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的主要職能是確保各種兌換業務的順利進行、國家擁有的各種對外支付手段的合理利用以及外匯儲備的管理。同時,該局還負責有關對外兌換業務和國際收支業務的統計及頒布工作。
該局成立后,先后頒布了“摩洛哥與外國帳務處理總實施條例”、“外國在摩洛哥資產帳務處理條例”、“可兌換地拉姆帳務實施條例”、“外國投資兌換制度”、“經常項目兌換制度”、“對外融資自由化管理規定”等一系列法令法規。其中1993年出臺的“經常項目兌換制度”是其最重要的外匯管理制度之一,該制度確定了摩經常項目兌換制度的總框架,其內容涉及進出口貿易、國際運輸、保險和再保險、外國技術合作、旅游、外國投資收入以及外匯買賣等領域。其后,摩政府又不時地頒布了一些規定或細則,對其進行調整、補充和完善。由于受經濟發展狀況的限制,摩政府尚未正式出臺資本項目兌換制度。
摩外匯管理局不具體管理外匯兌換,銀行可自行與有關企業和個人進行外匯買賣,但銀行須向外匯管理局提供季報。
摩屬外匯管制國家,其國民,不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也不管是摩洛哥居民還是海外僑民,均不能建立個人外匯帳務,也不能持有任何外匯現金,其商品或服務出口所得外匯,或攜帶入境的外匯均須出售給摩中央銀行,個人保留部分外匯留成份額,以可兌換地拉姆帳戶形式或外匯額度形式存于銀行;進口商品或服務,或支付其它國際雜費,由摩企業或個人向銀行申購外匯;摩國民個人出國旅游,包括出差、留學、就醫等,均可享受外匯額度并可直接向銀行申購外匯。外國人,包括個人和企業,可建立外匯帳戶或可兌換地拉姆帳戶,但外匯帳戶中的外匯入帳后即自動兌換成可兌換地拉姆,提取外匯時,外國個人或企業需向摩銀行購買外匯。
1996年4月1日,摩建立“外匯買賣市場”,但只有銀行可進行外匯自由買賣,其他機構或個人均不得直接從事外匯買賣。