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在剛果(金)入境、出行、居留、出境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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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炞C類型
1.機場簽或港口簽
2.旅行簽
3.長住簽
長住簽的類型:
。1)VEO普通長住簽
(2)VET工作長住簽
。3)VEE留學長住簽
。4)剛果人外籍配偶長住簽
(5)VES特殊長住簽
。6)VEP永久居住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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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境條件
三、邊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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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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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費用
剛果民主共和國移民總局是具有行政自治及獨立核算的公立機構。2003年1月11日頒布的第002號/003法令確定了其成立和運作職能。主要職能如下:
1.執行政府在移民領域的政策
2.在剛果共和國境內執行移民法律法規
3.安置邊防警察
4.督察外國人
5.向本國公民頒發普通護照,向外國人辦理簽證
政府將移民總局視為在剛領土上執行進、出、行、住條件的負責人。
。ㄒ唬 入境條件
所有進入剛領土的外國人需持以下證件:
持有效本國或國際護照或者持旅行證件,但需有機場簽證,旅游簽證
臨國、邊境國家的需持個人通行證
衛生檢疫部門簽發的國際疫苗接種證
備注:不在剛果(金)居住的外國人需有返回的有效交通票或繼續在別國旅行的有效票證
如外國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時未獲得到剛果(金)國家所需的證件、簽證等,交通運輸人對上述外國人的遣返和住宿負責。
。ǘ 簽證類型
1. 機場簽和空中簽
此類簽證針對剛果(金)在所在國未設外交代表機構的外國人或根據移民總局局長的決定而授予。
空中簽:移民總局局長收到請求后授權邊防人員辦理機場簽或港口簽
條件是:
向移民總局長書寫的申請函
申請者的護照復印件
剛果(金)接受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針對自然人)
入境時給予空中簽,有效時間為7天
2. 旅行簽
由剛果(金)駐外使團或領館簽發。有效期1至6個月。移民總局局長可以簽發和延長簽證。如果旅行簽證不足6個月,則可延長一次或多次,總計為6個月。
簽發條件:
持有效護照
填寫簽證申請表格
附一張護照復印件
品行端正
生活條件具備
由有合法手續在剛果(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承擔費用或邀請
備注:持旅行簽證者不得在剛果(金)從事任何帶有報酬性的活動
旅行簽的類型
一個月一次入境
一個月多次入境
兩個月一次入境
兩個月多次入境
三個月一次入境
三個月多次入境
六個月一次入境
六個月多次入境
3. 長住簽
對想在剛果(金)長住的人簽發,除了有長住地位外,還可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從事經濟或職業活動。
長住簽證的類型:
(1)普通長住簽
。2)工作長住簽
。3)留學長住簽
。4)剛果人外籍配偶長住簽
。5)特殊簽
。6)永久簽
長住簽的一般條件
在剛果民和共和國合法居留
至少在剛果(金)居留6個月以上
持至少有6個月的有效護照
認真填寫申請表
認真填寫移民表
附4張申請人護照照片
附國際疫苗接種卡
提交所在國及居住地開具的生活品行良好證明(至少在3個月以上)
提交居住地開具的住宅證明(至少在3個月以上)
提交領事或移民機構的證明(原件和復件)
擁有生活條件
。1)3年普通長住簽VEO
外加條件
對于從商者:
---公司章程(要公證)
---新的工商登記
---全國統一認證號
---合法交稅證明
---參加社會保險和同業工會的證明,如剛果(金)企業協會、剛果金手工業、中小企業協會
---有在當地銀行流動資金的證明
---不從事零星商業活動
對帶有贏利性質的自由職業:
---授權同意或行會許可證
---合法交稅證明
---在當地銀行有流動資金的證明(至少在5000美元以上)
---新的工商登記
---全國統一認證號
對從事慈善活動的自由職業(傳教士):
---有其合法代表向移民總局局長書寫的申請函
---傳教士或機構的證明
對于從事鉆石和黃金行業者:
---礦業部頒發授權的合法證明復印件
---有在當地銀行存有5萬美元的證明
---新的工商登記證明復本
---全國統一認證號復本
---合法交稅證明
---參加社會保險和在剛果(金)被承認的同業工會的證明
(2)工作長住簽VET
給予以合同形式在剛果(金)工作的外國人
外加條件
---持有工作卡
---附有全國職業局認可的勞動合同
---有職業技能并要提交證明
---附工作證明
(3)留學長住簽
---有被教學單位錄取的證明
---有公證的學習費用承擔證明或獎學金證明
---對于學者來講,要有科研部的材料(至少有效期三個月)
。4)剛果(金)人外籍配偶長住簽
---結婚證(復印件)
---配偶合法身份證(復印件)
---有丈夫同意的證明(針對妻子)
(5)特殊長住簽5至10年VES
授予投資法中同意的在剛果(金)進行新企業投資的倡導者代理者
持有特殊簽者在出境和返回時免收費用
外加條件
---向移民總局長提出申請
---提交投資促進署的同意投資證明
---附加部際單位同意項目投資頒發的法令
(6)永久長住簽
永久長住簽沒有期限限制,且不需要出境和返回簽
外加條件
---向總局長提交申請
---合法不間斷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居住至少15年以上
---從事農業、自由職業、商業或工業活動
---合法交稅
出行條件
外國人在剛果(金)除了1986年12月24日第86-007號法律列舉的礦區不能居住和出行外,可在剛果(金)國土居住和自由出行,進入所列舉礦區除非有安全通行證或內政、分權及安全部長的例外允許。
2008年3月,剛果(金)議會已廢除了第86-007號法令。
出境條件
出境返回簽
給予在剛果(金)持有長住簽的外國人需要在剛果(金)以外國土出行所簽發的一次或多次出境返回簽,從第一次出境算起有效期為7個月,對從事慈善事業的自由職業有效期11個月
所有違反在剛果(金)進、出、住、行規定者邊防警察可采取以下措施
---拒絕入境
---遣返
---驅逐
---處罰
1. 拒絕入境
外國人在進入剛果(金)邊防口岸無證件和簽證時,邊防警察一經查出會拒絕其入境,被查出者將立即遣返,所有費用由運輸公司承擔
2. 遣返
下列情況將被遣返
---所有要進入剛果(金)的外國人無證件和所需簽證
---在所持居住證件期限屆滿后沒有離開剛果(金)的外國人
執行遣返時,移民局官員會起草一份遣返通知單并告知被遣返者本人,在收到遣返通知的24小時內被遣返者可向移民總局局長或代理者求援
3. 驅逐
當外籍人在剛果(金)的出現或其行為舉止危害或威脅國家的安全和公共秩序時,共和國總統會頒布法令將其驅逐,驅逐出剛果(金)國土的期限至少為5年。已被驅逐的外國人在期限未滿時想重返剛果民主共和國應獲得共和國總統的特別授權
處罰
在不影響司法調查或其它警方行動的情況下,實施下列罰則
---不遵守法律條款
---旅行簽不符合手續或長住簽期限過后不復辦
---以直接或間接的不合乎規定方式在剛果(金)入境、出行和居留的外國人
---妨礙移民警察根據法律規定執行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