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廣州9月16日電 廣東九江大橋2007年發生坍塌事故致8人死,該事件曾轟動一時。肇事船長石桂德后因交通肇事罪被廣州海珠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石桂德不服判決向廣州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廣州中級法院16日對該案進行二審宣判,因石桂德違反水上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發生,情節惡劣,二審法院決定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6月15日凌晨4時許,石桂德駕駛“南桂機035”運砂船自佛山高明開往順德,開航時江面有輕霧,凌晨5時許,江面上現濃霧,石桂德在無法確認船首前方所見白燈是否為主航道燈的情況下,仍冒險航行,最終船頭與九江大橋發生碰撞,導致3個橋墩及承載的橋面倒塌,4輛車落江損毀,車主和大橋施工人員等共8人死亡,造成經濟損失4500萬元人民幣。另查明,事故現場兩座平行排列的橋之間正在進行佛開高速公路九江大橋擴建工程。
事故發生后,中國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員會成立調查組,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并作出《廣東“6·15”船碰九江大橋橋梁事故調查報告》,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也在調查后作出《九江大橋“6·15”船撞橋梁事故調查報告》,兩份報告均認為這是一起船撞橋梁的單方責任事故。
在此前的二審庭審中,石桂德的辯護人對九江大橋的質量提出質疑,認為不是“船撞橋”而是“橋砸船”。不過,檢方在法庭上出具了多份權威檢測報告,指出九江大橋自通車以來未有出現重大安全隱患,且事故發生時橋面車輛較少,未達大橋承重荷載。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石桂德辯護人說辭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石桂德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事故發生在九江大橋擴建工程施工期間,又是洪汛期,相關單位沒有在施工地點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間接責任,可酌情對石桂德從輕處罰。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故二審駁回石桂德的上訴,維持原判。
廣東九江大橋是一座橫跨中國西江的橋梁,位于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九江鎮與江門市鶴山杰洲之間,于1985年9月開工,1988年6月正式建成通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