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終于不用流血又流淚了。近日起,《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下稱細則)正式實施。細則規定,救助基金可墊付受害人自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60日內的喪葬費用,因事故造成家庭經濟嚴重困難的,受害人及其直系親屬可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
目前,廣州尚未收到申請救助基金的案例,而涉及細則的各部門已經開始對相關業務人員進行培訓。
非機動車交通事故也救助
據了解,早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就已經實行。法條中明確規定,要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然而,由于缺乏實施細則,廣州市財政賬戶已為救助基金籌備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卻多年不能動用。僅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收入來源之一的“機動車號牌拍賣收入”為例,從2006年至2011年,廣州這筆資金累計就達1.9億元。
根據細則,廣州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資金主要有8個來源: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劃撥的專用資金;小型汽車號牌號碼競價發放收入扣除競價發放工作有關成本后,全部用于市救助基金;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或還款義務人追償的資金;社會捐贈,按照捐款人意愿辦理;救助基金孳息;身份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損害賠償資金的提存;其他資金。
每年3月20日前,市聯席會議確定從上一年度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的資金比例,報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財政部門將有關資金劃撥到市救助基金專用賬戶,并專賬核算,同時抄報省公安廳、財政廳。
細則的實施涉及7個主要相關部門:市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局、農業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此次,基金救助范圍也將電動自行車或其他非機動車輛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不在廣州市行政轄區或發生地不明確的,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人身傷亡救助,由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所在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負責救助。
費用墊付前不得延誤搶救
細則規定,市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受害人經搶救在72小時內病情穩定的,病情穩定后的治療費用應按照正常的渠道解決。搶救時間超過72小時但不超過7日、個人搶救費用不超過6萬元的,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在申請結算搶救費用前,應當先將費用申領資料報請市衛生局組織審核;而搶救時間超過7日或者個人搶救費用超過6萬元的,還需由市公安局提請市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并應當抄報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市救助基金墊付的范圍還包括喪葬費用項目,但不包括殯葬選擇性服務費用和公墓費用。喪葬費用的墊付一般限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60日內產生的費用,因尸體檢驗需要超過60日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證明文件。
針對以往出現的個別醫院“扯皮”現象,細則特別規定,搶救費用墊付前,醫療機構不得停止或延誤搶救工作。
受害人可申請一次性救助
符合細則規定,需要市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的,受害人或其親屬在轄區交警大隊提交申請表,轄區交警大隊24小時內審核同意后提交市基金辦審核,符合條件的,市基金辦24小時內向申請人和醫療機構送達《同意墊付搶救費通知書》。對不符合墊付條件的,不同意墊付,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受害人無行為能力,也無家屬的,由醫療機構代為向轄區交警大隊設立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墊付申請表》。
符合細則規定需要市基金辦墊付喪葬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尸體檢驗完畢后2日內出具《尸體處理通知書》,并告知受害人親屬可以向市基金辦申請墊付喪葬費用。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但沒有親屬或未知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殯葬機構代為向轄區交警大隊提出墊付喪葬費的申請。
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家庭經濟嚴重困難需要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的,受害人或其直系親屬申請提交市基金辦審核。一次性困難救助費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基金辦應當在60日內指派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受害人家庭經濟困難情況、救助標準報市民政局審核,市民政局3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基金辦。符合條件的,市基金辦報市聯席會議審批。市聯席會議審批同意的,市基金辦于5日內將一次性困難救助資金撥付到申請人賬戶,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