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投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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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果(金)投資法產生于1986年。此法目前正在修訂中。該投資法規定了3項優惠制度:1)一般優惠制度。凡投資不少于1000萬扎幣(金額為舊扎幣,下同。根據購買力變化,可作適當調整)的企業,如投資者系外國人,投資總額80%來源國外,投資借款低于70%,可申請享受一般優惠制度,可免交注冊比例稅或固定稅,免交股息所得稅(免交期為5年),免交占用地皮稅(免交期為5年),免交設備、材料和另配件等進口關稅,免交工資稅(免稅期視雇工人數,1-5年不等),對幫助實現干部當地化的外籍人員,予以免交個人所得稅(免交期為5年),對有利于平衡國際收支的出口產品,予以免交出口關稅,對設在外省的外商企業,予以免交地方稅(免交期為5年)。2)協議優惠制度。凡符合上述一般優惠制度規定的投資,如系對國家、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意義,而且投資特別巨大(超過5億扎幣),可申請享受協議優惠制度。剛果(金)給予上述一般優惠待遇外,還可予以減免多種直接、間接稅和其它附加稅,減免期為10年。詳見剛果(金)投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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