后或醉酒駕車,應主動拒絕乘坐,并勸阻駕駛人駕駛機動車。
細化約束:
非機動車違反規定載物、行人違反交通信號燈規則通行經指出仍不改正、乘車人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等行為之一,擬規定處50元罰款。(楊琴 李丹 楊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