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屏鎮招商網訊:目前,中國人均耕地面積由10多年前的1.58畝減少到1.38畝,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王小映指出,中國人口高峰還未到來,糧食總量的需求將繼續擴大。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必須保有一定數量的耕地。他一語道出了中國嚴格保護耕地的極端重要性。保護耕地的主要挑戰來源于城市和小城鎮的快速膨脹和農村建設用地的擴張。此外,土地利用粗放浪費、違法違規用地十分普遍。
鑒于耕地保護的嚴峻形勢,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層層落實責任,堅決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建立保護補償機制,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有提高。”
國際網訊:(記者 孫守生 蘇斌)近日,我們接到浙江省麗水市松陽縣西屏鎮地方群眾的舉報,反映稱:松陽縣人民政府在沒有和村民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對松陽縣望松鄉和西屏鎮地界,龍麗公路以北,茅溪坑以東,環城北路以南,竹客口村,稻草山,山后山,北山村以西近3000畝基本農田進行暴力強征。于2012年的12月15號,動用了公安、城管、國土等部門一百多號人,實施強行土地清表,并將多名村民打傷,當日,鎮政府望松街道的工作人員在強征現場公開叫囂“打死打傷政府負責”,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影響。針對此事,記者前往事發地進行調查走訪。
松陽縣簡介:松陽縣地處浙南山地,四面環山,中部盆地以其開闊平坦稱“松古平原”,又稱“松古盆地”,為縣內主要產糧區。總面積中,山地占76%, 耕地占8%,水域及其他占16%,謂“八山一水一分田”。 松陽有耕地16萬畝,主要農作物有水稻、小麥、油菜、曬紅煙、茶葉、蠶桑、赤小豆、香菇等。
縣政府:基本農田保護區 決定建工業園區
松陽縣的望松鄉,西屏鎮的田地都是基本農田保護區,記者在現場還看到2009年的9月份該縣在各個村莊的田頭樹立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的牌子。
西屏鎮從2011年的8月份松陽縣開始張貼公告,公告內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為確保縣工業園區五期項目土地征遷的順利進行。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土地征遷范圍為:龍麗公路以北,茅溪坑以東,環城北路以南,竹客口村,稻草山,山后山,北山村以西地塊,落款為西屏鎮人民政府。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只有縣級政府才具備征地權利,而西屏鎮人民政府卻出面征地是違反國家規定的不法行為。
根據相關規定,政府的公告內容應該具備: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而這個征地已經長達3年之久的征地公告并沒有沒有任何上級政府的批準文號,面積及征地補償標準也無公示。村民去有關部門查詢有關情況均遭到推諉或拒絕。直到2012年10月份已經征收一年多的基本農田的補償標準才公布,土地補償與安置費共8萬/畝,其中土地補償為53333元/畝。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鎮政府:現場指揮公安、城管、國土強征打人
2012年的12月15號開始,松陽縣政府不顧村民的反對,在沒有與村民簽訂任何協議,在沒有一個村民簽字同意的情況下,動用了公安、城管、國土等單位上百人強行對土地清表,并對前來阻止的村民大打出手,致使楊菊萍、李基根、劉國英等15人受傷,街道負責人還公開叫囂“打死打傷政府負責”。
國土資源局:已批337畝 只要沒有蓋廠房就不違規
當地村民到望松鄉、工業園區要求查看手續、討要說法。最后,該縣國土資源局鄭局長接待了村民,鄭局長告訴村民稱:土地一次性批下來有困難,現在已經批下來337畝土地,其余的還沒有批下來。對于國土等部門的強行清表工作,鄭局長答復稱:土地的利用現狀是只要沒有蓋廠房就不是違規的。
中央及各級政府曾多次三令五申,要嚴查非法占地,然而松陽縣置國家的法律、法規于不顧,依然違規“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土地,國家政令在松陽縣儼然成為一紙空文。
質疑問題:
1、該縣近3000畝基本農田被征是否屬于:“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的違法違規行為?
2、西屏鎮人民政府有無征地的主體資格?
3、村民的安置補償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要求?
4、該縣公安、城管、國土等單位上百號人參與鎮政府強征打人行為是否違法?
記者小結:
我國的土地總面積居于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土地資源卻只有世界人均土地資源量的1/3.可以說我們國家是一個土地資源匱乏的國家,所以我國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意義十分重大。落實兩個“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關鍵是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控制土地,也嚴格土地審批。
國土資源部部長、黨組書記、國家土地總督察徐紹史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