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南產業集聚區(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實施意見: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下簡稱政府購買服務),就是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并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為規范和推進政府購買服務,進一步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提高公共服務供給水平和效率,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4〕72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事分開和政社分開、在改善民生和創新管理中加強社會建設的要求,進一步放開公共服務市場準入,改革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和方式,構建多層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政府購買服務要堅持積極穩妥、有序實施,科學安排、注重實效,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改革創新、完善機制的基本原則。
(二)目標任務。2015-2016年,在各街道辦事處、各部門逐步推開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在完成制訂制度、搭建平臺和開展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初步形成統一有效的機制和平臺,相關法規制度建設取得明顯進展。2017年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
二、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三)購買主體。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經費由財政承擔的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
(四)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按規定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接主體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并符合登記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條件。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確定。鼓勵提供特定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與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公開、公平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的競爭。
三、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和目錄
(五)購買內容。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及政府履職中所需的輔助性服務,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輔助性。教育、就業、農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住房保障、計劃生育、文化、體育、殘疾人服務、公益性崗位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購買服務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更多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都可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以及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項目,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六)購買目錄。按照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有利于降低服務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務質量水平和資金效益的原則,在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由區財政局牽頭研究制訂并及時動態調整全區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目錄。各街道、各部門要根據指導目錄,堅持“先易后難、積極穩妥”的原則,制訂具體實施目錄,明確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具體項目,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四、政府購買服務的流程和方式
(七)購買流程。建立健全以程序規范、合同約束、全程監管、信息公開為主要內容,相互銜接、有機統一的政府購買服務機制,規范項目申報、項目評審、資質審查、預算編報、組織采購、合同簽訂、項目監管、項目驗收、績效評估、經費兌付一體化流程。
(八)購買方式。政府購買服務應納入政府采購管理,按照公開擇優、以事定費的原則,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嚴禁轉包行為。針對不同特點的服務項目,要探索與之相適應的采購方式、評審機制和合同類型,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的原則組織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購買主體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與承接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支付資金。承接主體要嚴格履行合同義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
五、政府購買服務的預算管理和信息公開
(九)項目申報。各購買主體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目錄,結合實際需求,提出擬購買的服務項目計劃,涉及新增政府職能轉變必須購買服務的項目應報管委會審批,對新增且規模較大的政府職能轉變必須購買服務的項目要求提交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沒有涉及政府職能轉變的服務項目按原有經費申撥渠道審批。
各購買主體提出擬購買重大項目、重大民生事項或黨委、政府因工作需要臨時確定的特定服務項目,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報請管委會審定。
(十)資金來源。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從購買主體部門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項目經費或經批準使用的專項經費(包括財政專項資金、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及其他財政性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隨著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發展所需增加的資金,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列入財政預算。
財政部門要按照“費隨事轉”的原則,審定和安排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預算經費:
1.對于常規服務項目,可由年初部門預算安排的經費或者經批準使用的財政性資金中解決,原則上不予另行追加。
2.經管委會批準的新增并涉及政府職能轉變必須購買服務的項目和特定服務項目,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年度內追加經費,或者在其他財政性資金中安排。
3.相應核減或調整相關工作部門原已為轉移的職能所安排的人員和工作經費。
(十一)資金支付。政府購買服務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各街道、各部門依據購買服務合同或協議,經驗收合格后,按現行的部門預算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程序支付,或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的不同形式,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通過其他國庫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十二)資金監管。財政部門和相關工作部門對項目資金實行跟蹤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資金使用單位加強資金和項目管理。
(十三)績效評價。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強化綜合評價,確保購買服務效果?冃гu價結果應當作為以后年度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承接主體選擇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十四)信息公開。充分利用現有政府網絡平臺資源,建立集申報審批、日常監管、方便快捷的政府購買服務平臺。及時發布政府購買服務有關政策制度、購買目錄、承接主體條件、采購結果、績效評價結果等信息,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六、組織保障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建立由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總召集人的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各街道辦事處和各部門單位要廣泛宣傳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目的、意義、目標任務和相關要求,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群眾關切,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
(十六)健全工作機制。各街道辦事處、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人事、民政、市場監督管理、審計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做到各負其責又互相銜接,共同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區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會同各購買主體研究制訂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監督、指導各類購買主體依法開展購買服務工作,牽頭做好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采購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牽頭建立政府購買服務統一信息發布平臺及購買服務項目管理系統。區人事管理部門負責推進政府職能梳理,推動公辦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和去行政化,按照事業單位改革的要求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探索研究提出通過購買服務方式促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意見和措施,逐步實現事業單位由“養人”向“辦事”的轉變。區民政、市場監督管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培養和壯大社會力量,支持社會組織、企業、其他經濟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要深化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清理和廢除妨礙公平競爭的各項規定和做法。
(十七)強化政策銜接。按照“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務供給的同時,研究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搞好政府購買服務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行業協會脫鉤等相關改革的銜接,實現“費隨事轉”。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推進政府職能轉移和事業單位改革,防止“一邊購買服務、一邊養人辦事”現象發生。
(十八)嚴格監督管理。各街道辦事處、部門要嚴格遵守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購買主體要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進行跟蹤監督,在項目完成后組織開展驗收和考核評估,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承接主體應當健全財務報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實施工作的組織指導,嚴格預算資金管理和采購活動監管;區紀委、監察部門要加強行政監察;區民政、市場監督管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承接主體的資質審查,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度報告、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廢除妨礙公平競爭的各項規定和做法。購買主體負責購買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并會同有關部門對承接主體進行資質審查,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進行全過程跟蹤和監督,項目完成后組織考核評估和驗收。承接主體應認真履行購買服務合同,采取有效措施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平,確保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達到預期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