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我市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關于進一步深化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的意見》(浙金改〔2015〕5號)、《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5年工作要點》(溫委辦發〔2015〕21號)及《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溫州市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方案的通知》(溫政辦〔2015〕1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溫州市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穑┯烧鲑Y和金融機構、其他組織等捐資組成,主要為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擔保。本辦法所稱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信;鸬氖褂煤凸芾響斪裱罢鲑Y、銀行捐助、政策性運作、市場化管理”的基本原則,確;鹗褂靡幏、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基金設立與組織管理
第四條信保基金的來源與規模。信;鸬馁Y金來源以政府出資為主,金融機構及其他組織等自愿捐資等形式為輔。初設規模為8.5億元人民幣,首期5億元,后期視基金運行情況、地方財力和小微企業融資需求,逐年追加做大基金規模。
第五條信;疬\行的組織管理。設立溫州市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運行中心(以下簡稱運行中心),負責信保基金的運行,包括擔保審核、風險管控、風險代償、債務追討等。運行中心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實施法人治理和企業化管理。
第六條運行中心設立理事會,負責制定信;鸬膽鹇砸巹潯⒔洜I目標、重大方針和管理原則等。為保證理事會日常運轉,成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七條常務理事會實行“3+2”的組織運行模式,即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市金投集團等3家單位為常任理事單位;鹿城、龍灣、甌海區政府,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各捐資銀行為非常任理事單位,從中產生2家進入常務理事會(區政府、捐資銀行各1名),每半年輪換一次。其他非常任理事單位可列席涉及本區域或本單位事項的常務理事會。
第八條運行中心組織架構。運行中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偨浝砣诉x原則上通過公開招聘產生,并由理事會表決聘任?偨浝砑嫒问薪鹜都瘓F副總經理,納入國企編制,實行單列考核,薪酬從信;疬\行中心列支,具體由國資部門指導實施。
第九條運行中心定期向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負責對申請擔保貸款的借款人進行審核;進行保后跟蹤、管理,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基金擔保業務情況;做好貸款的風險代償,并與合作金融機構共同向借款人追討。
第十條信;鸷献縻y行根據基金約定的放大倍數和利率提供貸款。由信保基金擔保的貸款,不能要求借款人追加抵押或第三方擔保(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及股東連帶責任擔保除外),不能附加收取任何額外費用。貸款銀行監督借款人(項目)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若發現借款人(項目)有潛在風險損失的可能,應及時書面告知運行中心,共同協商處理,控制貸款風險的發生。貸款出現風險后,負責信;饟YJ款的訴訟、追討等法律事務,并按協議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
第十一條設立信保審核委員會。信保審核委員會為運行中心集體審議機構,負責重大信保案件的風險評估和審核,并在某些重大經營事項上為總經理提供決策咨詢。信保審核委員會獨立行使職責,對于經信保審核委員會否決的信保案件,運行中心不得承保。
第十二條信保審核委員會由固定委員和非固定委員組成,固定委員由運行中心資深風控人員組成,非固定委員由各合作銀行輪流派員組成。
第三章基金的運作
第十三條信用保證對象。信;鸨WC對象主要為市區優質小微企業,單個企業貸款授信銀行不超過3家(含3家)。保證對象主要由合作銀行推薦,市、區兩級經信、科技、商務等相關職能部門協助推薦。
第十四條信用保證貸款投向。具體信貸投向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近期優先考慮市政府培育提升的“510產業”,嚴禁信;馂閺氖氯谫Y性服務的資金中介機構提供擔保。
第十五條申請途徑。有間接保證申請和直接保證申請。間接保證申請由貸款銀行協助借款人向運行中心申請基金擔保,運行中心審核同意擔保后,銀行發放貸款。直接保證申請由借款人向運行中心申請,運行中心審核同意后,借款人持運行中心承諾書向貸款銀行提出貸款申請,貸款銀行審核同意后發放貸款。兩種申請方式,主要以間接保證申請為主。運行中心和合作銀行分別進行保后、貸后跟蹤管理。
第十六條擔保額度和費率。信保基金提供的信用擔保額度,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信保基金的綜合平均擔保費率控制在年1%左右。
第十七條風險分擔。由信保基金擔保的貸款一旦出現風險,由運行中心和貸款銀行共同承擔,具體比例由運行中心與貸款銀行在合作協議中明確。
第十八條債務追討。由信;饟5馁J款出現風險后,債務可委托貸款銀行負責追討。依法追償所得扣除訴訟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后,運行中心和貸款銀行按約定的風險承擔比例將回收的資金及時劃入基金池專戶沖減代償。
第十九條償額支付。貸款發生風險經運行中心確認后,運行中心按照信保基金與銀行簽訂的合作協議的相關規定進行償付。
第二十條損失核銷。運行中心對信;鸫鷥數淖罱K損失部分,提出核銷方案報理事會審核,經理事會批準后予以核銷。
第四章基金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一條總額風險控制。信保基金提供的銀行信用保證額度按照不超過基金凈值的10倍放大。
第二十二條市、區政府分級風險控制。市、區兩級政府按照“總額控制、市區聯動、統分結合、權責對等”的運作模式,控制基金保證額度。為支持市、區融合發展,在基金保證額度允許的情況下,對區級可適當放寬信用保證額度。
第二十三條合作銀行單獨風險控制。合作銀行按不超過捐資額的50倍使用基金保證額度。當合作銀行信保業務不良率低于1%時,經運行中心授權同意,其保證額度可擴大到60倍。
第二十四條風險控制體系統分結合、相對獨立。合作銀行或合作區域層面出現2%的逾期貸款(逾期超過30天),即進行風險警示,出現4%的逾期貸款(逾期超過30天),則暫停為相關合作銀行或合作區域辦理新增客戶的信用擔保業務。
第二十五條建立信;痫L險責任追究制度,防范運行中心、銀行、借款人的道德風險。對于銀行未按有關規定履行自身職責或存在惡意騙保行為等致使信保案件發生風險的,信;鸩挥璐鷥敗
第五章基金的收益及補充
第二十六條信;鸬氖找。信;鸬氖杖雽嵭袑艄芾恚瑓⒄沼嘘P規定計提未到期保證責任準備金和保證賠償準備金,并確保信;疬\行中心正常運行;鹗找嬷饕糜诨鸬难a充。
第二十七條建立長效的補充機制。信;鹨曔\行情況、地方可用財力和企業融資需求,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補充。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指導監督。市金融辦負責指導和監督信保基金運作,考核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信保業務情況。同時,鼓勵發動其他組織特別是享受到金改紅利的企業組織以各種形式支持信;鸢l展,探索建立信保企業對信保基金的回饋捐助機制。
第二十九條企業培育與輔導。市經信委等企業主管部門結合“三轉一市”工作,積極培育“個轉企”、“小升規”企業,為信;鸾⑵髽I名錄庫,并牽頭探索建立中小企業聯合輔導機制。
第三十條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市發改委、市人行等部門探索建立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平臺,為小微企業融資和信保業務開展提供信用信息支撐。
第三十一條小微企業融資支持。溫州銀監分局要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金融扶持政策,加強監管引導,推進落實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工作。
第三十二條后勤保障。市金投集團負責運行中心的財務管理、黨務群團等后勤保障事務。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市金融辦綜合處2015年8月24日印發(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