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在借鑒國外輸配電監管經驗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聯合制定出臺《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但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縱深推進,尤其是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2018年新執行的《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對加強電網成本監管提出了新要求,現行《辦法》亟待完善。
據了解,本次修訂首先是推進監審科學化,發揮成本監審激勵約束作用,對材料費、修理費和其他運營費用設置費用上限;增加投資合理性的規定,明確對未實際投入使用、未達到規劃目標等新增輸配電資產的成本費用支出,以及因重復建設、工期延誤等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不予列入輸配電成本,以引導提高投資合理性,減少盲目投資;增加對租賃費等部分涉及重大內部關聯方交易費用的審核。
同時,推進監審精細化。進一步細化輸配電定價成本分類及審核方法。將輸配電定價成本細化為省級電網、區域電網和專項工程三類輸電定價成本;細化其他運營費用,分為生產經營類、管理類、安全保護類、研究開發類等;增加分電壓等級核定有關規定。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通過《辦法》的修訂完善,有利于加強輸配電成本監審,為進一步推進輸配電價改革和電力市場化創造重要條件;同時,有利于完善并細化成本監審審核方法,改進對電網企業成本監管;其次,有利于強化激勵約束機制,引導電網合理投資、加強內部管理和降本增效;此外,還有利于規范成本監審行為,促進成本監審更加客觀公正、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